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益法则框架下“执转破”之功能透视及其制度建构
“执转破”是贯彻中央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大“僵尸企业”处置力度、促进市场整体产能优化和结构调整,进而实现新形势新条件下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有效措施。然而在实践中,“执转破”的运用却呈现出冷热不均的局面。本文分析前述冷热不均的原因是不同主体之间的效益博弈以及社会各方对破产制度效益功能的忽视。在此基础上,本文提炼出破产制度的四大效益功能。
破产审判与“僵尸企业”处置的实践探索与思考
本文从以衢州法院加大僵尸企业司法处置力度助推供给侧改革为观察点,回顾总结了近年来衢州法院运用破产审判处置“僵尸企业”中形成的府院联动、执破衔接、司法网拍、破产简易审、政府托底保值等工作成效和特色,分析在供给侧改革背景下“僵尸企业”处置工作面临的“ 三多与三少”“三个更加”“三个有待进一步”等问题和困境,就下一步强化“僵尸企业”司法处置工作提出了转变理念、深入调研、自身供给侧改革、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府院联动等建议。
银行视角下执行程序转破产程序的适用障碍及对策分析
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病态企业导致了大量的执行积案,执行不能案件通过法院移送进入破产程序不失为一条路径,但其适用需要具备对象、实质和形式三要件。执转破的适用对银行而言具有利弊两面性,有着现行制度设计与经营行利益相背离等诸多的现实障碍。
湖州市建立“僵尸企业”处置府院联动机制体系
记者从市经信委获悉,为落实《湖州市处置“僵尸企业”工作实施方案》,加快“僵尸企业”处置力度,我市日前正式建立“僵尸企业”处置府院联动机制。“该机制建立后,未来包括市中院、市经信委、市科技局等18个部门将紧密合作,力求实现‘僵尸企业’的快速处置。”市经信委相关负责人表示。
李曙光:下一个十年,构建市场化的退出机制
市场退出包括“法庭内”退出与“法庭外”退出两种方式。“法庭内”的退出方式是在法院的主导下进行的清算活动,更强调司法审查对清算活动的监督作用。在“法庭外”退出过程中,法律充分尊重市场主体的控制权及其自治行为,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法院不能介入清算活动。
徐阳光:执行与破产之功能界分与制度衔接
执行程序建立在债务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基础上,贯彻普通债权“先到先得”的清偿原则;破产程序建立在债务人无法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基础上,贯彻普通债权平等受偿原则。执行与破产的衔接发生在债务人无(足额)财产可供清偿的时候,债务清偿原则亦随之发生转化。
房地产公司破产清算若干实务问题研究
目前,房地产市场持续低迷,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陷入了经营困境,债权人申请房地产企业破产的案件呈上升趋势。不过,由于2007年6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新破产法)相关规定过于原则,缺乏针对性规定,使得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公司破产案件中遇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笔者拟结合法院审理房地产公司破产清算案的具体实践,就此作一粗浅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付翠英:论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我国2006 年制定的《企业破产法》用独立一章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立法体例由1986 年《企业破产法(试行)》的合并制转向分别制,这一突破显得更加合理和精确。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范围以及清偿原则在根据现行法确定的同时,还应当进一步完善。如案件受理费、债权人会议费用应当纳入破产费用;应当设立破产案件诉讼费用的预交制度以及破产费用的预算和决算制度。
王欣新:关于破产法域外效力(跨境破产)的规定评析
破产法的域外效力(适用地域范围),即一国的破产程序对位于其他国家或法域的破产人财产是否有效。破产法的域外效力发生在跨境破产的情况下。跨境破产又称国际破产、越界破产,是指同时涉及本国与外国因素的破产程序。通常,影响到跨境破产形成的因素包括当事人如破产人等多方面,关键则是破产财产位于两个以上的国家或法域。
破产管理人资格准入探讨
近年来,随着最高院要求大力加强破产审判、以配合国家推动“僵尸企业”有序退出的指导意见,为了健全完善破产管理人工作机制、管理人工作规则体系,各地法院先后出台了相应的文件及管理办法,完成了破产管理人名册的增选、管理人考评和分级等工作。本文拟从国内现有破产管理人资格准入等制度为立足点探讨相关问题,以供实务、理论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