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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战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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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中院案例  | 破产程序终结后两年内,唯一债权人能否起诉未足额出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苏州中院案例 | 破产程序终结后两年内,唯一债权人能否起诉未足额出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发布时间:2026-10-15 来源:本站 浏览:1

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已就追究公司股东未足额出资的法律责任事项与唯一债权人沟通,债权人不同意垫付费用而决定由其自行对相关主体主张权利,意味着债权人并未放弃追究股东未足额出资的法律责任,其在破产程序终结后两年内起诉主张权益并无不当。因破产债权系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且债权人系破产程序中的唯一债权人,故其起诉要求股东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的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不存在损害其他债权人的情形。

上海破产法庭丨2023年度典型案例

上海破产法庭丨2023年度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6-10-15 来源:本站 浏览:1

2023年度典型案例

衡阳中院案例 | 破产受理前第三人代付的税款如何认定清偿顺位?

衡阳中院案例 | 破产受理前第三人代付的税款如何认定清偿顺位?

发布时间:2026-10-15 来源:本站 浏览:1

因债务人资金运转困难,第三人代债务人支付了税款,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条“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的规定,第三人取得税务局对案涉税款向债务人的代位追偿权,有权就其代付款项在债务人破产程序中参照税款债权的顺位优先受偿。

宿迁中院案例 | 管理人行使审核债权职责时不能仅以结果的对错作为认定管理人违反忠实勤勉义务的标准

宿迁中院案例 | 管理人行使审核债权职责时不能仅以结果的对错作为认定管理人违反忠实勤勉义务的标准

发布时间:2026-10-15 来源:本站 浏览:1

管理人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金额、性质认定是否正确,破产法规定的救济途径是由异议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破产债权确认之诉予以解决,而非仅仅以结果的对错作为判断管理人是否违反忠实勤勉义务的标准。

安庆中院案例 | 即便有财产担保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在未能完全受偿前,其债权仍然应当被确认为有财产担保债权

安庆中院案例 | 即便有财产担保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在未能完全受偿前,其债权仍然应当被确认为有财产担保债权

发布时间:2026-10-15 来源:本站 浏览:1

是否能够实际在租赁物评估价值内获得优先清偿,并不影响对出租人债权性质的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权利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因此,即便有财产担保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在未能完全受偿前,其债权仍然应当被确认为有财产担保债权。

人民法院案例库:重整计划免除连带保证人保证责任的合法性审查

人民法院案例库:重整计划免除连带保证人保证责任的合法性审查

发布时间:2026-10-15 来源:本站 浏览:1

 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农业路支行(以下简称某银行)诉称:2015年6月16日,某银行向许昌某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制品公司1)发放《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3000万元。许昌某发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制品公司2)、许昌某发饰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饰品公司)、赵某、李某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该笔借款最高额300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担保,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故请求判令:被告发制品公司2、发饰品公司、赵某、李某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万元及利息人民币5423332.95元,并承担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

南京中院案例 | 破产程序中,税务机关申报的滞纳金超过税款数额的部分不能认定为普通债权

南京中院案例 | 破产程序中,税务机关申报的滞纳金超过税款数额的部分不能认定为普通债权

发布时间:2026-10-15 来源:本站 浏览:1

税务机关针对滞纳税款加收滞纳金的行为,属于依法强制纳税人履行缴纳税款义务而实施的行政强制执行,应当适用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加收的滞纳金数额不得超出税款数额。在破产程序中,税务机关申报的滞纳金超过税款数额的部分不能认定为普通债权。

破产清算程序中“瑕疵”破产财产处置的案例及分析

破产清算程序中“瑕疵”破产财产处置的案例及分析

发布时间:2026-10-15 来源:本站 浏览:1

债务人企业未能完成和解、重整后,企业不可避免的进入到破产清算程序,需要对债务人财产进行合法处置后,对破产债务依序清偿,故在破产清算案件中,破产财产处置直接关系到债务清偿率。虽然在破产重整的实践中也存在部分的破产财产处置,但是不论从财产处置概率、规模、方式上均不具备典型性。本文着重在破产清算语境下,探讨破产财产存在“瑕疵”时,如何进行依法处置。

吴江法院案例 | 自行和解可适用于破产清算、和解、重整任意一个程序,不受是否宣告破产的限制

吴江法院案例 | 自行和解可适用于破产清算、和解、重整任意一个程序,不受是否宣告破产的限制

发布时间:2026-10-14 来源:本站 浏览: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的自行和解是民事和解制度在破产程序的具体体现,须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达成一致协议,不适用债权人会议的强制多数决规则。自行和解可适用于破产清算、和解、重整任意一个程序,不受是否宣告破产的限制。债务人应就所有债权的清偿比例、期限、财产来源,以及破产费用、共益债务的种类、数额及支付期限统一制作协议。2.自行和解协议应遵循债权平等清偿原则,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一致协议排除债权平等原则的,亦应当予以认可。自行和解协议不约束未申报的债权人,自行和解协议无效或执行不能的,债权人可以对原债务主张权利,若重新启动对债务人的破产程序,需另行提出破产申请。

陕西高院案例 | 购买商铺并非以居住为目的,已付购房款本金不能适用《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批复》获得优先顺位

陕西高院案例 | 购买商铺并非以居住为目的,已付购房款本金不能适用《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批复》获得优先顺位

发布时间:2026-10-13 来源:本站 浏览: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批复”)对商品房消费者的优先保护,其核心是保护人民群众生存权、维护人民群众合理住房需求,以居住为目的购买房屋应是《批复》第三条适用的主要条件。故法院以所购商铺并非以居住为目的,认定已付购房款本金不能适用《批复》获得破产债权清偿中的优先顺位,在具体规则的理解与适用上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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