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撤销权的理解与适用
随着经济的发展,交易结构的复杂化,债务人为逃避债务而恶意放弃债权或转让财产的情形屡见不鲜,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债权人撤销权作为一种债的保全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越发频繁。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实施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至第五百四十二条,对于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条件及法律后果作出了具体规定。
破产财产处置中的租赁权涤除及案例分析
在破产案件财产处置过程中,根据债务人财产的性质,可以分为物权性、债权性和人身属性三类财产,其中作为实物资产的物权性财产处置属于破产案件财产处置的重点。物权性财产按照形式划分主要包括土地、房屋、机器设备、车辆等,而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处置,因为其价值较大、多重法律关系交叉、法益保护顺序等原因,是破产财产处置过程中的难点问题。破产财产租赁权涤除,又属于该类财产处置中较为常见,在管理人处置该类存在租赁权负担的破产财产时,更需要平衡债务人、债权人以及承租人的权益。在破产重整案件中,囿于重整方案的灵活性较强、处置方式多元化、个案之间重整模式差异化明显等因素影响,该类案件中的租赁权涤除不具有代表性。故本文着重在破产清算清算情形下,分析管理人在处置债务人破产财产过程中涉及到的租赁权涤除相关问题。
预重整模式下人民法院的角色定位
预重整是指在申请重整之前,债务人与债权人通过法庭外协商制定重整计划,并获得多数债权人同意后,借助重整程序使重整计划发生约束全体债权人的效力,以早日实现债务人复兴的一种拯救机制。2019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三部门联合发布《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明确要求研究建立预重整和庭外重组制度。同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15条规定,继续完善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的衔接机制,降低制度性成本,提高破产制度效率。之后,《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规定,推行破产预重整制度,建立健全企业破产重整信用修复机制,允许债权人等推荐选任破产管理人。作为新兴制度,很多地区已经将预重整实际应用于破产审判,人民法院的角色日益凸显。
企业破产重整价值判断及审查:以利益相关者理论为视角
在当代经济格局中,企业的互联性日益加强,一个大型企业的破产可能触发一连串的经济和社会效应,这不仅可能引发相关企业的经济危机,还可能带来大量失业和税收减少等问题。为了应对这一挑战,"重整制度"被引入,旨在预防破产并助力企业复苏。在此前提之下,如何判断进入破产界限的公司应该破产重整还是破产清算?应当构建怎样的破产重整的价值判断体系?本篇文章意图从利益相关者角度为上述问题提供解决路径。
执行与破产制度的有效衔接:探索中国特色的法律创新之路
执行与破产制度的有效衔接是实现市场主体有序退出、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但在我国实践中,两者之间存在着诸多不协调和不适应的问题和困难,影响了司法效率和公信力。文章从法理学、经济学和社会学等角度分析了执破衔接的必要性和原则,从现行法律、国外经验和国内模式等角度评价了执破衔接的优势和不足,从立法、司法和行政等角度提出了完善执破衔接机制的具体建议和措施,具有一定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对于深入推进执行与破产制度衔接工作,提高债权债务清偿效率,加快落后市场主体出清,优化生产资源配置,服务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一定的参考作用。
从比较法视域看破产重整债务豁免所得的税务处理
破产状态下的债务重组收入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收入,现行税收政策的观点是破产重整中豁免的债务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给破产重整计划的实施带来了较大的经济压力。本文从比较法的角度出发,分析了美国、韩国、日本等不同国家对债务豁免所得税务处理,并探讨了其对我国税收制度法律完善的影响和启示。
破产企业对外股权投资的处置路径探析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在经营中可能面临多种风险与挑战,其中破产是极端而不可忽视的一种情况。破产企业对外股权投资包括持有其他公司的股票、股权、合资企业等。如何妥善处理对外股权投资成为企业关注的焦点,本文将深入分析中国破产企业对外股权投资的处置路径。
债权人撤销权的理解与适用
随着经济的发展,交易结构的复杂化,债务人为逃避债务而恶意放弃债权或转让财产的情形屡见不鲜,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债权人撤销权作为一种债的保全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越发频繁。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实施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至第五百四十二条,对于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条件及法律后果作出了具体规定。
企业破产清算中资产评估简析
在司法实践中,依照法律规定,为确保破产企业资产安全及债权人的权益,对应依法对破产企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对此,本文为您具体介绍有关公司破产时的资产评估,希望分享的内容能对您够有所帮助。
对破产程序中解除税务“非正常户”的思考
在破产实务中,管理人在接管破产企业的时候,往往会到税务局了解该企业税务状况,此时,多数企业税务账户已经处于非正常状态。解除非正常状态,税务机关一般会对该破产企业作出行政处罚。虽然按照《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破产受理前产生的债权都应作为破产债权申报,且行政罚款一般作为劣后债权清偿,但税务机关一般要求管理人必须即时缴纳,否则不予办理。笔者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自身办理案件的实务经验,就解除破产企业的税务非正常户及管理人对税务罚款的处理,谈一些个人思考,纰漏错误之处请轻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