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春:中小微企业重整中出资人权益保留的理论证成与路径选择
中小微企业重整的制度完善和规则建构是我国现行2006年《企业破产法》修改的重要任务之一。现行重整程序繁杂、成本高、耗时长,与挽救中小微企业营业的目的不适配,和解程序的挽救功能也有限,未能发挥出企业重整制度的效能。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发布《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法发〔2022〕2号,简称《意见》),要求有效发挥司法对中小微企业的挽救功能(参见《意见》五);于4月19日发布人民法院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15个典型案例和创新机制,强调繁简分流,缩短案件办理周期,鼓励探索针对中小微企业重整的特殊规则。2022年4月25日,北京破产法庭出台国内第一份专门规范中小微企业重整的司法文件—《中小微企业快速重整工作办法(试行)》(简称《北京破产法庭工作办法》)。
汶上法院:浅析破产案件法院监管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破产案件法院监管是保障破产程序正当、高效、公正进行的重要环节。但是,在实践中,破产案件法院监管存在着一些问题,如监管主体不明确、监管职责不清、监管措施不力等。本文在剖析法院与管理人关系的基础上,进而提出管理和监督的原则:尊重管理人独立的法律地位,发挥其主观能动性;法院重视自身建设,加强业务培训学习,提高监督管理水平,引导其他监督主体协同推进;树立共同体意识,秉承管理是服务、是监督、是尽责的理念。此外,法院还应在实体、程序、管理人管理行为等方面进行审查监督,走出去、请进来,向专家学习,组织管理人座谈学习,取长补短,促进管理人的管理行为合法、合理、高效、公开、规范,实现破产制度的价值。
破产重整申请受理后社保债权滞纳金的认定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26日受理A公司(民营企业)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同日指定某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同年10月16日裁定A公司实施重整。管理人接受指定并接管了A公司。在审查A公司移交的人事资料时发现,A公司在进入破产程序前有在册职工57名,拖欠职工工资80余万元。经向A公司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已经欠缴社保费用多年。管理人收到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对A公司重整申请的裁定后,为使A公司的财产实现保值增值并进一步摆脱困境实现重生,决定A公司继续经营。针对法院受理对A公司重整的申请后新欠社保费产生的滞纳金认定问题进行研究讨论时,出现了三种不同的观点。
我国破产重整计划表决信息披露制度的检视与完善
在我国破产重整计划表决实践中,表决所需的必要信息披露不充分现象较为普遍,知情表决实现程度较低。在市场化、法治化破产立法理念下,基于回应我国实践普遍存在的充分信息披露制度需求并借鉴国外相关立法的经验,我国《企业破产法》应从实体和程序方面体系化构建以表决权人需求为导向的充分信息披露机制,具体包括确立重整计划充分信息披露标准,增加事先主动书面信息披露程序,建立信息披露争议司法解决机制,健全信息披露问责机制。
破产债权确认之诉诉讼费用的收费标准与清偿顺序
债权确认之诉的诉讼费用问题与债权人自身利益息息相关,诉讼费用的收费标准和清偿顺位影响了债权人的起诉意愿。因此,如何认定债权确认之诉的收费标准,以及在不同的标准下应当如何确定清偿顺序这两个问题在实践中尤为重要。
《企业破产法》修改中引入“衡平居次原则”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研究
我国现行的《企业破产法》中没有就股东或关联公司对破产企业享有的债权进行特别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沙港案”中判决出资不实股东的债权劣后于外部债权受偿,首次在判决中引用了“衡平居次原则”,在理论上引起广泛争议。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地方法院在认定股东或关联企业债权是否为劣后时,进行了探索和尝试,但缺乏统一的认定标准。在《企业破产法》修改的背景下,笔者认为有必要通过理论联系实践,重新审视“衡平居次原则”引入《企业破产法》规范体系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合理确定规范对象、适用标准及法律后果,真正做到维护债权人、债务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执行过程中以物抵债的税费承担问题分析
在民事执行程序中的以物抵债,是指被执行人不能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而由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抵偿给申请执行人的一种执行措施。执行程序中以物抵债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一是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合议以物抵债;二是被执行人的财产流拍后,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执行法院裁定以物抵债并出具以物抵债裁定书。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合意以物抵债的,通常会签订以物抵债协议,在协议中双方可以约定税费具体如何负担。而执行法院裁定以物抵债的裁定书中往往不会对税费承担主体进行规定,这就会导致当事人对相关税费的承担产生争议。
孙瑞玺、王滨 | 自然人破产制度主体之构造
主体制度是自然人破产制度的逻辑前提。主体类型、主体资格和主体建构的立法路径是主体制度的三大争议问题。通过采用比较法、社会实证、规范实证和文义解释等研究方法,可以得出如下初步结论:主体类型不是商事自然人,也不是商事自然人与非商事自然人,而是单一类型的民商事自然人;主体资格不是债务人“诚实而不幸”,而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主体建构的立法路径不应采取分步推进立法模式,而应采纳整体推进立法模式。
“执行程序空转”的类型化审视与多维治理
诉讼程序中的“程序空转”现象在执行程序中同样存在,但有其特殊之处。“执行程序空转”表现为程序运行形式合法但无社会效果、消耗时间甚至产生负面效果,主要包括三种类型:一是无可执行,即执行依据存在执行力缺陷;二是无须执行,即无诉诸强制执行的必要性;三是无效执行,即执行程序内耗式运行,表现为执行程序衍生严重以及过于形式化。“执行程序空转”的成因是多方面的,应从法主体、法环境、法规范、法机制四个层面,引导执行法官实质化解纠纷,借助社会力量提升执行效能,增强裁判可执行性,规范执行救济程序,优化执行机制,以消减执行程序空转现象。
最高人民法院刘贵祥专委在第十四届中国破产法论坛上的主旨发言
2023年10月21日至22日,第十四届中国破产法论坛在京举办,本届论坛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法律事务部、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北京破产法庭共同主办。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专职副会长王其江等领导出席开幕式并致辞,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在开幕式致辞并发表主旨演讲。论坛以“中国式现代化中的破产法与高质量发展”为主题,来自全国各地的1100余位专家学者围绕主题开展了为期一天半的深入研讨。中国破产法论坛微信公众号将持续为大家推送嘉宾精彩发言。下面为您推送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在论坛开幕式上的主旨发言,由秘书处根据速录稿整理并经审定,特此说明并致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