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转破程序中破产财产的范围划定与分配规则重构——以“智猪博弈”理论为切入点
“执行转破产”程序中,如何确定破产财产的范围与分配规则是难点,大兴法院吉卓烨创造性地引入“智猪博弈”理论,缜密梳理执破衔接过程中的法律法规,洞察现行规则中存在的弊端,针对现有规则中内在逻辑失衡问题,以利益平衡、分配公平为原则,逆向使用“汉德公式”,构建升级版“智猪博弈”模型,构建执行程序债权人补偿的计算公式,对执转破程序中破产财产的应然范围予以精准划定与合理分配。
破产重整中如何做好在建工程尽职调查:原则、内容和重点问题分析
摘要: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重整中,对作为核心资产的在建工程进行尽职调查是一个重要的环节。文章结合实践经验,讨论了在建工程尽职调查的原则、内容和重点问题,提出尽职调查应遵循全面性、客观性、及时性、合法性等原则,应从开发建设情况、资产价值情况、权利负担情况等三个方面开展工作,涵盖项目立项、规划设计、施工、资产、销售等各个阶段的情况,并重视与重整方式的作用、与债权审查的协作、数据差异的处理、现场勘查等重点问题,希望能够对房地产企业重整案件中在建工程的财产调查、界定和处置有所贡献。
重整计划执行期间投资人违约的行为修正与规制路径
当前,重整投资人的权利、义务的设置散见于司法解释、重整计划、重整框架协议等载体,但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投资人是否履约践诺直接影响着重整程序的胜败,故本文立意于参照合同法领域为投资人“违约”设定法律后果,防止权利滥用。本文首先以案说法,引出债权人要求投资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司法桎梏及产生原因,继而引入“团体契约”“公平原则”“继续履行”“机会利益”论证了投资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正当性,并结合实践需要提出扩张重整计划约束主体、严格界定适用条件和责任类型、预先设定违约变更条款、引入再交涉义务等措施,以期均衡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限度推动重整计划顺利执行。
浅析破产程序的启动——破产原因
《企业破产法》作为我国商法体系下的商行为法,其核心立法目的在于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以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此处的破产程序,并不单指破产清算;实际上,由于各商事主体所面临的经营困境各不相同,我国《企业破产法》是以规定重整、和解及破产清算三种程序来应对不同的破产情形,而本文的后续内容也将围绕如何启动破产,即破产原因这个层面来展开。
论衡平居次原则在股东债权认定中的审慎适用——从天龙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谈起
我国企业破产法对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规定了优先债权和普通债权,股东债权本属普通债权,但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和部分地方法院开始参照适用“衡平居次原则”(EquitableSubordinationRule,又称“深石原则”)将瑕疵股东债权认定为劣后债权,并有扩大适用的趋势。实践中,在股东股权的瑕疵认定标准上因无定制遵循,存在着适用规则不统一,管理人草率决定,破产法庭自由裁量度过大等问题,既失公平正义,也影响了破产效率。结果是,在舶来的“深石原则”语境下,以追求实质公平为起点,落脚点却是对公平原则的损伤。本文结合作者代理的保定市顺平县人民法院审理的真实案例,就破产企业股东债权是否劣后问题进行探讨,以期为类似案件处理提供参考借鉴。
上海一中院 | “以房抵债”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为全面提升法官的司法能力和案件的裁判品质,进一步促进类案价值取向和适法统一,实现司法公正,上海一中院探索类案裁判方法总结工作机制,通过对各类案件中普遍性、趋势性的问题进行总结,将法官的优秀审判经验和裁判方法进行提炼,形成类案裁判的标准和方法
公司破产清算中股东出资追缴程序的异化与反思
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到期未缴出资应由管理人进行追缴。然而,破产清算程序的特殊性使得该应然行为常被规避,转而以债权人自行追缴出资的异化程序替代。该种异化违背破产法基本原则且削减破产清算制度价值,而究其源头成因,为公司法认缴制变革后,公司法后端制度设计与破产法之间未能有效衔接实现闭环。单一的破产出资到期制度必将导致大量出资追缴任务在破产清算中堆积,而破产清算程序不能亦不应消化该任务。因此,应前置出资追缴程序、推进该程序去债权人中心化,衔接破产原因审查标准,同时考虑特殊化破产衍生案件诉讼费收取之可行性,以化解清算出资追缴异化,夯实破产清算制度价值,衡平公司资债关系。
李震东:个人债务清理多元视角下的法庭外清理程序
为建立多元化个人债务清理机制,设置个人破产程序启动之前的法庭外个人债务清理程序,已经成为世界各国个人债务清理制度的发展趋势。域外国家和地区的相关经验反映了基于法庭外个人债务清理较之于法庭内清理的不同功能和优势,以具有公信力的咨询管理机构负责法庭外个人债务清理程序具有现实的适应性。而该程序强制性前置相较于个人债务人自由选择的优势,体现了强制性前置模式的合理性。针对深圳经济特区试点个人破产程序所体现的申请多、受理少等诸多现实困境,探讨设立我国的个人债务清理法庭外程序对清理个人债务问题具有积极意义。
房地产企业破产重整中的在建工程处置疑难问题研究
在建工程续建是房地产企业破产重整的核心问题,理清房地产破产企业所涉在建工程的状况及价值是推进破产程序的基础,不仅直接决定破产工作的方向,对于维护债权人、破产企业及其他相关方的正当权益也具有重要意义。多重物权、合同等法律关系竞合,各方权利相互冲突,优先层级错综复杂,是在建工程尽职调查的难点。本文分析了房地产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中不同情形下商品房买卖合同履行及物权归属问题,厘清了办理预告登记的财产、拆迁安置财产、抵押财产、让与担保财产、以物抵债财产的权利识别规则及优先效力层级等情况,介绍了对在建工程进行尽职调查应遵循的原则、需要调查的内容和流程,并结合自身实践,总结了部分常见的在建工程续建方案,以供参考借鉴。
重整计划草案的常见合规风险点及防范建议
重整计划草案作为拯救困境企业、清偿各类债权的依据,对债务人及债权人极其重要。我国《破产法》第八章第二节规定了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及批准,对重整计划草案的内容及表决程序作了基本安排。但企业破产实践对重整计划草案中的主体利益维护、提交及决议过程提出了现实要求,给重整计划草案制定者提出了更高的制定标准及更严格的监管约束。重整计划草案制定者需在了解合规风险的基础上,用规范的程序制定内容合法合规的重整计划草案,以达到扎实表决结果、顺利推进重整程序、防范自身风险的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