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欣新:担保债权与破产债权关系的立法沿革及影响
破产法与担保法尤其是物权担保制度在立法目的与适用原则方面存在一定的矛盾。物权担保制度对于债权的保护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如何在破产程序中实现对担保债权的保护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关键环节之一。
章恒筑 王雄飞 | 论完善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衔接协调机制的若干问题
一方面破产程序具有执行程序所不具备的债权公平清偿、清理和终结债权债务关系以及市场出清的功能,大量符合破产条件的以企业法人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需要移送破产审查;另一方面是现实存在的“大执行、小破产,强执行、弱破产,简执行、繁破产”的审判格局,破解执行难和深入推进破产审判需要发挥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合力。
王欣新:担保债权与破产债权关系的立法沿革及影响
破产法与担保法尤其是物权担保制度在立法目的与适用原则方面存在一定的矛盾。物权担保制度对于债权的保护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如何在破产程序中实现对担保债权的保护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关键环节之一。
金琳:破产程序中的税收债权及税务问题探讨
尊敬的各位老师、嘉宾、同行们,大家好。大家知道税收之债属于公法之债,国家是实际债权人,破产法对税收债权的性质认定及受偿顺序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些细节问题存在着不同的理解。今天和大家一起交流一下在破产案件中的税收债权及实务操作中存在的税务问题。
债权在破产程序中的优先受偿顺位建构
破产法的公平理念以及侵权债权的非自愿属性,决定侵权债权具有从现行破产法所规定的普通破产债权中分立出来,并优先于一般交易债权受偿的正当性。
债权在破产程序中的优先受偿顺位建构
破产法的公平理念以及侵权债权的非自愿属性,决定侵权债权具有从现行破产法所规定的普通破产债权中分立出来,并优先于一般交易债权受偿的正当性。
重整模式选择中的税收因素考量
破产清算不仅仅意味着一个法人宣告死亡,往往会带来诸如职工失业、社会稳定等连锁问题。并且,对于运营成熟、资质珍贵、具有挽救价值的企业来说,如果仅将其有形资产等肢解变卖,相对于整体价值会大打折扣。在僵尸企业清理过程中,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公报及最高人民法院都提出要“尽可能多兼并重组,少破产清算”。
重整计划变更制度的法律效力研究
按照破产法的一般原理,重整计划是重整程序当事人之间达成的有关于重整事项安排的多方法律协议。《企业破产法》第八章规定了重整计划从草案的制定到批准的全过程,债务人或管理人先制作重整计划的草案,随后是债权人分组表决,最后是法院裁定批准环节。
论许可人破产时对知识产权许可协议的处理
利用待履行合同来处理知识产权许可协议的传统方法存在缺陷,债务人如果选择终止合同则会严重损害被许可人的利益。美国允许被许可人在债务人拒绝履行合同时继续使用知识产权,并对该复选权设定时间、给付对价和放弃权利等限制,这些做法值得借鉴。因此,我国应尽快构建处理许可人破产时知识产权许可协议的法律框架。
效益法则框架下“执转破”之功能透视及其制度建构
“执转破”是贯彻中央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大“僵尸企业”处置力度、促进市场整体产能优化和结构调整,进而实现新形势新条件下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有效措施。然而在实践中,“执转破”的运用却呈现出冷热不均的局面。本文分析前述冷热不均的原因是不同主体之间的效益博弈以及社会各方对破产制度效益功能的忽视。在此基础上,本文提炼出破产制度的四大效益功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