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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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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重整程序与清算程序的适用比较

个人破产重整程序与清算程序的适用比较

发布时间:2026-10-15 来源:本站 浏览:1

个人作为破产主体具有不同于企业的特殊性,这就使个人破产的“重整”与企业破产的“重整”在诸多方面存在很大的差异,甚至难以再简单地用“重整”概念加以概括。目前,企业破产法正在修订之中,个人破产制度有可能纳入修法内容。只有把握个人与企业在重整上的区别,理解其特点,研究个人破产重整对债务人、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权益的影响,才能更好设计、适用法律制度达到立法目的。

杜万华:建立完整的破产保护法律体系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

杜万华:建立完整的破产保护法律体系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

发布时间:2026-10-15 来源:本站 浏览:1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为《个人破产条例》)实施已有三年,这三年不仅是深圳市破产制度实施的破冰之旅,也是全国破产保护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化、体系化的破冰之旅。深圳个人破产制度的实施为进一步完善破产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作出了有益探索,值得充分肯定。近年来,我国在实施破产制度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困难犹存。由于社会各界对破产制度存在严重的误读和误解,破产制度的实施面临巨大障碍。鉴于此,有必要让社会充分认识到,建立个人破产保护法律制度、完善破产保护法律制度,将有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完善。

破产重整案件中引入投资方开展试生产的认定条件

破产重整案件中引入投资方开展试生产的认定条件

发布时间:2026-10-15 来源:本站 浏览:1

在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中,法院一般从两方面判断是否准许重整投资方开展试生产:其一,是否具有开展试生产的必要性。法院通常会考察企业是否有丧失重要资质的危险、是否有重要设备闲置损毁的风险、是否有发生群体事件的可能性、重整投资方资金是否足够安全,等等。

杜万华 | 关于民法典实施过程中的体系化问题

杜万华 | 关于民法典实施过程中的体系化问题

发布时间:2026-10-15 来源:本站 浏览:1

怎样正确理解和把握民法典的体系化,对于我们开展民商事法律适用或者说民商事司法,是极其重要的一个前提。这里涉及到一个问题,我们为什么要编撰民法典?编纂民法典最核心的问题,除了将我国几十年探索形成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和其他社会制度用基本法的方式规范化、固定化外,就是要通过建立民法典体系,解决民商事法律规范的碎片化和民商事法律适用的碎片化问题,从而解决民商事法律适用过程中的司法统一问题。

略论破产案件中“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

略论破产案件中“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

发布时间:2026-10-14 来源:本站 浏览:1

2020年6月16日至2022年9月19日,甲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多次签订钢铁购销合同,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先后向乙公司履行完毕供货义务,乙公司以票据和转账等方式向甲公司支付货款。后经双方财务多次对账核实,确认乙公司共欠甲公司货款5260万元。经多次催收无果,甲公司遂于2023年7月21日将乙公司连同丙公司一同诉诸法院,诉请法院判决乙公司偿还所欠货款并支付利息、违约金合计6260万元,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费由乙公司和丙公司承担。

企业破产清算中环境债权的优先受偿问题探究

企业破产清算中环境债权的优先受偿问题探究

发布时间:2026-10-14 来源:本站 浏览:1

我国当下所面临的环境问题形势严峻,存在类型多样且重点突出的污染问题,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企业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缺乏对积极承担企业社会责任尤其是企业环境责任这一长远利益的考量。破产清算程序旨在对企业破产时相关利益主体权利进行财产的公平分配,但遗憾的是,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未对企业破产清算中的环境债权问题给予足够的关注,学界对该问题亦鲜少问津,这对在企业破产清算语境下处于不利地位同又亟须需保护的环境债权人极为不利。企业由于发生环境污染或者环境破坏事件而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时,环境债权在众多其他具有优先清偿顺位债权的“打压”下,通常无法获得清偿。基于此,笔者从环境债权的定义、分类和特殊性出发,结合公正原则、环境优先原则、污染者负担原则等理论支撑,探讨企业破产清算中环境债权优先受偿的可能性与正当性,并列举了当前企业破产清算中环境债权实现的主要困境。

浅析破产程序中的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实务问题

浅析破产程序中的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实务问题

发布时间:2026-10-13 来源:本站 浏览:1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指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在特定条件下对其承建工程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发包人未支付工程价款的责任】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在实践中,在案涉工程竣工后,发包人未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除非建设工程在性质上无法单独拍卖折价或因单独拍卖会影响整体质量安全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在这种情况下,承包人可以在案涉工程折价或拍卖所得的价款范围内优先受偿。

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的诉讼地位问题讨论

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的诉讼地位问题讨论

发布时间:2026-10-13 来源:本站 浏览:1

破产相关诉讼中,原则上管理人应依据《企业破产法》规定,代表债务人企业参加诉讼。但基于利益冲突原则,在有关债务人不当减损责任财产或是不公平清偿债务行为的诉讼中,管理人作为全体债权人利益的代表,作为与债务人相对的诉讼当事人参加诉讼。另外管理人责任纠纷中,管理人作为实体利益的承担者应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

贺丹:论实质合并破产中债权人异议权的实现

贺丹:论实质合并破产中债权人异议权的实现

发布时间:2026-10-12 来源:本站 浏览:1

当前,企业破产法修改已列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修法工作正渐次展开。完善且高效的破产法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市场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其对优化营商环境、防范系统性风险亦具有重要意义。企业破产法实施十余年来,经济变革与破产法律实践均对破产法提出了全新问题,亟待学术理论与制度建构回应。为此,本刊特设破产法专题笔谈,分别就破产法修改中争议比较大的难点问题,中小企业特殊拯救程序、实质合并破产以及破产程序中合同相对人的解除权等组笔谈撰文,以期能够引发更多讨论,供立法实践参考。

苏洁澈:中小企业特殊拯救程序及制度重构

苏洁澈:中小企业特殊拯救程序及制度重构

发布时间:2026-10-12 来源:本站 浏览:1

当前,企业破产法修改已列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修法工作正渐次展开。完善且高效的破产法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市场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其对优化营商环境、防范系统性风险亦具有重要意义。企业破产法实施十余年来,经济变革与破产法律实践均对破产法提出了全新问题,亟待学术理论与制度建构回应。为此,本刊特设破产法专题笔谈,分别就破产法修改中争议比较大的难点问题,中小企业特殊拯救程序、实质合并破产以及破产程序中合同相对人的解除权等组笔谈撰文,以期能够引发更多讨论,供立法实践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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