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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小企业特殊的破产重整制度

作者:刘庆飞  发布时间:2017-02-24  浏览量:3093 次   来自:中国论文网

  摘要:中小企业经营失败率很高,导致其破产重整失败率也较高。为了帮助破产中小企业主尽快走出经济困境,我国需要建立一些中小企业特殊的破产重整制度。提高对债权人的清偿、挽回企业主的投资,保持就业岗位以及帮助人们及早发现不值得给予破产保护的中小企业,是这些制度的法理基础。中小企业破产重整制度主要内容包括:适度放松破产条件、鼓励中小企业尽早寻求破产重整,在破产初期对它们的重整方案进行评估,帮助它们尽早发现经济困难信号,加强对重整方案实施的监督。 

  关键词:中小企业;特殊;破产重整;制度 

  我国现行破产法对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破产作统一规定,没有任何區分。然而,大企业具有复杂的经营管理活动、种类众多的雇员与债权人,以及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股东;中小企业的经营管理通常由企业主负责,经营管理简单、债权人的债权数额小,破产法的规定对于它们来说并不具有效益。诚如有学者指出,传统的破产法是为大企业破产而制定的,难以适用于中小企业;其中的重整制度用于中小企业不像用于大企业那样有效。可见,为了帮助破产中小企业主尽快走出经济困境,我国需要建立一套中小企业特殊的破产重整制度。 

  一、中小企业破产重整失败率高:特殊制度的现实需求 

  中小企业是一个非常容易受到伤害的群体,经营失败率很高。每天许多新的中小企业成立,但同时也有一些中小企业关闭。据统计,在美国新成立的中小企业中,生存2年以上的仅占2/3,生存4年以上的仅为44%。我国中小企业的平均寿命则约为3~4年,每年有近100万家企业倒闭。造成中小企业经营容易失败的原因很多,如中小企业从事的行业风险较大,最为重要的是,中小企业一般都严重缺乏资金,通常其资本负债率较高。另外,在经济萧条时期,大企业可以利用留存资金,其经营灵活性更大:可以从一种产品转向另一种产品,或者迁移到另一个地區。相比之下,中小企业留存资金很少,其经营地區一般比较集中。 

  然而,研究显示,中小企业破产重整失败率也高。对此,人们不禁要问,中小企业破产重整失败率为什么高呢?直接原因在于,中小企业往往是在陷入极度经济困境时才申请破产保护,实际上它们在重整开始时就注定要失败。那么,接下来的问题可能就是,与大企业相比,中小企业为什么倾向于在经济陷入这种困境时才申请破产保护? 

  这一问题的部分答案在于,中小企业与大企业在资本结构上的重大差异。在所谓的“绝对控制权规则”下,申请重整可能会损害企业主的利益——他们将承担丧失企业经济利益的风险。该风险可能不会严重阻碍大企业经营者申请破产重整,因为他们通常不会丧失重大股份。然而,中小企业的经营者一般就是该企业的企业主,他们可能不愿让自己的所有权冒险而申请破产重整。等到他们最终决定申请破产保护时,企业已经不具有拯救的可能性。 

  更为严重的是,中小企业经营者在初期发现经济困难征兆的可能性很小,他们倾向于从短期角度看待企业经营,由于资金紧张,也很少做长期预测与规划。中小企业经营者无资金为自己或者其员工提供充分培训,或者经常聘用会计师等专业人员帮助他们进行监督。由于这些因素的存在,中小企业经营者可能无法及时发现其企业处于严重的经济困难中,直到形势已恶化到无法拯救。 

  最后,妨碍重整成功的还有一些其他原因。例如,申请重整并不能消除导致企业经营失败的因素消失。事实上,这些因素中的大部分将继续存在,困扰着企业重整。如果债务人没有能力解决这些因素,重整就很可能会推迟企业关闭和清算资产。相对于大企业而言,中小企业经营者的这一能力则更为匮乏。此外,对于债务数额较小的破产案件,债权人缺乏参与积极性,但债权人积极参与重整、对债务人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是重整成功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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