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工具在破产案件中的应用
2019年1月31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裁定批准的《渤钢系企业重整计划》。该重整计划规定,渤钢系企业资产根据主辅业务被区分为钢铁资产平台和非钢资产平台,钢铁资产平台通过引入重整投资人保留主营业务。非钢资产平台承接渤海系企业非钢资产,通过设立财产权信托并以信托受益权份额对部分债权进行清偿。这是信托工具引入企业破产程序的首次尝试,之后,又有多个破产案件用到信托工具,其中海航集团破产重整案件是迄今为止使用信托工具涉及债权规模最大的案件,信托工具已被越来越多的管理人、债权人、管辖法院认识并尝试使用。
破产程序中违约金债权能否被认定为破产债权?
破产债权的确认是破产清算的前提,而破产债权除了原给付请求权之外,还会包括一系列次给付请求权。在次给付中,破产债权能否包含违约责任,一直是司法实践的争论点之一。对于何种情况可以主张违约责任、可主张违约责任的类型以及违约责任的具体计算方法,也有争议。本篇文章目的在于探究破产债权中的违约责任问题。
房地产企业破产(重整)过程中府院联动制度实务探析
由于受新冠疫情全球化、持续化的影响,全社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和压力。这次疫情对各行各业,尤其是对房地产行业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了难以挽回的影响,越来越多的房地产企业无法开展经营活动。为了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保护企业及其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经营不善的房地产企业依靠破产重整程序起死回生是当前首选。破产重整要取得良好的政治、法律、社会效果,需要多方共同努力,其中最重要的方式就是完善“府院联动”机制,以市场经济为导向,由司法主导、行政联动,贯穿于整个破产重整过程,进而更好地推进破产重整案件的开展。
重整计划执行期间投资人违约的行为修正与规制路径
当前,重整投资人的权利、义务的设置散见于司法解释、重整计划、重整框架协议等载体,但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投资人是否履约践诺直接影响着重整程序的胜败,故本文立意于参照合同法领域为投资人“违约”设定法律后果,防止权利滥用。本文首先以案说法,引出债权人要求投资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司法桎梏及产生原因,继而引入“团体契约”“公平原则”“继续履行”“机会利益”论证了投资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正当性,并结合实践需要提出扩张重整计划约束主体、严格界定适用条件和责任类型、预先设定违约变更条款、引入再交涉义务等措施,以期均衡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限度推动重整计划顺利执行。
论衡平居次原则在股东债权认定中的审慎适用——从天龙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谈起
我国企业破产法对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规定了优先债权和普通债权,股东债权本属普通债权,但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和部分地方法院开始参照适用“衡平居次原则”(EquitableSubordinationRule,又称“深石原则”)将瑕疵股东债权认定为劣后债权,并有扩大适用的趋势。实践中,在股东股权的瑕疵认定标准上因无定制遵循,存在着适用规则不统一,管理人草率决定,破产法庭自由裁量度过大等问题,既失公平正义,也影响了破产效率。结果是,在舶来的“深石原则”语境下,以追求实质公平为起点,落脚点却是对公平原则的损伤。本文结合作者代理的保定市顺平县人民法院审理的真实案例,就破产企业股东债权是否劣后问题进行探讨,以期为类似案件处理提供参考借鉴。
信托工具在破产案件中的应用
2019年1月31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裁定批准的《渤钢系企业重整计划》。该重整计划规定,渤钢系企业资产根据主辅业务被区分为钢铁资产平台和非钢资产平台,钢铁资产平台通过引入重整投资人保留主营业务。非钢资产平台承接渤海系企业非钢资产,通过设立财产权信托并以信托受益权份额对部分债权进行清偿。这是信托工具引入企业破产程序的首次尝试,之后,又有多个破产案件用到信托工具,其中海航集团破产重整案件是迄今为止使用信托工具涉及债权规模最大的案件,信托工具已被越来越多的管理人、债权人、管辖法院认识并尝试使用。
浅析破产程序的启动——破产原因
《企业破产法》作为我国商法体系下的商行为法,其核心立法目的在于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以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此处的破产程序,并不单指破产清算;实际上,由于各商事主体所面临的经营困境各不相同,我国《企业破产法》是以规定重整、和解及破产清算三种程序来应对不同的破产情形,而本文的后续内容也将围绕如何启动破产,即破产原因这个层面来展开。
王欣新 | 管理人合同选择履行权规定中“视为解除合同”的剖析
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在司法实践中,对该规定尤其是其中的“视为解除合同”存在一些误解,乃至出现为获取不当利益的曲解,需要予以澄清和纠正。
重整计划执行期管理人监督职责研究
企业重整计划事关企业的生命,重整计划的执行离不开管理人监督义务的履行。
人民法院报 | 执行参与分配程序中首封债权人的优先性
首封债权人仍然属于普通债权人,只是因其首先向法院申请查封,实现了对执行财产的首先控制,从而获得分配上的优先性,实践中主要表现为分配程序、比例上给予适当优待,而非类似抵押权的优先受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