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万华:建立完整的破产保护法律体系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为《个人破产条例》)实施已有三年,这三年不仅是深圳市破产制度实施的破冰之旅,也是全国破产保护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化、体系化的破冰之旅。深圳个人破产制度的实施为进一步完善破产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作出了有益探索,值得充分肯定。近年来,我国在实施破产制度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困难犹存。由于社会各界对破产制度存在严重的误读和误解,破产制度的实施面临巨大障碍。鉴于此,有必要让社会充分认识到,建立个人破产保护法律制度、完善破产保护法律制度,将有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完善。
杜万华 | 关于民法典实施过程中的体系化问题
怎样正确理解和把握民法典的体系化,对于我们开展民商事法律适用或者说民商事司法,是极其重要的一个前提。这里涉及到一个问题,我们为什么要编撰民法典?编纂民法典最核心的问题,除了将我国几十年探索形成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和其他社会制度用基本法的方式规范化、固定化外,就是要通过建立民法典体系,解决民商事法律规范的碎片化和民商事法律适用的碎片化问题,从而解决民商事法律适用过程中的司法统一问题。
苏洁澈:中小企业特殊拯救程序及制度重构
当前,企业破产法修改已列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修法工作正渐次展开。完善且高效的破产法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市场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其对优化营商环境、防范系统性风险亦具有重要意义。企业破产法实施十余年来,经济变革与破产法律实践均对破产法提出了全新问题,亟待学术理论与制度建构回应。为此,本刊特设破产法专题笔谈,分别就破产法修改中争议比较大的难点问题,中小企业特殊拯救程序、实质合并破产以及破产程序中合同相对人的解除权等组笔谈撰文,以期能够引发更多讨论,供立法实践参考。
破产案件检察监督的理论反思和制度设计
破产审判开展的不平衡性、破产财产的处置不易以及破产制度自身的局限性造成检察监督缺位。检察权介入破产程序履行监督职责具有法理维度的正当性和维护多方利益平衡的必然性。改变惯性监督思维,以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为核心介入检察监督权,调和各方的博弈利益,充分行使基本职能,实现监督与支持审判活动的双重功用,促进多重价值目标的最优实现。
实缴制为何要溯及既往?新公司法第266条第2款的批判与建构
《公司法》第266条第2款规定:“本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本法规定的期限的,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对于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破产重整DIP模式中董事对债权人的信托服务建构
公司重整期间的控制权配置发生转移,原有的治理结构相应发生适应性调整。在破产程序改变了契约结构的场景下,董事须对取代股东优势地位的债权人提供信托服务。在破产重整DIP模式下,董事对债权人的信义义务在重整准备阶段已然存在,包含重整识别之调查与报告义务、重整磋商之对接与示明义务。在作为重整核心事项的重整计划方面,董事须通过排他性阶段的信息披露与征集建议、非排他性阶段的草案筛选与内容整合,为债权人参与草案制定提供便利。当重整计划执行遭遇障碍时,董事应当及时申请对计划内容进行变更修改。此外,董事对于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负有审查监督报告义务和移交经营管理权义务,须在必要时主动争取DIP模式向管理人管理模式的转化。
企业破产重整价值判断及审查:以利益相关者理论为视角
在当代经济格局中,企业的互联性日益加强,一个大型企业的破产可能触发一连串的经济和社会效应,这不仅可能引发相关企业的经济危机,还可能带来大量失业和税收减少等问题。为了应对这一挑战,"重整制度"被引入,旨在预防破产并助力企业复苏。在此前提之下,如何判断进入破产界限的公司应该破产重整还是破产清算?应当构建怎样的破产重整的价值判断体系?本篇文章意图从利益相关者角度为上述问题提供解决路径。
企业破产重整价值判断及审查:以利益相关者理论为视角
在当代经济格局中,企业的互联性日益加强,一个大型企业的破产可能触发一连串的经济和社会效应,这不仅可能引发相关企业的经济危机,还可能带来大量失业和税收减少等问题。为了应对这一挑战,"重整制度"被引入,旨在预防破产并助力企业复苏。在此前提之下,如何判断进入破产界限的公司应该破产重整还是破产清算?应当构建怎样的破产重整的价值判断体系?本篇文章意图从利益相关者角度为上述问题提供解决路径。
执转破程序中破产财产的范围划定与分配规则重构——以“智猪博弈”理论为切入点
“执行转破产”程序中,如何确定破产财产的范围与分配规则是难点,大兴法院吉卓烨创造性地引入“智猪博弈”理论,缜密梳理执破衔接过程中的法律法规,洞察现行规则中存在的弊端,针对现有规则中内在逻辑失衡问题,以利益平衡、分配公平为原则,逆向使用“汉德公式”,构建升级版“智猪博弈”模型,构建执行程序债权人补偿的计算公式,对执转破程序中破产财产的应然范围予以精准划定与合理分配。
公司破产清算中股东出资追缴程序的异化与反思
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到期未缴出资应由管理人进行追缴。然而,破产清算程序的特殊性使得该应然行为常被规避,转而以债权人自行追缴出资的异化程序替代。该种异化违背破产法基本原则且削减破产清算制度价值,而究其源头成因,为公司法认缴制变革后,公司法后端制度设计与破产法之间未能有效衔接实现闭环。单一的破产出资到期制度必将导致大量出资追缴任务在破产清算中堆积,而破产清算程序不能亦不应消化该任务。因此,应前置出资追缴程序、推进该程序去债权人中心化,衔接破产原因审查标准,同时考虑特殊化破产衍生案件诉讼费收取之可行性,以化解清算出资追缴异化,夯实破产清算制度价值,衡平公司资债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