论破产管理人的民事责任
有权控制债务人财产及营业的破产管理人有被追究民事责任的可能。因义务基础不同,英美判例法将破产管理人的民事责任区分为基于信托义务和基于非信托义务两种。这种对破产管理人民事责任的类别化认识对我国破产立法完善具有借鉴意义。鉴于执业责任保险制度的存在,我国立法应以一般过错为注意义务标准确定管理人对债权人等特定范围主体的责任。
破产清算会计的基本理论探讨
破产清算会计师是财务会计的一个特殊分支。本文就破产清算会计的基本假设、原则和概念进行论述。
破产企业处置不动产中的涉税问题
当企业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符合《破产法》第二条之规定时,经债权人或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或破产重整后,管理人入驻公司开展业务。管理人的核心工作为处置资产用于清偿债务(通常情况下破产重整中也会对非营运资产进行处置变现),而破产企业处置资产过程中在税务上极少有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特殊目的重整也仅契税有所降低)。
我国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研究
鉴于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破产重整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作用越来越凸显,结合我国在此方面的现实状态,本文在研究过程中参考了西方国家在此方面的立法和其他方面的做法,分析了公司破产制度和重整程序中的债权人利益保护方面所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相关建议。
破产重整:处置方式与案例分析
破产重整是对于可能或已经资不抵债、丧失偿债能力但又有维持价值和经营转好希望的危机企业,经由法律规定的相关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其进行业务上的重组和债务调整,以帮助危机企业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的法律制度。
债转股是否致“僵尸企业”存活更长? 银监会回应
银监会主席郭树清2日指出,债转股没有指标计划,完全由当事各方自觉自愿协商谈判,但扭亏无望、已失去生存发展前景的“僵尸企业”禁止作为市场化债转股的对象。
破产抵销权的限制
破产抵销权有哪些限制?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破产权抵消受以下条件的限制。
保证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后之主债务利息的担保及追偿
破产申请受理后的主债务利息不计入破产债权不等于主债务本身减少。保证人担保这部分利息是保证制度应有之义,符合意思自治原则,未超出其该有的风险预计,不违反主从性且不会引起法律冲突。《破产法》设立46条第2款不仅意在保障程序顺利推进,更是为了使利率不同的债权在债务人资不抵债时平等受偿。计息与否基本不影响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实际获益。
司法实务视野下破产重整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自2007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实施以来,恰逢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和我国适度从紧货币政策调整的环境,许多企业资金链断裂,濒临破产。在传统破产清算制度中,债权人和债务人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且这种损失有可能超出清算制度带来的好处。
浅析侵权债权在破产清算中受偿顺位
各种债权能否在破产财产中受偿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受偿决定于该种债权的受偿顺位,特别是在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的情况下尤其如此。法律对各种债权受偿顺位的规定体现立法者对不同利益主体的保护与平衡,同时体现国家对何种债权优先保护的价值取向。我国现行破产法规定的债权受偿顺位制度对保护侵权债权人的利益极为不利,造成事实上的不公平、不合理,违背了破产法公平合理分配破产财产的制度宗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