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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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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志斌:日本破产法移植改良启示 | 庭外重组的艺术(三十一)

郑志斌:日本破产法移植改良启示 | 庭外重组的艺术(三十一)

发布时间:2026-03-27 来源:破产法快讯 浏览:42

在全球化的浪潮中,法律制度的跨国移植已成为现代国家构建自身法治体系的重要路径。美国破产法凭借其成熟的市场适应性和司法实践性,长期被视为各国破产法制改革的蓝本。中国破产法在理论建构与实务操作层面深受美国影响,从立法模式到制度架构,多可见美国法的影子。企业拯救重整制度与破产清算程序被共同植入一部统一的破产法中,理念不可谓不先进,然而实践中,破产污名的社会心理依然根深蒂固,市场化实施机制亦显薄弱。尤为值得注意的是,中国实践中在引入美国"预打包"模式时,似乎更多地借鉴了其形式,而未能充分考量其有效运行所依赖的两大基石:高度发达的金融市场对重组方案的快速定价与接受能力,以及一部具有强大威慑力与可预期性的破产法作为谈判后盾。

郑志斌:美国“Prepack”模式再读 | 庭外重组的艺术(二十八)

郑志斌:美国“Prepack”模式再读 | 庭外重组的艺术(二十八)

发布时间:2026-03-27 来源:破产法快讯 浏览:27

美国破产法体系下,“预先打包”破产(Prepackaged Bankruptcy, 简称“Prepack”)作为一种高效、市场化的困境企业拯救模式备受推崇。其核心逻辑在于,将重整程序中最为复杂、耗时、充满不确定性的核心工作——债务重组方案的谈判与主要债权人的接受——前置到正式向法院提起破产重整申请之前(庭外阶段)完成。待关键条款达成共识并获得必要多数债权人支持后,再正式启动司法重整程序(庭内阶段),将庭外成果“打包”带入法庭,法院的核心任务在于审查程序的合规性(如信息披露是否充分、表决程序是否合法)并最终批准该预先协商好的计划。这一模式极大地缩短了企业处于正式破产保护状态的时间,显著降低了破产成本,并最大限度地保留了企业的运营价值。

郑志斌:“失重”的预重整现象 | 庭外重组的艺术(二十七)

郑志斌:“失重”的预重整现象 | 庭外重组的艺术(二十七)

发布时间:2026-03-27 来源:破产法快讯 浏览:30

中国预重整实践已然脱离了既定的设计。其本意在于架设一座精巧的桥梁,一端锚定于灵活高效的庭外重组,另一端连接着权威保障的司法重整,使二者优势得以融会贯通。然而现实场景却呈现为一场严重的“失重”。庭外重组的内核被无情抽空,法院的衔接介入非但未能稳固桥梁,反而成为加速失衡的砝码,最终使得整个预重整结构倾覆,变异为一场披着“预”之外衣的“实质提前重整”。

郑志斌:庭外重组“轻触式司法” | 庭外重组的艺术(二十六)

郑志斌:庭外重组“轻触式司法” | 庭外重组的艺术(二十六)

发布时间:2026-03-27 来源:破产法快讯 浏览:29

在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框架的持续推动下,“轻触式司法”(Light-Touch Approach)已成为全球破产法改革的重要价值坐标。这一理念在庭外重组领域尤为突出,它要求法院的角色从传统的积极主导转向有限、精准且高效的支持,旨在平衡司法保障与商业自治。美国“预打包”与欧盟“预防性重组指令”作为两种最具代表性的成熟模式,虽路径相异,却殊途同归,深刻诠释了“轻触式司法”如何重塑困境企业庭外重组的拯救场景。

郑志斌:庭外重组停滞与破局 | 庭外重组的艺术(二十五)

郑志斌:庭外重组停滞与破局 | 庭外重组的艺术(二十五)

发布时间:2026-03-27 来源:破产法快讯 浏览:30

当下,日本韩国等国庭外重组机制风生水起,成为企业纾困重要渠道。特别是今年6月6日,日本通过了庭外重组的重要法律,业内称之为早期企业拯救法。而中国却一直深陷司法主导的破产路径依赖,庭外重组举步维艰。庭外重组机制长期缺位或运转失灵,绝非简单制度空白或局部制度短板,其危害也不局限于个别企业的生死存亡,而是易引发多重恶性循环的系统性栓塞。金融风险因处置延迟而沉淀放大,经济资源因错配固化而效率衰减,司法系统因功能超载而异化失灵。格局形成非一日之寒,其背后交织着制度设计的内在缺陷、市场环境的激励扭曲以及文化传统的无形桎梏,共同构成了阻碍庭外重组发展的多重枷锁。

郑志斌:债券重组无奈与局限 | 庭外重组的艺术(二十四)

郑志斌:债券重组无奈与局限 | 庭外重组的艺术(二十四)

发布时间:2026-03-27 来源:破产法快讯 浏览:39

庞杂的企业债务版图中,金融机构债务构成了绝对的主体,债券融资比例相对有限。然而当企业陷入债务困境时,一个值得深思的现象浮现:债券持有人常常选择脱离其他主要债权人,进行独立的债务重组谈判。这种看似便捷的单独行动路径,实则蕴含着深刻的局限性与结构性困境,其效果往往被严重削弱,难以真正纾解企业的债务危机。剖析这一现象背后的制度性与市场性根源,揭示其根本局限,对推动中国债务重组市场的成熟具有关键意义。

郑志斌:评“企业再生非破产法专利” | 庭外重组的艺术(二十三)

郑志斌:评“企业再生非破产法专利” | 庭外重组的艺术(二十三)

发布时间:2026-03-27 来源:破产法快讯 浏览:28

最近,日本通过了一部旨在帮助企业纾困的庭外重组的法律,法案名字比较长,日本业内称之为“早期事业再生法”。该法引发中国和韩国同行的热议。日本新法的新颖之处是,企业再生立法模式没有走美国的庭外+破产法路线,脱离破产法模式设置,而是效仿欧盟的庭外+法院司法确认模式。无独有尔,当下中国破产法修改正处于关键阶段,也涉及庭外重组相关内容,从目前有关情况看,庭外重组可能会参考美国模式,通过破产程序衔接庭外重组。同样一个企业再生问题,欧盟和日本截然走出了不同的路径,不再跟随美国的步伐。美国模式真的适合中国吗?法院介入庭外重组必须进入破产程序吗?企业再生是破产法的专利么?这些问题值得中国理论和实务界认真思考和研究。

郑志斌:庭外重组东亚智慧 | 庭外重组的艺术(二十二)

郑志斌:庭外重组东亚智慧 | 庭外重组的艺术(二十二)

发布时间:2026-03-27 来源:破产法快讯 浏览:27

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企业债务重组已成为市场经济运行的重要机制。庭外重组作为避免司法程序刚性、维护企业持续经营的有效手段,在全球范围内形成不同实践模式。东亚经济圈特有的文化基因与制度环境,使日韩两国在移植欧美制度过程中实现了创造性转化,构建出独具东方特色的庭外重组体系。这种制度创新不仅折射出东亚文明对现代法治的独特诠释,更为中国化解企业债务危机提供了可资借鉴的东亚模式。东亚(中日韩)在破产法领域合作历时多年,一年一届的东亚破产重组论坛至今已举办15届。从前几届论坛来看,明显感受到日本韩国在破产重组立法和实践均领先中国,后来中国实践日趋丰富,立法也逐渐完善,差距逐渐缩小,甚至有些领域完成超越。历史又在轮回,如今面对企业早期拯救的又一制度——庭外重组,日韩又走在了我们前面。

郑志斌:红筹企业重组窘境 | 庭外重组的艺术(二十一)

郑志斌:红筹企业重组窘境 | 庭外重组的艺术(二十一)

发布时间:2026-03-27 来源:破产法快讯 浏览:46

在经济全球化与资本跨国流动加速的背景下,红筹架构作为连接境内资产与境外资本市场的特殊组织形式,始终面临着法律适用冲突与债务处置困境的双重考验。近年来,受国际经济环境波动与国内产业结构调整的双重影响,红筹企业债务危机呈现高频化、复杂化趋势。从红筹企业近10几年重组实践来看,出现二种现象,一是境内重组停滞,境外先行重组,如当下几个房地产企业。二是境内破产重整,境内外实质“脱钩”,如无锡尚德等企业(无锡尚德目前再次进入重整程序,成为国内为数不多的重整“二进宫”企业)。单纯依赖境外债务重组的“单边突围”模式,或境内破产重整的“脱钩模式”,本质上是对企业系统性风险的结构性矛盾的无奈。这种割裂式重组不仅难以实现债务风险的实质性化解,反而可能引发跨境法律冲突加剧、债权人利益失衡等次生风险。红筹企业的特殊法律架构与资本结构,从根本上决定了其债务重组必须突破司法管辖与金融市场的物理边界,构建境内外协同的债务重组新范式。

郑志斌:评“最小化法院介入” | 庭外重组的艺术(二十)

郑志斌:评“最小化法院介入” | 庭外重组的艺术(二十)

发布时间:2026-03-27 来源:破产法快讯 浏览:38

世界银行在新版营商环境评价Business Ready(B-READY)评估中,“庭外重组”有具体的定义。根据B-READY 2024的指标解释,庭外重组被定义为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在最小化或不经法院介入的情况下达成的债务调整协议,旨在减轻债务人偿债负担、维持企业运营和价值(An agreement made between a debtor and its creditors, with minimal or no court involvement, with the aim of easing the debtor’s debt-servicing burden, so that it can maintain its business activities and val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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