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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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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程序功能的外溢性 ——以重整计划豁免庭外连带债务人责任角度出发

重整程序功能的外溢性 ——以重整计划豁免庭外连带债务人责任角度出发

发布时间:2026-03-26 来源:破产圆桌汇 浏览:68

《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虽然破产法规定重整计划不应限制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的追索权,但司法实践中,通过重整计划豁免或变相豁免其他连带债务人的清偿责任的案例层出不穷。

王欣新 | 建立市场化法治化的预重整制度

王欣新 | 建立市场化法治化的预重整制度

发布时间:2026-03-26 来源:《政法论丛》 浏览:44

《政法论丛》2021年第6期。作者王欣新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名誉会长。(省略了注释,如需引用,请参考原文) 建立市场化法治化的预重整制度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欣新 内容摘要:预重整是在我国原有庭外重组和破产重整两种企业挽救制度的法理基础上,通过优势结合和制度创新而产生的企业挽救法律程序,分为庭外重组和破产重整两个关联阶段,以庭外重组为主导和实质性活动阶段。预重整的本质是当事人的庭外自行协商重组,法院无权行使法庭内的司法权力进行干预。预重整的启动与进行不需要法院的受理和批准,不需法院指定临时管理人,但可由当事人自行聘请辅导机构,不能具有中止执行、解除保全、停止计息等重整程序启动后才有的司法效力。法院在预重整中的工作是制定规则指引预重整,审查批准预重整活动及当事人达成的重整计划草案,进而使预重整中债权人对重整计划的同意表决效力可延伸至重整程序中,简化重整程序,挽救困境企业。建立市场化、法治化的预重整制度,是我们在破产法修订中有待实现的重要目标之一。

浅谈破产清算评估的有关问题

浅谈破产清算评估的有关问题

发布时间:2026-03-26 来源:中国资产评估期刊 浏览:72

企业破产清算涉及到国家、破产企业职工以及众多债权人的利益冲突。企业进入破产清算阶段,所有的历史遗留问题都要一一解决,情况复杂、政策性强。 因此,破产清算评估在评估目的、评估范围、评估思路和评估方法上与其他资产评估有一定的差异,评估人员对此应有新的思考。

刘杰 | 刍议市场化破产背景下府院联动机制的完善

刘杰 | 刍议市场化破产背景下府院联动机制的完善

发布时间:2026-03-26 来源:福建英合律师事务所 浏览:36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于2021年12月29日联合发布《企业注销指引》(2021)中明确:“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产的,企业清算组、破产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企业注销指引》(2021)的发布标志着市场主体的退出制度日趋完善,也对市场化破产中府院联动机制有着重大意义。

贺丹:个人破产免责的中国模式探究

贺丹:个人破产免责的中国模式探究

发布时间:2026-03-26 来源:中国法律评论 浏览:98

免责制度是现代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核心。个人破产免责制度模式可以从制度构建动因、免责的决定模式、免责条件与免责的效力四个方面考察探究。我国的免责制度构建,应考虑免责适用于全部自然人;法院可以作为核心的免责决定主体,免责可不设置为独立程序;法律可基于诚信要求、公平与社会政策以及对债权人的清偿要求设置免责条件,但不应过于严苛;免责的法律效力必须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得到认可与落实,才能实现个人破产制度的制度目标。

刘琨 | 跨境破产协助中的管辖权问题

刘琨 | 跨境破产协助中的管辖权问题

发布时间:2026-03-26 来源:《法律适用》2021年第12期 浏览:65

开展跨境破产协助的基础是审查并认可破产程序启动法院的管辖权。鉴于债务人利益分布的广泛性、破产程序的集体性,跨境破产协助中专门引入“主要利益中心”作为管辖权审查标准,并对此发展出举证责任、存续期间等一系列规则。此外,不同法域基于不同的管辖依据或者连接点可对同一债务人分别启动破产程序并平行进行。作为我国首份系统规定跨境破产协助事宜的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认可和协助香港破产程序试点工作的意见》具有开创意义,为我国在立法层面构建跨境破产协助制度提供了借鉴和思考。

金春 冷帅达 | 破产重整视角下关键职工挽留计划的制度建构

金春 冷帅达 | 破产重整视角下关键职工挽留计划的制度建构

发布时间:2026-03-26 来源:《东方论坛》2021年第6期 浏览:67

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制度保障的缺位使挽留关键职工成为企业重整实践中管理人(或自行管理的债务人)共同面临的难题。在实体制度建构上,一方面将关键职工挽留计划作为破产重整薪酬制度外的商业化安排,并依此将职工挽留费用解释为《企业破产法》第42条第4款“其他债务”,赋予其共益债务的优先清偿顺位,确保制度功能的发挥。另一方面,对挽留性质计划中企业高管的适用条件、金额进行限制。对激励性质计划应要求约定目标的实现有助于全体无担保债权人获益。在程序制度建构上,确立以债权人会议为主,法院“听证+许可”为补充的决策体系,完善以主动披露为主,被动披露为辅的信息披露制度。对于关键职工挽留计划审查思路,法院可从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多维度进行审查。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推进法治营商环境建设十大举措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推进法治营商环境建设十大举措

发布时间:2026-03-26 来源: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浏览:38

近年来,青岛全市两级法院围绕法治营商环境建设重点推进了以下工作:

破产重整常见法律法规实务问题解析

破产重整常见法律法规实务问题解析

发布时间:2026-03-25 来源:京畿领筹金融 浏览:144

1.对债务人的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规定:“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人民法院报 | 重整程序中财产处置信托的风险规制

人民法院报 | 重整程序中财产处置信托的风险规制

发布时间:2026-03-25 来源:人民法院报 浏览:46

大型企业经营范围广、债权债务规模大、资产结构复杂、质量参差不齐,在进入重整程序后,除主业核心资产被投资人承接之外,管理人还需要处理非主业资产用以清偿债务。从我国大型集团类企业重整的实践来看,将这部分待处置资产纳入信托计划,向债权人分配信托收益份额,通过资产证券化的方式实现债务人非核心财产的处置变得越来越流行。但是,如何认识重整程序中财产处置信托的风险以及在企业破产法的框架下进行规制是当前值得认真对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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