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信托在企业重整中的运用与限制
近年,随着供给侧改革持续推进,经济增长放缓进入新常态,叠加疫情等因素影响,破产企业数量越来越多,规模越来越大,引入有实力的战略投资人难度加大,企业重整越来越困难。为打破困境,2016年渤海钢铁重整首次引入信托工具,利用信托财产独立性,将信托财产与破产企业其他财产进行隔离,将信托财产收益权清偿给债权人,从而充分保障了债权人利益。信托计划作为破产中偿债手段之一,其运用逐渐成熟,在适用超大型企业集团重整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重整信托也随之复杂化,演化出许多新问题,甚至出现滥用信托的风险。本文笔者从重整实务出发,结合信托的功能及其在重整中的创新运用,就观察到的问题提出相关建议,以期对重整实务及理论发展有所裨益。
林毅 | 靶向式聚焦发展需求 内涵式推进“执转破”
林毅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院长 服务大局是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使命。近年来,我院主动融入高质量发展大局,加大司法供给,创新优化机制,内涵式推动“执转破”工作。2021年以来,共移送“执转破”企业41家、立案受理34件、办结破产案件23件,为地方释放闲置土地239.4亩、腾空低效厂房2.22万平方米。
吴光荣:《民法典》背景下破产财产的范围及其认定
破产财产的界定涉及到物的归属,因而与《民法典》规定的物权变动规则密切相关。在未发生物权变动但受让人已经取得物权期待权的场合,法律应严格限制管理人解除合同的权利。担保财产属于破产财产,担保物权人只能行使破产别除权,就特定财产优先受偿,而不能行使破产取回权。保留所有权买卖的买受人或者融资租赁的承租人破产时,出卖人或者出租人在符合条件的情形下既可行使破产取回权,也可行使破产别除权。在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下,登记虽仅具对抗效力,但在出卖人破产的情形下,应类推适用《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54条的规定,认定该财产仍属于破产财产。在出卖人破产时,既要对已经取得物权期待权的消费者进行保护,也要在消费者未取得物权期待权时,将出卖人管理人解除合同后的债务作为共益债务清偿,以全面保护消费者的交易安全。
山东高院通报全省法院金融和破产审判工作情况
1月19日下午,山东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会上,山东高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王闯通报了2018年至2021年全省法院金融和破产审判工作情况,民二庭庭长徐清霜、副庭长张亮分别发布了2021年度全省法院商事审判和破产审判典型案例。山东高院新闻发言人郑红军主持新闻发布会。
我国关联企业实质合并重整适用标准研究
通过实证研究检视我国关联企业实质合并重整适用标准存在的内在缺陷,究其根因在于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相关立法规则之空白,从而导致各地法院在司法裁判中存在不统一、不规范等诸多问题。从比较法视角分析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破产法立法指南》、美国和日本理论与实务界关于实质合并重整适用标准的具体内容,提炼总结域外法之共性规则,提出完善我国关联企业实质合并重整适用标准的立法建议,如构建利益衡量方法论框架内的多元化标准规则,确立以“法人人格高度混同”标准、“债权人受益”标准与“信赖利益”标准为核心的判断原则,适度吸收“区分成本过高”标准与“重整需要”标准,同时倡导采用“协同重整”之创新方法灵活应对与处理。
破产案件办案要件指南之债权申报
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自行或由管理人协助通知已知债权人,已知债权人的范围根据债务清册、财务报告、清算报告、生效裁判文书等材料确定。适用快速审理方式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自行或者由管理人协助通知已知债权人。
重整程序功能的外溢性 ——以重整计划豁免庭外连带债务人责任角度出发
《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虽然破产法规定重整计划不应限制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的追索权,但司法实践中,通过重整计划豁免或变相豁免其他连带债务人的清偿责任的案例层出不穷。
王欣新 | 建立市场化法治化的预重整制度
《政法论丛》2021年第6期。作者王欣新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名誉会长。(省略了注释,如需引用,请参考原文) 建立市场化法治化的预重整制度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欣新 内容摘要:预重整是在我国原有庭外重组和破产重整两种企业挽救制度的法理基础上,通过优势结合和制度创新而产生的企业挽救法律程序,分为庭外重组和破产重整两个关联阶段,以庭外重组为主导和实质性活动阶段。预重整的本质是当事人的庭外自行协商重组,法院无权行使法庭内的司法权力进行干预。预重整的启动与进行不需要法院的受理和批准,不需法院指定临时管理人,但可由当事人自行聘请辅导机构,不能具有中止执行、解除保全、停止计息等重整程序启动后才有的司法效力。法院在预重整中的工作是制定规则指引预重整,审查批准预重整活动及当事人达成的重整计划草案,进而使预重整中债权人对重整计划的同意表决效力可延伸至重整程序中,简化重整程序,挽救困境企业。建立市场化、法治化的预重整制度,是我们在破产法修订中有待实现的重要目标之一。
浅谈破产清算评估的有关问题
企业破产清算涉及到国家、破产企业职工以及众多债权人的利益冲突。企业进入破产清算阶段,所有的历史遗留问题都要一一解决,情况复杂、政策性强。 因此,破产清算评估在评估目的、评估范围、评估思路和评估方法上与其他资产评估有一定的差异,评估人员对此应有新的思考。
刘杰 | 刍议市场化破产背景下府院联动机制的完善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于2021年12月29日联合发布《企业注销指引》(2021)中明确:“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产的,企业清算组、破产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企业注销指引》(2021)的发布标志着市场主体的退出制度日趋完善,也对市场化破产中府院联动机制有着重大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