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重整程序“十八步”
摘要:重整是目前世界公认的挽救企业、预防破产最有力的法律制度之一。在“去产能”、处置“僵尸企业”的当前形势下,重整被赋予了更多的责任和使命。熟练运用重整程序,扎实做好具体实务,是推动重整制度落地前行的基础。故总结实践经验,将重整程序整理、分解为十八个流程环节,针对性提出注意事项,以供实务参考。
【前沿】软预算约束视角下破产清算程序之反思及重构
摘要:作为市场机制硬预算约束之法律保障,破产法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与立法预期存在较大差距,本质原因在于我国破产清算程序存在软预算约束,主要体现为以国企破产之优待和劳动债权之优先受偿为代表的制度性软预算约束,与以行政力量之越位救助和退出机制之监管无效为代表的政策性软预算约束。
因决定合同是否继续履行而对相对人发生的效力是什么?
《破产法》第26条规定:“对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清算组可以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清算组决定解除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因合同解除受到损害的,其损害赔偿额作为破产债权”。企业被宣告破产后,丧失对财产的经营处分权,不得再进行民事活动,只有接管破产企业的清算组,可在破产清算的范围内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长虹对清算存异议 4.4亿补贴被政府要求“吐出”
在节能惠民政策结束两年半之后,四川长虹12月29日晚间披露,收到当地财政部门通知,需退回节能家电产品(平板电视)推广补贴清算资金近4.4亿元,同时长虹还有9430.5万元节能补贴款未收到。由于前三季度已亏损4.95亿元,长虹今年可能将遭遇10年以来的首次年度亏损。长虹表示,对清算结果存有异议,正在和相关部门积极沟通。
辉煌水暖回应“破产申请声明”
早报讯 (记者王宇静)近日,一则开头“辉煌水暖声明”的内容在微信圈里疯传,该声明内容称:“因公司董事会无力扭转目前公司经营不善的亏损局面,亏损过度严重,特已向福建省省政府作出破产申请。”
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债权人可否就重整计划内容提出异议?
破产重整是企业破产法创设的一项挽救困境企业的新制度,重整计划是破产重整程序的核心文件。那么,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权人的约束力如何?债权人可否就重整计划调整自身权利的内容提出异议?笔者将结合下述案例加以阐释:
招商系重组获通过 孙承铭回应与万科规模之争
当问及招商局蛇口控股在前海跟蛇口两大片区的开发进展情况,孙承铭回应称,两大片区土地规划基本已经稳定,只是还有部分条件尚未与政府达成共识。
企业注销加快,切莫留下法律后遗症
从改革的目标以及试点的效果而言,企业简易注销改革必须要大力推广下去,但是也要做好法律风险的防控工作。
公司强制清算若干法律问题刍议
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审理周期长,程序复杂,很多程序缺乏规范性标准,现就实践中常见一些法律问题谈下几点体会。
论担保债权在重整程序中的保护与限制
王欣新教授7月1日在贵报发表的《论重整中担保权的暂停行使》(以下简称《暂停行使》一文),是一篇重要而及时的好文章。它点到了重整程序中如何处理担保债权这一棘手而又重要的问题。但是,该文在一些细节问题上的探讨未必周全,对于某些至关重要的问题未尽阐明。本文在此略作补充与商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