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解读(二)
《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第四部分对破产重整工作中面临的部分问题提出了解决方案和对策,丰富完善了现行破产法的规定。为便于准确理解起草原意,正确适用相关规定,现对该部分内容解读如下。
管理人制度完善的路径与思考——《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解读(一)
2018年3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8〕53号,以下简称《纪要》)。《纪要》第三部分就实践中管理人制度存在的问题,提供了解决路径和方法。为帮助理解和适用该部分规定,充分发挥管理人职能,本文对《纪要》管理人制度的完善部分的内容进行解读。
破产重整中债务人自行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73条规定,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依照本法规定已经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本法规定的管理人的职权由债务人行使。该条是破产重整中对于债务人自行管理的规定。对于破产重整期间经营事务的管理我国采取的是管理人管理为原则,债务人管理为例外的原则。在重整程序中由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能够充分调动债务人的积极性,发挥债务人管理层的管理经验和技能,利用其对企业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熟悉,更有利于企业重整的实现,保障债权人权益的最大化。但在司法实践中,因为法律规定较为原则、债务人自行管理的地位不明确、债务人管理与其自身存在天然的利益冲突等问题,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债务人自行管理的申请,法院往往采取比较谨慎的态度。
破产债务人境外财产的调查与处理
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跨境企业的经济活动越发频繁。一方面,有的公司集各地自然资源、地理位置、人才资源等优势于一体,成功实现自身的飞跃与发展;但另一方面,也有不少公司或投资人遭遇危机难以为继,不得不进入破产程序。该类破产因为破产债务人、破产财产或债权人含有涉外因素而被称为跨境破产。在破产宣告、财产处置、法律适用等方面与传统意义上仅发生在一国之内的本国破产程序存在较大差异,更为复杂与棘手,其中最为关键、亟待解决的问题是如何调查与处理破产债务人的境外财产。
佛山中院出台破产审判“双指引”(附:全文)
佛山日报讯 记者韦娟明 通讯员吕慧敏报道:近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降低办理破产成本的工作指引》《关于破产程序中财产网络拍卖的工作指引》,以规范化、创新性制度降低办理破产成本,压缩破产案件办理时间,为佛山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郜飞燕 | 预抵押登记权利人优先受偿权规则探析
“预抵押登记”指对预售商品房的抵押权进行预告登记的行为。自原物权法第二十条正式确立该制度之后,原《房屋登记办法》第六十七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五条也先后对此予以明确和细化,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延续了原物权法的规则创设。但在预抵押登记完成后本登记完成前,如果出现预购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抵押权人能否凭借预抵押登记对预购人所购商品房行使优先受偿权,在司法裁判实践中却存在争议。2020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制度解释》)以期配套民法典适用,《担保制度解释》第五十二条对预抵押登记的优先受偿问题进行了相应制度安排,且与以往司法实践中的裁判模式存在差异,旨在建立全新的预抵押登记优先受偿裁判规则。在此背景下,笔者就该条款的具体适用问题展开研讨。
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企业破产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昨日(2021年8月1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东明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企业破产法执法检查-依法推动企业破产制度更好实施
企业破产法是市场经济的一项基础性法律制度。为落实党中央“六稳”“六保”工作任务要求,推动高质量发展,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今年4月底至6月中旬,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企业破产法执法检查组,分别赴浙江、陕西、河北、山东、山西、吉林等6个省开展检查。
困境企业拯救的破产重整路径效率优化
通过破产重整制度依法、高效率地拯救困境企业,是利害关系人高度关注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近几年的司法解释/文件已表明对重整效率的支持态度,但仍需根据实践经验在立法上确认和完善。提升破产重整效率的核心应当是消除各主体参与重整程序的疑虑与障碍,最终调动各主体实现重整成功的积极性。债务人自行管理的贯彻,及时处理不是重整必需的担保物,完善债权人程序参与权,同时充分保护新融资主体,有效保障预重整投资人是未来立法应当指向的目标。
丁燕:《现代个人破产法的基础、价值与选择》
现行《企业破产法》生效已逾十四载,法律制度的变迁既见证了中国破产法实务的发展,也塑造了破产实践的种种精神品质。适应新时代市场经济需求的法治化发展,《企业破产法》的修改已经提上日程。针对修订中的一些重要问题,本刊邀请了该领域的几位重要专家进行了深入探讨,以期对本次修订有所助益。邹海林在《民法典》对所有权保留制度完善的基础上,对出卖人在破产程序中的取回权进行了研究,重新审视了这一视角下《破产法》与《民法典》的衔接。丁燕以现代个人破产法为切入点,从个人信贷违约的根源出发,确定了个人破产法的立法宗旨,为我国破产法修改中个人破产法的制度框架选择与具体规则构建奠定了基础。陈景善和李魏则关注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机制,对现有法律框架下该制度的短板进行了全面分析,对如何有效地调动出资人参与破产重整提出了切实可行的立法建议。徐阳光和韩玥以办理破产指标的“回收率”为研究对象,对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回收率”指标可进行的制度探索提出了具体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