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方位解读:破产申请受理的核心要点
破产申请的提交仅是破产程序开始的起点,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则是破产程序真正意义上的开始,是开启破产程序的关键,破产案件只有被法院依法受理,才能充分发挥破产程序的作用。
郭飞 | 破产案件中涉及股东及股权的相关法律问题
股东在企业中,不仅是出资人,而且与企业有高度关联和频繁的经济往来,这在有限责任公司中体现的尤为明显。在破产案件中,与股东、股权相关的法律问题很多,主要包括与出资补足相关的法律问题、人格混同的判断及责任承担、股东与公司债权债务及相关经济往来等多个方面。
深圳中院 | 深化破产制度综合改革 探索健全反破产欺诈机制
深圳破产制度改革的“四梁八柱”初步成型,但实施破产是对经济、社会、法治、政务多个领域的综合考验。为确保改革成果持续释放,增强系统集成效应,切实抓好风险处置化解、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草了深化破产制度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征求并充分吸收相关单位意见。
任一民 | 破产语境下应收账款质权的保护与限制
破产法平衡保护应收账款质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权益。评价质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优先权及其顺位时,原则上应遵循登记在先、顺位在先规则;第三债务人抗辩和抵销权的行使应受保护,在接到通知前取得的反对债权得对出质人行使抵销权,但违背破产法禁止抵销的除外;出质人应维持基础交易合同的效力,否则对质权人不发生效力,但基础交易合同的相对方依法行使合同法上的解除、终止等权利,或者出质人的管理人行使破产解除权则不受此限制;以将有债权出质的,出质人破产时新增将有债权是否纳入质物范围,应根据不同类型区别对待;质权人行权应受破产程序的约束,但质权人可通过私力救济方式实现债权,当第三债务人破产时,行权有其独特规则。
魏铭声、邱腾 | 破产界限和破产清算——解析和构建
破产清算(或称破产清盘,简称清算)和重整在《企业破产法》里是处理破产公司的最重要的正式程序。正确理解破产清算的性质对市场经济的运行有重大的意义。本文从理论的高度,情景模拟和对商界的一些观察对破产界限和破产清算进行分析,阐释一般法下的追债和破产清算的关系、破产界限的含义、清算的集体性质和破产清算在市场经济的重要功能;尤其聚焦商业破产的定义,即债务人未清偿一项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清偿的没有实质争议的到期债务即为商业破产,解释为什么这个定义公平合理并且会优化营商环境。
杜万华 | 进一步完善破产制度,促进成渝双城圈建设
近日,四川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2021年年会暨第三届破产法治•天府论坛——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破产协作专题研讨会在成都召开。川渝两地科研院校、破产法学术团体、法院及破产法庭、管理人协会、金融机构等共计110余人参加论坛。最高法院咨询委员会副主任、原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二级大法官杜万华应邀参加论坛并作主旨演讲。现将演讲全文进行刊载,以供学习交流。
刍议破产管理人之民事赔偿责任
破产管理人的民事责任性质为侵权责任,对其民事责任的追究宜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在具体责任构成要件上需要满足侵权责任的四要件:在主观上,破产管理人需要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在侵权行为上,存在失职或违法行为;在后果上,给他人造成实际损害;在因果关系上,失职或违法行为和实际损害之间存在相当因果关系。此外,基于破产管理事务的特殊性,破产管理人的免责事由应为债权人未申报债务的原因不在于破产管理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权益受损、权利人未在诉讼时效内主张赔偿、符合商业判断规则的决策这四种情形。
郑伟华 刘琦 | 民法典保证期间相关规定在破产程序中的适用
债务人破产并不必然导致未到期保证债务提前到期,保证期间的计算有约定从约定;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约定不明或者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时,因债务人破产属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情形之一,保证期间应自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之日起算。主债务人破产,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申报债权,也可以直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一般保证人丧失先诉抗辩权,保证方式变为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直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时停止计算。保证人破产,债权人既可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保证人申报债权,一般保证人虽丧失先诉抗辩权,但保证方式不变,仍应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债权人向保证人申报债权或向债务人提起诉讼、申请仲裁均产生保证期间停止计算的法律后果。
徐阳光 陈科林 | 民法典视域下的破产撤销权
破产撤销权制度作为破产法的主要制度之一,被喻为破产法律条文的心脏,在破产法实施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但也存在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破产法以非破产法为基础,自民法典颁行以来,围绕民法典与企业破产法衔接协调的讨论备受人们关注。本文从破产撤销权与债权人撤销权的关系辨析切入,在明确破产撤销权特殊性的基础上,从欺诈行为及偏颇性清偿行为两个层面逐一分析现行立法的不足,并借鉴民法典对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革新,为破产撤销权制度的完善提供可行进路。
徐战成 方俊 | 企业破产程序中纳税信用修复需要注意什么
自2022年1月1日起,破产重整企业迎来重大利好。同日施行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1号,以下简称“31号公告”)指出,破产企业或其管理人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已依法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纠正相关纳税信用失信行为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