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中院 | 自贡法院破产审判白皮书(全文)
十九大报告提出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正处在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攻关期,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是跨越关口的迫切要求和我国发展的战略目标。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在2019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中强调,充分发挥民商事审判职能作用,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高水平司法服务和保障。《中共四川省委关于全面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决定》表明,全省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必须建立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基础上,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加快推动产业转型升级。自贡市委十二届六次全会提出的关于全面推动自贡高质量发展的新命题,不仅对作为传统老工业城市的自贡如何实现产业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高经济增长质量提出了新要求,同时对自贡法院的审判工作如何在新形势下更好服务于全市经济工作大局寄予了新期待。自贡法院顺应时代发展新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我市中心工作,立足审判职能,服务我市转型升级,通过审理一批具有典型意义的破产案件,充分发挥破产审判在完善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中的积极作用,为自贡市经济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动自贡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浅析重整程序中对未依法申报债权的清偿及限制——兼及补充申报债权制度的构建
2021年7月6日,成都中院裁定确认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已退市)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其破产程序。(2020)川01破25号之四号民事裁定书载明,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天翔环境公司账面上有记载但未申报的债权金额高达105,518,987.96元,重整程序中债权人未依法申报债权的现象再次进入公众视野。
陆晓燕 | 社会权力之作用机理 :以“市场化破产”为视域
“市场化破产”较之“政策性破产”,需将破产程序由国家权力运行结构转向个体权利保障结构。在此过程中,社会权力成为国家权力与个体权利之间的平衡器。社会权力的本源在于个体权利的联结,是组织一定范围的人群及其拥有的资源和能量,产生对社会的支配力。在联结个体权利生成社会权力的过程中,通常以承担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中介机构作为工具,以具备共同利益或相似属性的社会群体组织作为载体,前者是中介性社会权力,后者是群体性社会权力。中介性社会权力在“市场化破产”中的行使路径,系将破产管理职能向体制外移转,由社会中介机构及其成员承接,以使破产程序中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恪守独立和中立,能对多元利益施以适当衡平。群体性社会权力在“市场化破产”中的治理空间,系将破产决策职能向体制外移转,由各类利益群体及其成员自治。
人民法院报 | 稳妥推进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切实防范逃废债
针对“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给予一个区别于强制执行的相对宽容的制度出路;针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债务人,则坚决通过强制执行制度实现债权。
景晓晶 | 深圳反个人破产欺诈的实践
2021年3月1日,《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正式施行。为确保发挥个人破产制度宽容失败、鼓励创新,准确识别需要法律救济的诚信债务人,深圳从立法设计、司法实践到制度配套,全面加强反破产欺诈机制建设。经过七个多月的实践检验,个人破产制度运行良好,成效显著。
王欣新 | 最高人民法院第29批破产类指导性案例点评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29批指导性案例,指导案例163号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及其五家子公司实质合并破产重整案(以下简称“江苏纺织实质合并重整案”)和指导案例165号重庆金江印染有限公司、重庆川江针纺有限公司实质合并破产清算案(以下简称“重庆金江实质合并清算案”),是两个正确适用实质合并破产制度审理的典型案例。两案的实质合并破产裁定虽然都是在《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出台之前作出的,但都遵循了纪要规定的原则和内容,体现了法院依据法理和事实的正确探索。两法院对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中的程序启动、申请审查方式、实质合并判断标准、实质合并法律效力等问题的规范审理与正确裁判,对实现实质合并破产在司法实践中的准确适用,具有重要的规范指导作用,为纪要有关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规定的施行以及《企业破产法》的修改提供了有益的经验与范例。
殷慧芬 | 自然人破产法不是债务人逃债避风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修改已被列入2021年度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是否在其中增加自然人破产的相关规定,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然而,自然人破产法不是债务人逃债的避风港,周密的制度设计能够有效识别、防范债务人的逃债行为。
《中国税务报》| 破产重整:税收“咋整”?
9月23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仅2020年,通过重整共计盘活资产4708亿元,让532家企业重获新生,帮助48.6万名员工稳住就业。自破产法实施以来,人民法院共受理了85件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专业人士表示,破产重整可适用不少税收优惠政策,不同重整方式,税收成本截然不同,危困企业应结合自身情况,灵活选择。
韩长印、张旭东:重整程序中未申报债权的清偿规则研究
《企业破产法》关于未申报债权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仍可获得清偿的规则,削弱了重整程序的挽救功能,且与破产程序的总括性程序特征相悖。实践中采取的预留清偿资金、出售式重整、计划约定不再清偿等修正措施,面临着法律依据不足、适用范围有限等困境。支持有条件清偿的“债权补充受偿”理论,未能区分补充申报制度适用的时间节点,无法作为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补充受偿的有效支撑;而否定清偿的“重整后公司人格差异”理论,则忽视了重整方式及计划内容对公司人格的不同影响,无法否定所有未申报债权的清偿主张。未申报债权的清偿规则,应在重整程序与民法理论的框架内加以重构。本文主张,未申报债权不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仅在有正当理由未申报时可认定为诉讼时效中止,债权人可在相关障碍消除或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的6个月内,按照重整计划约定的清偿比例和方式请求补充受偿。
周巧沁:企业破产程序中税收优先权问题研究
我国的税收立法尚不成熟,尤其是和其他法律的衔接上存在着许多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在立法过程中没有进行充分的协调,导致部分条文难以互相衔接,甚至互相冲突。通过整理相关案例,发现二者之间最大的争议焦点在于企业破产过程中的税收优先权问题,这一问题涉及以上两部相同位阶的法律,二者的衔接不畅造成了实践中许多争议的发生。在对39个有关破产过程中税收优先权问题的案件进行分析后,可归纳出该问题在实践中普遍存在的三个争议焦点,分别是:企业破产过程中的税款优先权问题、企业破产过程中的税款滞纳金优先权问题、企业破产过程新产生的税款的优先权问题。在归纳总结出上述三个争议焦点后,首先依据相关法律,运用法律适用基本规则明确法律适用;接着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为当事方提供预防和应对方法;最后对争议焦点追根溯源,给出修改法律的建议,从根源上避免有关争议的发生,希望能够给相关司法、立法工作一些参考和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