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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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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法院破产审判白皮书

南京法院破产审判白皮书

发布时间:2026-03-24 来源:南京法院 浏览:35

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入推进的背景下,积极运用破产法治思维和方式推进“三去一降一补”工作,妥善处置低效劣势企业,完善中国特色市场退出机制,是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应有之义,也是破产司法所肩负的时代使命和职责担当。

人民法院报|执行阶段当事人再次要求将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问题

人民法院报|执行阶段当事人再次要求将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问题

发布时间:2026-03-24 来源:人民法院报 浏览:56

执转破司法实务中时有这种情形发生,执行法院合议庭拟将移送破产审查的案件评议后,认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尚不符合破产法第二条规定而作出不移送审查意见。一段时间后案件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以有新证据足以证明被执行企业已经具备破产条件为由,再次以书面形式要求执行法院启动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程序。该问题应如何应对?

史涛、葛庆敏|法律视角下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运作机制的完善

史涛、葛庆敏|法律视角下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运作机制的完善

发布时间:2026-03-24 来源:第五届山东破产法论坛获奖论文 浏览:85

随着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用风险不断加大,债权人委员会在银监会的推动下衍生出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这一自治性协调机制,用于困境企业债务的处置程序。但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在性质、目的等方面不同于破产法意义上的庭内债权人委员会,在实际运作中存在着缺乏法律保障、成员代表性不足等问题。从肥矿集团债务重组项目的成功运作看,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提级组建、主席行尽责及引入中介机构服务等经验值得借鉴。因此,为充分发挥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的作用,应通过债权银行提高认识、将债委会纳入内部日常管理体系等措施,来进一步优化金融债委会的运作。

企业联保贷款与破产程序碰撞时——浅论破产程序中企业联保金融风险防控

企业联保贷款与破产程序碰撞时——浅论破产程序中企业联保金融风险防控

发布时间:2026-03-24 来源:本站 浏览:51

近些年,由于企业联保贷款中一家企业进入破产程序,银行在破产程序中得到足额清偿的可能性较低,通过诉讼等手段对联保的其他企业进行不停的追缴,联保企业代其偿还银行贷款,导致自身的企业严重受创,银行贷款纷纷进入不良,直逼多个企业停产停业,对于当地的经济情况、市场稳定都造成重大的影响。针对这一情况,笔者认为,当企业联保贷款与破产相碰撞时,产生的众多社会问题不容忽视,本文中,笔者尝试从联保贷款的成因、现状、社会危害中研究如何在破产程序避免上述风险,并提出浅薄建议。

王欣新|论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其保证债权应否停止计息

王欣新|论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其保证债权应否停止计息

发布时间:2026-03-24 来源:人民法院报 浏览:25

在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债务人的“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但是,对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担保的保证人,债权人是否也应停止计息,则存在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在主债务停止计息的情况下,从债务也应当停止计息,否则就会出现从债务大于主债务的情况,这是不符合主从债务关系的。另一种观点认为,债权停止计息是立法对进入破产程序的债务人所作的特别规定,而保证人并未进入破产程序,所以对其的债权不应当停止计息。笔者认为,在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其保证债权不应当停止计息。

杜万华:积极推进我国破产审判工作迈上新台阶

杜万华:积极推进我国破产审判工作迈上新台阶

发布时间:2026-03-24 来源:人民法院报 浏览:17

近两年来,我国破产审判工作取得长足进展,并在国内外受到广泛赞誉。破产审判工作之所以能取得多年来未有的成绩,其主要原因,是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在党中央正确领导下,根据我国已经进入经济新常态的形势,按照党中央关于“三去一降一补”和清理“僵尸企业”的要求,做出了狠抓破产审判的工作决策。在地方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支持下,各地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勇于担当、大胆探索,苦干实干,取得了很大的成绩。正是在各地人民法院大胆探索的基础上,今年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推出了《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用于指导全国破产审判工作。下面,我想就如何落实“纪要”精神,推进破产审判工作,谈几点看法:

刘冰:《民法总则》视角下破产法的革新

刘冰:《民法总则》视角下破产法的革新

发布时间:2026-03-24 来源:中国民商法律网 浏览:27

目前我国破产法只适用于企业法人,与《民法总则》规定的民事主体分类并不匹配,而《民法总则》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体系的扩充和整合,将直接对破产欺诈行为造成冲击。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刘冰,在《<民法总则>视角下破产法的革新》一文中,主张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体系的角度调整破产欺诈行为的内容,使其保持与《民法总则》中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体系相衔接,更好地发挥作用。

人民法院报 | “执转破”机制的基本功能与关键节点

人民法院报 | “执转破”机制的基本功能与关键节点

发布时间:2026-03-24 来源:人民法院报 浏览:90

目前,基本解决执行难已经进入到决战决胜的关键期。司法实践证明,解决执行难不能一味固守执行程序,经由制度设计将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案件从执行程序转入破产程序,能够彻底清除执行积案,是解决执行难的重要举措,这是当前系统推进破解执行难的一条重要途径。

人民法院报 | 企业破产前银行提前收贷的合法性分析

人民法院报 | 企业破产前银行提前收贷的合法性分析

发布时间:2026-03-24 来源:人民法院报 浏览:35

商业银行出于保障其信贷资金安全考虑,一般会在债务人破产前夜基于贷款合同约定通过强行扣划债务人账户存款的方式提前收回贷款。而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后,则往往又会基于破产法第三十一条和三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前述单方扣款收贷行为。对此,审判实务中存在两种观点:一是,银行在并不明知债务人出现了破产原因的情形下,单方宣布借款提前到期和直接扣划债务人账户存款的行为有合同依据,不符合破产法第三十二条破产撤销权的构成要件;二是,在债务人破产之前六个月内即便是按约收回贷款,也属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个别清偿行为,应予以撤销。笔者认为,两种观点均有失全面。为衡平金融安全与普通债权平等保护之间的冲突,从合同法及破产法不同维度分别考察该行为的效力,更为有利于司法尺度的统一。

论破产法中债务人财产保值增值原则

论破产法中债务人财产保值增值原则

发布时间:2026-03-24 来源:《清华法学》 浏览:23

债务人财产保值增值原则是贯彻破产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基本原则,也是破产法的基石原则。然而现行破产法没有在总则中确立债务人财产保值增值原则,甚至没有确立破产法的基本原则,致使破产立法缺少了灵魂,也使破产法的司法实践失去了方向,导致我国现行破产法不能体系化地为破产司法实践提供法律依据。同时,未确立该原则也导致破产法的理论研究缺乏必要的基础,难以系统化地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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