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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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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 | 执行程序中先后受偿原则与比例受偿原则的适用

人民法院报 | 执行程序中先后受偿原则与比例受偿原则的适用

发布时间:2026-03-25 来源:人民法院报 浏览:22

多个金钱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申请执行时,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是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还是按照债权比例受偿,应考量以下因素: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是一份还是多份;被执行人是公民、其他组织,还是企业法人;被执行人的财产是否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然后,根据不同情形,依照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清偿。

主动应对涉税问题,在破产重整中有何重要价值?

主动应对涉税问题,在破产重整中有何重要价值?

发布时间:2026-03-25 来源:金诚同达 浏览:47

近几年,随着我国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的不断完善,企业选择以破产重整形式脱困重生的情形越来越多。由于现行破产法相关法律体系与税法法律体系之间存在协调衔接上的不畅,使破产重整中相当一部分涉税问题的解决变得异常棘手且带有不确定性。但对于破产重整中的管理人及债权人/投资人而言,破产重整中的税收成本(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能否抵消其他税种欠税、破产程序中是否预缴企业所得税、破产程序中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如何进行出资人权益调整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以及如何处理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案件的涉税问题等),恰恰是重整方案是否可以实施及如何实施的重要考量因素。

“营业”的破产法意义——兼论对我国《企业破产法》的完善建议

“营业”的破产法意义——兼论对我国《企业破产法》的完善建议

发布时间:2026-03-25 来源:《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浏览:48

我国《企业破产法》多次使用“营业”概念,但无一般条款界定其含义,影响了规则的适用。根据商法一般理论,“营业”既指营业活动,也指营业结构,两相互动,使其整体价值通常高于各项元素价值的加总。这一特点在破产程序中表现为,营业的继续经营价值往往高于清算价值,整体变卖价值往往高于分拆变卖价值,因而清算过程中的营业整体转让和以营业为拯救对象的转让型重整日益受到破产理论和实务界的重视。两个机制的共性大于差异,核心都是作为整体的营业的转让,但当此交易以破产程序为背景时,又呼唤特殊的适用规则。我国商事一般性法律的缺失使破产法成为对“营业”及其转让做出基本规范的合适场所,在修订破产法时不妨进行这样的尝试。

人民法院报 | 税收优先权在民事执行中的实现路径

人民法院报 | 税收优先权在民事执行中的实现路径

发布时间:2026-03-25 来源:人民法院报 浏览:61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该规定确立了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处理税收与民事执行债权优先顺位的基本原则。但由于该规定仅为实体性规范,缺乏程序性规则,使得在民事执行中如何实现税收优先权,同时充分维护民事执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等问题上产生了不少困惑和争议,亟待研究解决。

汪夏 | 破产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职权的实践运用

汪夏 | 破产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职权的实践运用

发布时间:2026-03-25 来源:破产重整那些事 浏览:48

破产法规定了管理人具有接管债务人财产的法定职责。但该接管权的效力并不局限于债务人内部。管理人可以灵活运用接管权,扩展至债务人的债务人与财产持有人,在不存在实质性争议的情况下,直接由人民法院裁定后强制执行。本文对管理人在收回对外债权、行使撤销权和追回权等方面积极运用接管权进行介绍和分析。

南京市出台破产清算程序中税收债权申报与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府院联动,为破产清算“破局”

南京市出台破产清算程序中税收债权申报与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府院联动,为破产清算“破局”

发布时间:2026-03-24 来源:南京日报 浏览:31

南京市税务局日前传出信息,从8月6日以来一个多月的时间里,该局共计为7家破产企业申领开具了发票,为4家破产企业办理了税务登记注销。得益于南京市税务局和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动研究制定的《破产清算程序中税收债权申报与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出台施行,企业破产流程中税收债权申报主管机关不明确、非正常户无法领用发票、无法进行税务登记注销等以往难以解决的涉税“僵局”得以破解,一批受困于原有破产清算政策的企业和经营人,在“府院联动”的新机制下,迎来了新的发展生机。

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债权人会议通过时协商制度的完善

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债权人会议通过时协商制度的完善

发布时间:2026-03-24 来源: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 浏览:77

《企业破产法》规定,重整计划草案未获通过时,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的表决组协商。但相关规定未明确协商的具体期限、范围等内容,导致实务中部分当事人恶意拖延协商时间,降低重整质量。本文就该问题提出若干完善建议,旨在通过规范协商行为,提高破产重整效率。

罗显峰:修复破产重整企业的纳税信用有了新思路

罗显峰:修复破产重整企业的纳税信用有了新思路

发布时间:2026-03-24 来源:道平财税笔记的博客 浏览:19

债务人破产重整能否成功,需要方方面面的配合,其中也离不开税收政策及征管制度的支持。国家税务总局自2003年起,开始探索纳税信用工作,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以下简称《办法》)对纳税信用管理进行了较为全面、完整的规定。但《办法》关注的重心是正常经营状态下的企业纳税人,并未对破产重整等特殊状态下的企业给予关注。本文尝试对破产重整企业的纳税信用修复问题进行探讨,提出相应的解决思路。

王欣新|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八条之解读

王欣新|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八条之解读

发布时间:2026-03-24 来源:人民法院报 浏览:5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下称《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八条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异议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当事人之间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订立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应当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债权债务关系。”

破产重整企业债权融资的异化及其解决

破产重整企业债权融资的异化及其解决

发布时间:2026-03-24 来源:本站 浏览:96

破产重整企业在债权融资实践中遭遇障碍,其根源在于贷款人权益未获得充分法律保障,缺乏有效激励提供资金。基于“可持续经营”与“利益平衡”的“二元论”破产重整价值理念,为拯救企业,提高融资成功率,有必要重塑微观规则,如激活《企业破产法》第75条第2款、全方位构建优先权,尤其是创设超级优先权、确认程序转换后的退出优先权等;同时,为平衡各方利益,法院应依法确认贷款协议中的敲诈勒索性条款、混合担保条款无效。从宏观视角出发,遵循供求定律构建我国破产债权交易市场、促进破产职业共同体的形成,亦是从根本上解决债权融资困境的有效路径。破产债权交易市场的基本原则是公正、透明,要求义务人及时、真实、全面地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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