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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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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丹:个人破产免责的中国模式探究

贺丹:个人破产免责的中国模式探究

发布时间:2026-03-26 来源:中国法律评论 浏览:98

免责制度是现代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核心。个人破产免责制度模式可以从制度构建动因、免责的决定模式、免责条件与免责的效力四个方面考察探究。我国的免责制度构建,应考虑免责适用于全部自然人;法院可以作为核心的免责决定主体,免责可不设置为独立程序;法律可基于诚信要求、公平与社会政策以及对债权人的清偿要求设置免责条件,但不应过于严苛;免责的法律效力必须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得到认可与落实,才能实现个人破产制度的制度目标。

刘琨 | 跨境破产协助中的管辖权问题

刘琨 | 跨境破产协助中的管辖权问题

发布时间:2026-03-26 来源:《法律适用》2021年第12期 浏览:65

开展跨境破产协助的基础是审查并认可破产程序启动法院的管辖权。鉴于债务人利益分布的广泛性、破产程序的集体性,跨境破产协助中专门引入“主要利益中心”作为管辖权审查标准,并对此发展出举证责任、存续期间等一系列规则。此外,不同法域基于不同的管辖依据或者连接点可对同一债务人分别启动破产程序并平行进行。作为我国首份系统规定跨境破产协助事宜的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认可和协助香港破产程序试点工作的意见》具有开创意义,为我国在立法层面构建跨境破产协助制度提供了借鉴和思考。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推进法治营商环境建设十大举措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推进法治营商环境建设十大举措

发布时间:2026-03-26 来源: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浏览:38

近年来,青岛全市两级法院围绕法治营商环境建设重点推进了以下工作:

破产重整常见法律法规实务问题解析

破产重整常见法律法规实务问题解析

发布时间:2026-03-25 来源:京畿领筹金融 浏览:144

1.对债务人的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规定:“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人民法院报 | 重整程序中财产处置信托的风险规制

人民法院报 | 重整程序中财产处置信托的风险规制

发布时间:2026-03-25 来源:人民法院报 浏览:46

大型企业经营范围广、债权债务规模大、资产结构复杂、质量参差不齐,在进入重整程序后,除主业核心资产被投资人承接之外,管理人还需要处理非主业资产用以清偿债务。从我国大型集团类企业重整的实践来看,将这部分待处置资产纳入信托计划,向债权人分配信托收益份额,通过资产证券化的方式实现债务人非核心财产的处置变得越来越流行。但是,如何认识重整程序中财产处置信托的风险以及在企业破产法的框架下进行规制是当前值得认真对待的问题。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开展“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试点”工作中若干问题解答》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开展“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试点”工作中若干问题解答》

发布时间:2026-03-25 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浏览:122

12月7日,省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开展“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试点”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解答》,对试点工作中的28个重点问题进行解答并发布典型案例。省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褚红军,省法院执行裁判庭庭长朱嵘,省法院执行局副局长王成出席发布会,省法院新闻办公室主任张志平主持发布会。

刘建雷 | 解析《上海市浦东新区完善市场化法治化企业破产制度若干规定》的亮点与创新

刘建雷 | 解析《上海市浦东新区完善市场化法治化企业破产制度若干规定》的亮点与创新

发布时间:2026-03-25 来源:上海破产法庭 浏览:50

2021年11月25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发布了《上海市浦东新区完善市场化法治化企业破产制度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若干规定》是上海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部署,运用国家赋予的浦东新区法规立法权,进一步瞄准最高标准、最高水平开展先行先试,持续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成果。上海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率先在企业破产领域制定专门的地方性法规,着力完善市场化、法治化企业破产制度,对于健全更加开放透明、规范高效的市场退出机制,促进市场资源高效配置,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上海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若干规定》值得特别关注的有以下几点:

左北平 | 破产管理人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左北平 | 破产管理人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发布时间:2026-03-25 来源:中国破产法论坛 浏览:38

破产管理人制度和重整制度是我国现行破产法中引入的两项重要制度,也是与国际接轨,市场化破产制度的一个重要标志。管理人制度在国内司法实践中的作用发挥,证明其对推动我国市场化和法治化破产工作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但是,通过总结分析近年来司法实践效果来看,现行管理人制度也暴露了诸多缺陷和不足,需进一步改革和完善。

衡正 江远龙 | 浅谈起草破产企业重整计划草案的核心要义

衡正 江远龙 | 浅谈起草破产企业重整计划草案的核心要义

发布时间:2026-03-25 来源:中国破产法论坛 浏览:62

重整计划草案是一个系统工程,但把握好几个核心要义,就可事半而功倍。它涉及到几个重要的程序转换,需要适用的法律条款较多;也涉及到内容的科学性、完整性、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需要综合运用法律、企业管理、市场营销、财务管理等相关知识与经验;更涉及到管理人勤勉尽责与忠实执行职务,需要管理人做好大量艰苦细致的前期准备工作与后期监管工作。

王欣新 | 论破产程序中税收债权与担保物权的清偿顺位

王欣新 | 论破产程序中税收债权与担保物权的清偿顺位

发布时间:2026-03-25 来源:人民法院报 浏览:41

对税收“超级优先权”的争议,源于企业破产法与税收征收管理法对税收债权与担保物权在破产程序中清偿顺序的不同规定。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税收债权位于第二清偿顺序,在职工债权之后、普通破产债权之前。该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而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根据该规定,便形成了税收债权优先于无担保债权的一般优先权和在特定情况下优先于担保物权的“超级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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