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海林:重整程序未申报债权的救济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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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计划执行期间投资人违约的行为修正与规制路径
当前,重整投资人的权利、义务的设置散见于司法解释、重整计划、重整框架协议等载体,但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投资人是否履约践诺直接影响着重整程序的胜败,故本文立意于参照合同法领域为投资人“违约”设定法律后果,防止权利滥用。本文首先以案说法,引出债权人要求投资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司法桎梏及产生原因,继而引入“团体契约”“公平原则”“继续履行”“机会利益”论证了投资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正当性,并结合实践需要提出扩张重整计划约束主体、严格界定适用条件和责任类型、预先设定违约变更条款、引入再交涉义务等措施,以期均衡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限度推动重整计划顺利执行。
浅析破产程序的启动——破产原因
《企业破产法》作为我国商法体系下的商行为法,其核心立法目的在于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以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此处的破产程序,并不单指破产清算;实际上,由于各商事主体所面临的经营困境各不相同,我国《企业破产法》是以规定重整、和解及破产清算三种程序来应对不同的破产情形,而本文的后续内容也将围绕如何启动破产,即破产原因这个层面来展开。
论衡平居次原则在股东债权认定中的审慎适用——从天龙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谈起
我国企业破产法对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规定了优先债权和普通债权,股东债权本属普通债权,但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和部分地方法院开始参照适用“衡平居次原则”(EquitableSubordinationRule,又称“深石原则”)将瑕疵股东债权认定为劣后债权,并有扩大适用的趋势。实践中,在股东股权的瑕疵认定标准上因无定制遵循,存在着适用规则不统一,管理人草率决定,破产法庭自由裁量度过大等问题,既失公平正义,也影响了破产效率。结果是,在舶来的“深石原则”语境下,以追求实质公平为起点,落脚点却是对公平原则的损伤。本文结合作者代理的保定市顺平县人民法院审理的真实案例,就破产企业股东债权是否劣后问题进行探讨,以期为类似案件处理提供参考借鉴。
破产企业股东出资不实的认定及追收路径
虽然2014年3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作为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条件之一,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最高院关于适用《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规定“管理人代表债务人提起诉讼,主张出资人向债务人依法缴付未履行的出资或者返还抽逃的出资本息,出资人以认缴出资尚未届至公司章程规定的缴纳期限或者违反出资义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全面核查并追收破产企业的注册资本在管理人履职工作中就显得尤为重要。
《关于企业破产程序涉税(费)问题处理的意见》的实务浅析
2022年12月29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郑州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联合发布《关于企业破产程序涉税(费)问题处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涉税处理意见>”),对破产企业税务事项的处理,进行了较为明细的规定。现对该文件进行初步归纳与总结,以帮助管理人更好的处理破产企业涉税事务。
破产财产变价涉税处理
破产程序是对资不抵债的企业进行破产处理的司法程序。本文拟从一则破产财产的变卖案例入手,对破产管理人处置破产财产涉税问题进行阐述,供大家参考。
被执行人逃废债的常见手段及破解之道
在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中,被执行人为逃避执行,往往采取五花八门的逃废债手段导致执行不能,例如虚假破产、出逃境外、恶意担保、拒不申报等。令债权人和执行法官倍感“头疼”。本文将对逃废债常见手段及应对进行解读,以供读者参考。
房地产企业破产(重整)过程中府院联动制度实务探析
由于受新冠疫情全球化、持续化的影响,全社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和压力。这次疫情对各行各业,尤其是对房地产行业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了难以挽回的影响,越来越多的房地产企业无法开展经营活动。为了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保护企业及其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经营不善的房地产企业依靠破产重整程序起死回生是当前首选。破产重整要取得良好的政治、法律、社会效果,需要多方共同努力,其中最重要的方式就是完善“府院联动”机制,以市场经济为导向,由司法主导、行政联动,贯穿于整个破产重整过程,进而更好地推进破产重整案件的开展。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的角色定位及制度完善的探析
随着破产程序的发展与普及,破产法律制度与税收法律制度之间的联系与交叉也越来越多。本文以破产程序中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为切入点,将破产程序视为申缴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合称“房土两税”)的一个特殊区域,试图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司法实务过程中的具体案例,探讨如何定位破产程序中新生的房土两税以及迟延缴纳房土两税连带产生的滞纳金,破产程序中由谁负责申报新生的房土两税,如何督促相关负责人及时申报,申报过程中涉及的房土两税优惠政策及其存在的操作难题,因政策问题造成的实践困境应如何完善等问题,力求从可操作层面提出解决上述问题的完善之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