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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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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背景下信用监管制度的完善——以个人破产制度为视角

大数据背景下信用监管制度的完善——以个人破产制度为视角

发布时间:2026-09-22 来源:本站 浏览:2

个人破产制度作为现代信用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有效地助力“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经济再生。合理的信用监管制度能够对于破产债务人进行持续的监督,在明确破产资格、划定自由财产范围和强化失权的效果上发挥重要功能。反观个人破产视阈下的信用监管,存在信用信息可用性不足、信用监管部门权责模糊、动态信用评价监管乏力等问题。随着大数据技术在多个领域广泛应用,其技术特征与个人破产中信用监管制度逻辑契合。为了能够让个人破产制度得到良好的运行,通过推进信用信息数据平台建设、明确信用监管主体职责、拓宽个人破产中信用监管的渠道,从而助力破产债务人早日恢复经济再生能力,从而达到优化营商环境的目的。

企业重整中重整计划执行人问题探析——以房地产企业共益债式重整为视角

企业重整中重整计划执行人问题探析——以房地产企业共益债式重整为视角

发布时间:2026-09-21 来源:本站 浏览:2

破产重整程序的目的在于挽救仍有延续价值和再生希望的债务人企业,帮助债务人企业摆脱债务危机,恢复经营能力。共益债式重整作为目前房地产企业重整中的常用重整模式,在人民政府“保交楼”基调背景下发挥了显著作用。除政府“保交楼”专项共益债资金之外,不良资产投资市场上的重整投资人是共益债投资的主力,而重整计划执行人的工作与共益债的投资安全以及重整计划的顺利执行戚戚相关。本文试以房地产企业共益债式重整为视角,探讨、分析重整计划执行人的问题。

破产程序中股东债权性质认定研究

破产程序中股东债权性质认定研究

发布时间:2026-09-21 来源:本站 浏览:2

股东相较于其他债权人在公司相对处于优势地位,在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对于股东债权的性质认定,将直接决定该股东债权的清偿顺序。因此股东债权是否应当直接认定为劣后债权,对于能否实现债权人实质公平受偿有着重要的影响。关于股东债权性质的认定,自“深石原则”的确立伊始,重点考量股东是否利用优势地位与公司进行了不正当交易,以此确定股东债权是否为劣后债权。本文将从理论观点、立法现状、司法实践三个维度就此问题展开论述。

论上市公司重整对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事项的解决

论上市公司重整对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事项的解决

发布时间:2026-09-18 来源:本站 浏览:2

相较于普通企业的破产受理,上市公司的重整受理需证监会、最高院出具关于上市公司重整的意见即需要完成重整受理报批前置程序,其中证监会作为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有无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事项、有无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尤为关注。参考近些年上市公司重整案例,上市公司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事项的解决方案直接决定了上市公司能否通过重整程序化解退市风险。本文通过对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事项以及上市公司重整对该事项的解决方案进行全面系统梳理、比较,就重整所面临的困难和证券监管部门在上市公司重整报批前置程序中对该事项解决的强监管模式进行分析、思考,并从实务角度就上市公司重整启动以及证券监管部门如何完善对该问题的监管提出建议,以期能有效发挥重整制度对上市公司的积极拯救作用从而维护上市公司各方主体利益,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杨春平:破产与“破产逃废债”的理论与实务辨析

杨春平:破产与“破产逃废债”的理论与实务辨析

发布时间:2026-09-18 来源:本站 浏览:3

如何处理破产与“破产逃废债”的关系,是当前困扰破产审判的一个突出问题。实践中大量陷入困境的债务人,要么基于减债愿望,要么基于“逃废债”目的,自觉或者不自觉的选择了破产程序。这使得破产程序的程序价值受到了很大的挑战,并引发了破产就是“逃废债”的众多怀疑。所以,厘清破产与“破产逃废债”的关系,对于维护破产法的制度价值,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保障破产审判工作的健康发展,树立正确的破产文化理念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认为:破产与“破产逃废债”不存在必然的联系,人民法院不应将“破产逃废债”作为审查是否受理破产申请的附加条件,而应当指导和监督破产管理人、债权人等在破产程序中,更好的运用破产法律制度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依法防范和整治“破产逃废债”。

简析破产企业资产拍卖中的包税条款

简析破产企业资产拍卖中的包税条款

发布时间:2026-09-18 来源:本站 浏览:2

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破产管理人在对作为债务人的破产企业资产进行网络拍卖时存在设置包税条款的难题,本文拟从实务视角出发,对此进行简要探讨分析。

房企破产案件中按揭贷款银行的连带保证债权之认定浅析

房企破产案件中按揭贷款银行的连带保证债权之认定浅析

发布时间:2026-09-18 来源:本站 浏览:2

商品房预售制度移植于香港楼花按揭,源起于英美法的按揭担保,涉及三方主体的多重法律关系。购房人为购买房企开发建设房屋而向银行抵押按揭贷款,银行受购房人委托直接向房企发放按揭贷款用于支付剩余购房款,房企为购房人按约偿还按揭贷款而向银行提供附条件解除的阶段性连带担保,环环相扣。如复杂的按揭担保关系又遇房企烂尾破产,动态的破产程序将让环环相扣的按揭担保关系的法律后果变得复杂多样又充满不确定性。笔者择取复工续建的房企烂尾破产案件中,在购房人按约按期还款且按揭银行按约按期接受还款这一情形下,对按揭银行申报的连带保证债权如何认定问题,分享笔者的个人理解与浅析,以供探讨与指正。

实缴制为何要溯及既往?新公司法第266条第2款的批判与建构

实缴制为何要溯及既往?新公司法第266条第2款的批判与建构

发布时间:2026-09-18 来源:本站 浏览:2

《公司法》第266条第2款规定:“本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本法规定的期限的,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对于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破产程序中保证人追偿权之构造与完善——以《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23条为视角

破产程序中保证人追偿权之构造与完善——以《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23条为视角

发布时间:2026-09-17 来源:本站 浏览:2

民法典颁布实施前,保证人求偿权有法律可依,而保证人代位权则无法律层面依据,保证人仅可以以代偿额为限求偿,而无法取得债权人权利并行使。与此相应,破产程序中保证人代位权也未得到破产法认可。民法典颁布实施后,保证人代位权无法可依局面被打破,其被《民法典》第700条承认。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23条虽规定了保证人在特定情况下代位受偿的权利,但该条的理解适用争议也引发了破产程序中保证人求偿权适用疑问。保证人代位权扩展了保证人追偿权内容,破产程序中保证人代位权应予以立法确认,与保证人求偿权一体适用。

出资期限还未到的股东转让股权后,对公司债务能否免责?

出资期限还未到的股东转让股权后,对公司债务能否免责?

发布时间:2026-09-17 来源:本站 浏览:2

开源公司在对安迪公司申请执行过程中,因安迪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提起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申请追加安迪公司原股东张远为被执行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开源公司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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