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民事责任制度研究
破产法是现代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重要分支,其立法与司法实践体现了社会公共政策的需求。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担任要职,是各方利益冲突的焦点,其所承担的民事义务与责任是对破产债权人和利害关系人合法利益的重要保障。建构公平合理的破产管理人民事责任制度,对于实现破产债权,保持各方利益平衡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
论跨国破产中跨国企业集团的界定
“企业集团”一词包括形形色色以单一实体为基础的经济组织,可以松散地描述为以某种形式的控制权或所有权相联系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当企业集团具有国际因素时,就是跨国企业集团。正确界定跨国企业集团是研究跨国企业集团破产的基础,是解决跨国破产问题的关键。
企业合并破产条件及程序研究
关于合并破产,在我国尚无直接的法律规定,散见于学术论述。合并破产是指将母子公司视为一个法人实体进行破产清算的情况或制度,在该制度下,母子公司的资产、债权、债务均一并处置,所有债权人在同一比例下清偿。 我国司法实践中,合并破产并不鲜见,但鉴于法律规定缺位等原因,合并破产尚存在一定局限性。
破产管辖法律问题研究
某有限责任公司的住所地在A地,主要营业地在B地,C、D、E等地各有财产(非主要财产所在地),F地为主要财产所在地,G地为其注册地,现该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破产,而A、B、C、D、E、F、G等地的债权人都认为该由自己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各执一词。那么我们现在来看,根据我国《破产法》第3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企业破产清算审计的相关研究
破产清算是一项涉及环节多、内容繁琐、问题复杂的注册会计清算管理承办工作,注册会计师应该具有专业的清算能力,从而提升破产清算的业务能力。
论我国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在我国市场经济深入建设和发展的时期,现行破产法仅限于企业法人的适用范围,已然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求,对债权债务关系解决显得力不从心。现阶段,我国经济活动日渐频繁,经济主体不断增长,债务清偿问题逐渐显化,严重影响了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正常运转。本文在对我国破产法适用范围发展现状作出简要论述的基础上,分析了决定我国破产法适用范围的要素,并就我国破产法适用范围的扩大进行了研究。
试论破产申请的受理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完善和发展,企业的生存和发展面临着严峻的挑战,企业优胜劣汰,濒临破产乃是市场经济规律的内在要求和发展的必然趋势。正是在这种经济规律作用下,法院审理涉及企业破产的案件逐年增多,而且对法院审理这类案件的要求越来越高。
浅析企业“破产”逃债及其预防对策
破产是在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不能清偿债务的前提下,法院根据债权人或债务人本人的申请作出宣告,并依法对其财产进行清理和分配的制度。
绝对优先原则与我国破产法的缺失
我国新破产法( 以下称为“我国破产法”或“《破产法》”) [1]实施以来,破产重整,这一致力于公司挽救的正式法律程序,日益受到重视和推崇。重整程序中的一个核心问题是如何将破产财产( 在重整程序中是指负债公司的重整价值) [2]公平、公正地分配给债权人和股东。美国破产重整法律制度在其一百多年的历史发展中一直存在并演进着一项规制重整价值分配的法律制度——绝对优先原则。
张可心:跨境破产的法律回应
随着世界经济生活超越政治边界,尤其是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间掀起的跨国经营与公司并购浪潮,催生了大量跨国公司,全球双向投资并驾齐驱,促进了世界经济深度互动。以中国为例,目前我国是全球最具吸引力的投资市场之一,外国资本持续不断地涌入,一些具有资本实力的本土公司大规模实施海外发展战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