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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侵权债权在破产清算中受偿顺位

作者:林海军  发布时间:2017-02-28  浏览量:872 次   来自:中国论文网

  【摘 要】各种债权能否在破产财产中受偿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受偿决定于该种债权的受偿顺位,特别是在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的情况下尤其如此。法律对各种债权受偿顺位的规定体现立法者对不同利益主体的保护与平衡,同时体现国家对何种债权优先保护的价值取向。我国现行破产法规定的债权受偿顺位制度对保护侵权债权人的利益极为不利,造成事实上的不公平、不合理,违背了破产法公平合理分配破产财产的制度宗旨。鉴于此,有必要对当前破产债权受偿顺位制度进行修正,提升侵权债权的受偿顺位以使其更加公平合理。 

  【关键词】侵权债权;受偿顺位;修正 

  各种债权在破产清算中的受偿顺位制度,指基于公平合理受偿破产财产的价值取向,依据法律的明确规定,分配不同性质的破产财产,确定受偿先后次序的制度。该制度是破产财产分配制度的核心,直接决定各种债权能否在破产财产中受偿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受偿,特别是在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的情况下尤其如此。故其不仅直接影响债权人的具体利益分配而且集中体现了整个破产制度的价值,折射出立法者对不同利益主体的保护与平衡及国家对何种债权优先保护的价值取向。恰如学者所言:一个设计合理并符合一国经济现状和发展趋势的受偿顺位制度,不仅能在最大程度上实现破产法的立法价值,也有利于因破产引发的债权债务纠纷的平稳解决,使社会经济资源得到最大化的利用,维护社会稳定。① 

  让债权人在破产清算中得到公平合理的受偿,是各类破产程序共同的立法宗旨。债权的平等性要求国家在对待各类债权的受偿顺位上不应有所区别。然而囿于一些实体法(如担保法等)的具体规定和出于公共政策的考虑,各国都在破产程序中对债权人加以区别并确定了不同的受偿顺位。 

  一、国外破产程序中受偿顺位的规定 

  在美国的破产制度中,将破产债权区分为:担保债权和无担保债权。担保债权处于优先受偿地位,就特定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在这里主要看美国关于无担保债权受偿顺位的立法规定。《美国破产法》第507条对无担保债权的受偿顺位作了如下规定:第一为行政管理费用债权,相当于我们的破产费用;第二为日常经营支持债权,相当于我国的公益债权;第三为未支付的工资和其他劳务报酬债权;第四为雇工的福利债权;第五为粮食生产者和水产品生产者的债权;第六为消费者预付款债权;第七为税收债权;第八为特殊的银行保证金债权;第九为其他无担保债权。顺位在先的享有优先受偿权,只有上一级债权人已经获得充分受偿后,下一级债权人才可以获得清偿。②从以上条文不难看出,《美国破产法》仅仅是将无担保债权进一步细分为有优先权的无担保债权和一般的无担保债权,并没有将侵权债权作为独立的债权进行专门规定,而是和普通无担保债权一样处于受偿顺位的末位。 

  在法国破产制度中,《法国商法典》区别各类债权的具体情况对其在破产程序中的受偿顺位作了如下规定:第一,破产程序开始前60日内的劳动债权。这部分劳动债权享有超级优先权。第二,破产程序开始前发生的担保债权。第三,破产程序开始后发生的劳动债权。第四,工资担保基金垫付的劳动债权。第五,税收债权、社会保险供款等。第六,无担保债权③。可见,根据《法国商法典》的相关规定,侵权债权亦被置于无担保的普通债权中,末位受偿。 

  从以上比较分析不难看出,各国破产法将破产程序中的债权大致划分为:担保债权、劳动债权、公共债权和普通债权,至于每一项债权的具体类型又因各自的具体国情有所差异。对于侵权债权,美国和法国作为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典型代表均未作出特殊规定,而其他国家、地区也基本采取了与两国相同的立法态度,将其归入普通债权进行末位受偿。 

  二、我国破产债权受偿顺位制度的现状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由此可见,我国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债权的受偿顺位除了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外依次为:担保债权、劳动债权、税收债权和普通债权。我国破产法将侵权债权归入普通债权使其处于末位受偿,无疑在破产程序中将被侵权人置于极为不利的境地。在类似于三鹿事件的侵权破产案件中,破产财产在清偿优先债权之后通常所剩无几甚至不足以清偿优先债权,因此将侵权债权作为普通债权在担保债权、劳动债权和税收债权等优先债权之后和普通债权一同按比例受偿,也就不难理解被侵权人的受偿困境。在该类破产案件中,由于破产不足,被侵权人又急需救治,很难通过漫长的破产程序快速的获得用于支付医疗费用的资金。为此,政府往往通过采取为被侵权人提供免费救治,组织相关涉事企业成立医疗赔偿基金的方式解决问题。(三鹿事件中,政府在决定对饮用毒奶粉的结石患儿免费救治的同时组织包括“三鹿”公司在内的22家涉嫌生产销售问题奶粉的企业于2008年底决定共同出资2亿元设立专门的医疗赔偿基金。)④可见,破产法对侵权债权在破产程序中的保护力度非常弱,按其规定的受偿顺位无法使被侵权人获得有效救济。尤其是在人身侵权情况下,债权人在遭受财产损失的同时还要承受精神痛苦,其不利处境自不必言。因此,侵权债权在我国现有的破产债权中的受偿顺位造成了事实上和法律上的不公平,违背了破产法的制度宗旨,有必要对其进行修正。 

  三、侵权债权破产受偿顺位的修正 

  在企业破产情况下,对侵权人进行救济,除了政府的临时救助、通过政府组织相关相关企业、部门成立赔偿基金和责任保险制度外,从破产法的角度可以赋予侵权债权超级优先权和相对优先权的受偿顺位。

  超级优先权(super-priority)。即赋予侵权债权比担保债权受偿顺位更优先的权利。然而,西方国家鲜有此种立法例子。其原因大概有以下几方面:其一,社会效率的考量。与担保债权相比,在向债务人提供信用时,担保债权人在向债务人提供信用时,基本上可以或者相对于侵权人更容易估量出债务人在未来可能发生的劳动债权拖欠情况,然而,侵权债权的或然性决定其发生与否具有不确定性,且其数额根据不同情况可大可小,大可导致破产,小可忽略不计。鉴于侵权债权这种风险无法量化的特性,若赋予侵权债权比担保债权更优的受偿顺位,势必使担保债权人的利益遭受严重损害,不利于社会资金的正常融通,加大融资成本及难度,最终降低社会发展的整体效益。其二,侵权债权人没有明确固定的利益联盟。法律或制度本身就是各个利益联盟相互角逐、博弈的结果。和劳动债权人明显不同的是,在特定侵权事件发生之前,侵权债权人具有不确定性,即任何人都可能成为侵权债权人,在特定侵权行为发生之前,又都不是侵权债权人。同时,侵权债权人又高度分散,相互之间没有紧密的联系和固定的组织。故此,侵权债权人很难像劳动债权人那样通过劳工组织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并由利益代言人经由相关程序参与国家立法。最后,责任保险制度的广泛适用。该制度是通过责任保险的方式,将企业因实施侵权行为所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转移给保险公司,这样,即使侵权企业被宣告破产,也丝毫不会影响侵权债权人获得充分赔偿。责任保险制度的广泛适用使得通过破产法加强对侵权债权人的保护丧失必要性。 

  相对优先权。即侵权债权于担保债权之后受偿,与其他无担保债权相比是否具有优先性或者具体优先于何种债权,应综合考虑。由于银行已经成为现代社会的最大担保债权人,且其在金融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赋予侵权债权后于担保债权的相对优先权顺位可有效避免银行的激烈反对。具体到我国,赋予侵权债权相对优先权地位较为合理。无疑超级优先权更有利于保护侵权债权人利益,然而会受到以银行为代表的担保债权人的强烈反对且难以协调与担保法等实体法关系及不利于社会信用体系的稳定,因此超级优先权在我国现有国情及制度框架内缺乏现实可行性。从我国的现实国情考虑,赋予侵权债权于全部无担保债权之前优先受偿更为合理。首先,侵权债权具有或然性。与劳动债权明显不同的是,其或然性决定了侵权债权仅存在于特定而非所有的破产案件中,其优先受偿地位并不会对后顺位债权形成强大冲击。其次,除非企业出现大规模侵权行为,否则侵权数额一般不大,侵权数额在全体破产债权总额中的比例不高。再次,如前所述,侵权债权人没有明确固定的利益联盟使得其和劳动债权人、商业债权人、税收债权人等相比处于弱势地位。基于罗尔斯的给最少受惠者最大利益的公平理论,对侵权债权人进行一定程度的特殊保护符合法律公平正义的制度精神。最后,我国责任保险制度的缺失,使得在破产法中对侵权债权人进行一定程度的优先救济具有现实必要性。 

  注释: 

  ①韦忠语.破产财产分配顺序法律问题研究[A].王欣新、尹正友主编.破产法论坛(第三辑)[M].法律出版社,2009. 

  ②付翠英.破产法比较研究[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363-366. 

  ③Andrew Tetley,Reed Smith.Insolvency Law in France[EB/OL].2009 -08-01, 2013-03-10.http: / /www. reedsmith. com/files/Publication/dd0e30b6 - 2d8c-4912-b35e-0fe8a7bddc95/Presentation/Publication Atachment/6dc8fc38-e58f-48c9-9986-53814f7dffbf/France(as published). Pdf. 

  ④参见《卫生部介绍三鹿奶粉事件患儿医疗救助情况》,http: / /news. xinhuanet. com/politics /2008 -09 /15 /content_ 10010189. htm,2010 年12 月13日访问和《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有关负责人就婴幼儿奶粉事件患儿赔偿有关问题答记者问》,网址为http: / /news. 163. com/09 /0101 /20 /4UJLERSD000120GU. html,2010 年12 月16 日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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