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非经营性资产在企业破产时的处理
来源于“企业办社会”理念的非经营性资产具有使用目的的非增值性、资金来源的单一性和使用效益的社会性等特征。企业破产时非经营资产的处理应当秉承实质正义理念,兼顾职工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目前的处理方法存在未能认清非经营性资产的本质、未能区分非经营性资产的功能和未能充分保护职工权益的缺陷。
试论破产法上的待履行合同
本文首先通过对待履行合同的定义作了介绍,并进一步比较了待履行合同制度与履行抗辩制度,合同解除制度,在此基础上通过比较法的视野分析了我国待履行合同制度,并对特殊的待履行合同作了简单的介绍,相应地提出了一些立法建议。
论中小企业特殊的破产重整制度
中小企业经营失败率很高,导致其破产重整失败率也较高。为了帮助破产中小企业主尽快走出经济困境,我国需要建立一些中小企业特殊的破产重整制度。提高对债权人的清偿、挽回企业主的投资,保持就业岗位以及帮助人们及早发现不值得给予破产保护的中小企业,是这些制度的法理基础。
企业濒临破产时与破产重整程序中的董事信义义务研究
在企业濒临破产时与破产重整程序中,董事信义义务例外延伸至债权人。信义义务的种类包括勤勉义务、忠实义务、询问义务和纳税义务。在判断董事是否履行信义义务时,应以商业判断规则为主、公平标准为辅。我国目前不宜排除或者限制董事因违反信义义务而承担的责任。
外商投资企业自行清算的法律实务问题研究
外商投资企业自行清算既要适用公司法,又要适用外商投资企业三部法律,所以在实务中会产生一些特殊问题,本文将对外商投资企业自行清算中的出现的法律适用规则、清算组成员构成、清算方案和清算报告的确认等特殊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
浅析企业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
企业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主体,其伴随着市场而产生,同时也应当在市场中寻找发展的机会。另外市场具有优胜劣汰的规律,任何企业在市场中具有平等的发展机遇,同时也面临着被淘汰的威胁。企业破产重整是企业优胜劣汰的一个体现,在我国当前市场经济体制下,破产重整已经成为企业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重要形式,但是企业的破产重整涉及的利益主体比较多,
破产债权确认诉讼制度刍议
破产债权确认诉讼是破产债权确认的重要救济方式,在破产程序中,这一诉讼起着维护债权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的重要作用。本文从明确破产债权确认诉讼制度存在的重要性出发,阐明破产债权确认诉讼的含义,借鉴日本、德国、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规定,对我国新破产法对于记载破产债权确认诉讼的相关法条进行评析,从而对构建我国破产债权确认诉讼制度,包括主体、范围、期限等方面,进行有益的探求。
美国实质合并规则的理论渊源和法律依据
2007年我国《企业破产法》实施以后,恰逢2008年国际次贷危机引起全球性经济萧条,及2011年下半年至今的“经济新常态”国内许多企业陷入破产危机。同时,国家政策也逐渐倾向利用《企业破产法》积极处置“僵尸企业”调整产业结构。因此,我国东部地区企业破产包括关联企业破产随之密集发生。
僵尸企业治理的法治化路径研究
僵尸企业的治理有多种方式, 而之所以选择法治化的方式,有其内在逻辑性根源、 行政体制性根源以及社会经济性根源,前者是内生意义上的根源,体现着僵尸企业作为市场主体退出市场的内在本质需求,而后两者则是派生意义上的根源,体现着当前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环境对出清僵尸企业的客观要求,三者不仅相互关联,而且相互聚合,进而共同构成僵尸企业治理法治化的主导因素。
试论破产法中政府托管经营的合法性分析
在破产法中,政府托管经营是一种危机救助方法,适用于金融机构出现重大经营风险时。而在其他情况下,破产法并未明确规定政府可以对陷入危机的企业进行托管经营。在破产实践中,地方政府注资建立国有企业,来托管经营陷入危机濒临破产的企业的情形比较常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