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破产管理人之民事赔偿责任
破产管理人的民事责任性质为侵权责任,对其民事责任的追究宜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在具体责任构成要件上需要满足侵权责任的四要件:在主观上,破产管理人需要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在侵权行为上,存在失职或违法行为;在后果上,给他人造成实际损害;在因果关系上,失职或违法行为和实际损害之间存在相当因果关系。此外,基于破产管理事务的特殊性,破产管理人的免责事由应为债权人未申报债务的原因不在于破产管理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权益受损、权利人未在诉讼时效内主张赔偿、符合商业判断规则的决策这四种情形。
郑伟华 刘琦 | 民法典保证期间相关规定在破产程序中的适用
债务人破产并不必然导致未到期保证债务提前到期,保证期间的计算有约定从约定;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约定不明或者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时,因债务人破产属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情形之一,保证期间应自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之日起算。主债务人破产,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申报债权,也可以直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一般保证人丧失先诉抗辩权,保证方式变为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直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时停止计算。保证人破产,债权人既可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保证人申报债权,一般保证人虽丧失先诉抗辩权,但保证方式不变,仍应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债权人向保证人申报债权或向债务人提起诉讼、申请仲裁均产生保证期间停止计算的法律后果。
徐阳光 陈科林 | 民法典视域下的破产撤销权
破产撤销权制度作为破产法的主要制度之一,被喻为破产法律条文的心脏,在破产法实施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但也存在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破产法以非破产法为基础,自民法典颁行以来,围绕民法典与企业破产法衔接协调的讨论备受人们关注。本文从破产撤销权与债权人撤销权的关系辨析切入,在明确破产撤销权特殊性的基础上,从欺诈行为及偏颇性清偿行为两个层面逐一分析现行立法的不足,并借鉴民法典对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革新,为破产撤销权制度的完善提供可行进路。
徐战成 方俊 | 企业破产程序中纳税信用修复需要注意什么
自2022年1月1日起,破产重整企业迎来重大利好。同日施行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1号,以下简称“31号公告”)指出,破产企业或其管理人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已依法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纠正相关纳税信用失信行为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论信托在企业重整中的运用与限制
近年,随着供给侧改革持续推进,经济增长放缓进入新常态,叠加疫情等因素影响,破产企业数量越来越多,规模越来越大,引入有实力的战略投资人难度加大,企业重整越来越困难。为打破困境,2016年渤海钢铁重整首次引入信托工具,利用信托财产独立性,将信托财产与破产企业其他财产进行隔离,将信托财产收益权清偿给债权人,从而充分保障了债权人利益。信托计划作为破产中偿债手段之一,其运用逐渐成熟,在适用超大型企业集团重整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重整信托也随之复杂化,演化出许多新问题,甚至出现滥用信托的风险。本文笔者从重整实务出发,结合信托的功能及其在重整中的创新运用,就观察到的问题提出相关建议,以期对重整实务及理论发展有所裨益。
林毅 | 靶向式聚焦发展需求 内涵式推进“执转破”
林毅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院长 服务大局是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使命。近年来,我院主动融入高质量发展大局,加大司法供给,创新优化机制,内涵式推动“执转破”工作。2021年以来,共移送“执转破”企业41家、立案受理34件、办结破产案件23件,为地方释放闲置土地239.4亩、腾空低效厂房2.22万平方米。
吴光荣:《民法典》背景下破产财产的范围及其认定
破产财产的界定涉及到物的归属,因而与《民法典》规定的物权变动规则密切相关。在未发生物权变动但受让人已经取得物权期待权的场合,法律应严格限制管理人解除合同的权利。担保财产属于破产财产,担保物权人只能行使破产别除权,就特定财产优先受偿,而不能行使破产取回权。保留所有权买卖的买受人或者融资租赁的承租人破产时,出卖人或者出租人在符合条件的情形下既可行使破产取回权,也可行使破产别除权。在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下,登记虽仅具对抗效力,但在出卖人破产的情形下,应类推适用《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54条的规定,认定该财产仍属于破产财产。在出卖人破产时,既要对已经取得物权期待权的消费者进行保护,也要在消费者未取得物权期待权时,将出卖人管理人解除合同后的债务作为共益债务清偿,以全面保护消费者的交易安全。
山东高院通报全省法院金融和破产审判工作情况
1月19日下午,山东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会上,山东高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王闯通报了2018年至2021年全省法院金融和破产审判工作情况,民二庭庭长徐清霜、副庭长张亮分别发布了2021年度全省法院商事审判和破产审判典型案例。山东高院新闻发言人郑红军主持新闻发布会。
我国关联企业实质合并重整适用标准研究
通过实证研究检视我国关联企业实质合并重整适用标准存在的内在缺陷,究其根因在于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相关立法规则之空白,从而导致各地法院在司法裁判中存在不统一、不规范等诸多问题。从比较法视角分析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破产法立法指南》、美国和日本理论与实务界关于实质合并重整适用标准的具体内容,提炼总结域外法之共性规则,提出完善我国关联企业实质合并重整适用标准的立法建议,如构建利益衡量方法论框架内的多元化标准规则,确立以“法人人格高度混同”标准、“债权人受益”标准与“信赖利益”标准为核心的判断原则,适度吸收“区分成本过高”标准与“重整需要”标准,同时倡导采用“协同重整”之创新方法灵活应对与处理。
破产案件办案要件指南之债权申报
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自行或由管理人协助通知已知债权人,已知债权人的范围根据债务清册、财务报告、清算报告、生效裁判文书等材料确定。适用快速审理方式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自行或者由管理人协助通知已知债权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