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侵权债权破产清偿顺序
破产清算是我国破产法规定的与重整、和解并列的三大破产程序之一,其最终目的是分配破产财产而分配顺序是决定企业破产财产最终归属的准则,尤其在破产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情况下。现行破产法规定在破产财产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及有担保债权后,按照劳动债权、税款、普通债权的顺序有比例进行清偿。
企业破产清算会计问题研究
只有将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的有关会计问题研究透彻,并在实践中得到准确的执行,才能够保证破产企业的顺利退出,规范新企业的兴起。文章对企业破产清算会计问题研究,首先对破产清算会计与传统会计的区别进行探讨,然后提出了破产清算会计存在的问题,最后对相关问题的解决提出了对策建议。
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司法审查的问题分析及完善
在公司发生解散情形并自行清算不能的情况下,单凭相关权利人的申请还不足以启动公司强制清算程序,公司强制清算程序的最终启动还有赖于法院对相关权利人的申请作出受理的民事裁定书。而法院在作出是否受理公司强制清算申请的民事裁定书之前,必须进行必要的司法审查,以下谈谈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是否受理公司强制清算申请的审查问题。
赵吟:论破产分配中的衡平居次原则
衡平居次原则源于美国司法判例,是居次方法和衡平理念的结合体,以平等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为法理基础,具有特殊的适用规则。鉴于我国现行公司法和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在债权人保护方面存在不足,引入衡平居次原则实有必要,建议未来的破产立法从适用对象、行为范围、举证责任、法律后果等方面明确该项原则的适用。
浅析破产重整制度
我国的破产重整制度在维护债权人、出资人和职工的利益,保障社会稳定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实践中也出现不少的问题,需要我们对其进一步的创新,使其更好的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本文分析了雅新公司重整成功的原因以及现行破产重整制度的缺陷,针对这些缺陷提出要进一步明确重整申请的原因、限制重整程序的适用主体、限制债权人的申请权以及加强重整监督的力度等完善建议。
出租人破产对融资租赁合同效力的影响
摘 要:融资租赁实务中,承租人破产情况比较普遍,因为实践中几乎没有出租人破产的案例,很少有人关注出租人破产对承租人利益的影响。但出租人进入破产程序后,破产管理人具有决定融资租赁合同解除或继续履行的权利。一旦出租人破产管理人决定解除合同,将会给承租人带来严重影响。
关于破产案件中涉税问题的几点思考
破产实务中,在和相关税收主体接触的过程中,经常遇到税收债权如何对待的问题,因缺乏明确的相关规定,各说各理,给破产实务带来一些困扰。接触一次,困扰一次,久而久之,长期困扰于心,有一种想表达的冲动。本文的目的在于引发大家的一些思考,在一些问题上搭建起一种机制和制度,大家都依规而行,而不至于动不动就考验人们的智慧,以致于坏了规矩。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件的诉讼费用承担主体之探讨
破产债权的数额和性质事关债权人的切身利益,直接影响到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权利行使。因此,破产债权的申报、审查、核查和确认是破产程序中的重要内容,既是管理人的核心工作,更是债权人的关注重点。特别是在管理人对破产债权的审查和人民法院对破产债权的确认这两个环节上,管理人和申报人极易产生分歧和争议。
债权人会议委托债权人委员会的职权范围
关于债权人会议可否委托债权人委员会行使全部职权,存在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可以授权行使债权人会议的全部职权,另一种观点认为授权范围限于非实质性影响的债权人权益。根据《企业破产法》第61条、第68条关于债权人会议职权和债权人委员会职权的规定,法律并没有限制债权人委员会可被授权的范围,也未作限制性的规定。
破产程序中货币资金取回权的认定
破产取回权是指财产的权利人可以不依照破产程序,从由管理人占有、管理的债务人财产中,取回原本不属于债务人财产之财产的权利。新《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