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起草小组 | 《关于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民法典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废止了根据合同法制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一》)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二》),司法实践急需出台关于民法典合同编通则的司法解释。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清理相关司法解释的基础上,结合审判实践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制定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并已于2023年12月5日起实施。
风险社会下企业经营者保证及破产法应对——基于功能主义的视角
经营者保证作为民营企业融资的一项重要增信方式,因其兼具弥补资金供给方信息获取不足的缺陷、约束经营者投机主义行为、保障贷款收回可能性等多重功能,在信贷融资交易中被广泛采用。而当前民营企业融资供需的严重失衡、风险事件的频发、现有破产法缺乏针对企业经营者担保负债的有效清理规则等,使得信贷融资风险会借助经营者保证向经营者个人转移,进而导致富有企业家精神的诚实企业经营者沦为风险的实际承担者、经营者通过身份隐藏等反制措施逃避应有责任等不合理现象却成为现实常态,如此不仅严重破坏民营企业信贷融资的外部环境,也极大抑制风险社会下具有冒险创新的企业家精神培育。保证规则对公司法上的“有限责任”原则的架空加上风险社会到来,严重动摇社会理性基础并打破主体间利益的动态平衡,如此,引入个人破产法并为企业经营者的保证责任问题处理提供一套合法性的评价与理解框架,已然是现代破产法的重大使命。借助功能主义的解释框架,有助于对经营者保证规则的价值理性及实践适用中的异变动因进行重新审视,并能透过经营者保证问题表象,相对准确地发现与探寻经营者保证问题当前的处理困境产生之根源。在此基础上,结合对域外针对商自然人负债(特别是经营者保证)的个人破产规则与处置经验的参考,可为探索并构建兼具科学性与可行性的针对一般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区分破产处理规则提供有力支持。同时,区分破产处理规则需辅以信息披露与调查的保障机制、非正式协商机制、对银行内部决策内容考察的审查机制等合理的支持规则或配套措施,以实现信贷融资中各方理性回归与风险的合理分担,在提高金融机构信贷决策理性的同时,也能为企业家精神培育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破产程序中待履行合同相关问题浅析
合同是企业与企业交易之间的重要桥梁,在合同履行期间,当事人应受合同约束。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时,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在破产程序中不仅与破产企业、合同相对方息息相关,更会影响到破产企业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如何妥善处理这些未完成履行的合同则显得尤为重要。
关于破产重整程序中未申报债权的几点思考
笔者团队作为管理人经办的昆明某房地产重整案件,该公司核心资产仅系一烂尾近十年的楼盘,自2013年烂尾伊始,财务账簿流失、人员离职殆尽,这也导致管理人在清查仅有效记载至2013年底的债务人资料中时发现诸多有记载的疑似债权人,苦于后续资料记载断档,难以判断债权真实性,且这些债权人自2021年10月该项目进入预重整债权申报期至今,3年间仍未露面申报,给管理人的工作和重整方案设计造成了不小阻碍。对此,也引发笔者关于重整程序中未申报债权人处置的一些思考和探究,特此梳理,以供大家讨论。
破产企业对外债权的价值识别及清收策略初探
自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时,属于破产企业即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便转变为破产财产。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一般将破产财产定义为债务人所拥有控制权的且可以用货币进行计量的财产,其中,破产企业的对外债权则是破产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外债权清收是整个破产程序中至关重要的环节,即债务人破产债权清偿的基础,也是管理人勤勉履职的题中应有之义。因此,加大破产企业对外债权清收,是保护破产企业全体债权人利益、维护公平正义原则的要求,而破产企业对外债权价值的有效识别,则对提高对外债权清收效率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根据对外债权的价值大小、清收难度、清收成本、材料完整等调查情况,针对不同类型的债权制订不同的清收策略,以达到清收对外债权的目的。
刘颖 | 民营房企破产疑难问题
第一个就是房企破产,我们面临的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问题;第二个就是保交楼在破产程序中面临什么样的一个困境;第三个,怎么样在破产化的语境下来解决保交楼的这么一个问题。
破产制度是打击“逃废债”的最佳制度——我国破产制度对逃废债务的防控机制研究
随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持续深入,“假破产,真逃债”的社会质疑愈发强烈。实际上,我国破产制度的很多规定和深层次的立法价值逻辑都在防范和打击“逃废债”行为的发生。从债务人申请破产时的严格司法审查,到股东出资义务的加速到期、管理人撤销权的行使、债务人核心人员的权利限制和义务要求、“衡平居次”理论的引用等无不体现着我国破产制度对打击、防范“逃废债”的严厉态度。因此,破产不是“逃废债”,而是打击和防范“逃废债”的法律利器。
破产重整和解与企业合规的耦合——探索人民法院参与企业合规改革的新路径
2021年6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该意见是企业合规工作的重要依据,同时意味着除对涉刑企业进行严厉刑事制裁外,还存在另一条“严管厚爱”的路径可供选择。
重整计划以股抵债对债权人追偿权影响
《企业破产法》第92条规定:“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
破产制度是打击“逃废债”的最佳制度——我国破产制度对逃废债务的防控机制研究
随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持续深入,“假破产,真逃债”的社会质疑愈发强烈。实际上,我国破产制度的很多规定和深层次的立法价值逻辑都在防范和打击“逃废债”行为的发生。从债务人申请破产时的严格司法审查,到股东出资义务的加速到期、管理人撤销权的行使、债务人核心人员的权利限制和义务要求、“衡平居次”理论的引用等无不体现着我国破产制度对打击、防范“逃废债”的严厉态度。因此,破产不是“逃废债”,而是打击和防范“逃废债”的法律利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