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海龙 | 加强理论与实践良性互动,提高破产审判和研究水平
2022年12月31日,由重庆市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主办,西南政法大学承办,重庆破产法庭等协办的重庆市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2022年年会暨第六届西部破产法论坛成功举办。本次论坛的主题为“深化市场化改革背景下的破产法修改”,共有来自全国各地高等院校、法院系统、社会中介机构等1.3万余人在线参会。下面为您推送的是重庆高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孙海龙在论坛上发表的主旨演讲。
破产案例分析之劳务工资是否属于职工债权
2014年9月16日,唐某与小鑫公司签订《委托承包护厂协议书》,小鑫公司将位于某村的厂房承包给唐某看护,每月承包费26000元。2019年1月6日,唐某与小鑫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丁某对护厂承包费进行了结算,双方签订了《确认债权债务协议书》,协议书确认小鑫公司应支付债权人劳务工资700000元,款项于2019年春节前支付100000元,2019年6月30日前支付200000元,2019年12月31日前支付200000元,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200000元。唐小某作为担保人在《确认债权债务协议书》上签字。协议签订后,唐小某于2019年2月1日代小鑫公司支付了劳务工资100000元,剩余款项未予以支付。2019年7月30日,唐某通过微信向唐小某催讨债务,又分别于2019年11月9日和2020年1月12日与唐小某电话联系催讨债务,均未果。
小微企业破产拯救中涉实际控制人问题的处理
在困境小微企业的破产拯救中,囿于现行企业破产法、民法典等规定,实际控制人的担保责任、失信问题以及个人破产问题等并未得到较好解决。当前,通过破产重整可以救活部分小微企业,但却无法拯救“老板”及其家庭。由于多数小微企业破产拯救程序中的经营及程序终结后的经营需要依赖于实际控制人的持续投入,如果实际控制人的问题不能得到有效解决,无异于让“老板”在未来带着枷锁去偿还债务,不利于激发实际控制人的经营投入热情,不利于破产企业的活力恢复和发展。“个人破产法”尚未出台前,在小微企业破产拯救的简易破产程序构建中,“应当对企业破产和个人破产统一立法,有助于合理、简洁地设置破产法的章节和条款,确立共同原则,提高立法质量,避免对企业和个人分别立法时可能出现的制度衔接不顺和法律适用冲突”。
有限责任公司无法清算责任中股东利益的衡平保护
有限责任公司中的无法清算责任制度为债权人施加了充分的保护,对股东则进行了过分攫夺。为了平衡好股东有限责任与债权人利益保护两种价值取向,应对其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进行再解释:责任主体的范围应当为全体股东,但应对不同类型股东的义务内容进行区分,避免对无法开展清算工作的股东过于严苛;在因果关系的证成上,应坚持举证责任倒置,以降低债权人的证明难度;应当承认过错要件的存在,为无过错的股东留下免责的空间。同时,在法律效果上,应当注意与破产法的衔接适用,以避免让债权人获得超额清偿,造成对股东的过度倾轧。
类个人破产程序中未申报债权的权利救济与程序处置——以浙江法院类个人破产指引为样本的考察
类个人破产程序即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中,债权人因故未在法定的申报期间申报债权时,如何救济和处理,各地的条例、指引均未予以明确。实务上,无论是采取程序终结对债务人施以最严厉惩戒,亦或是限制未申报债权人的救济途径,都无法兼顾和平衡程序正当与个体权益保护。本文在梳理各地相关规定的基础上,以浙江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指引为样本,拟对此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即允许补充申报,根据债权人是否收到通知的情形区分对待,既保障未申报债权人基于债权合法有效而享有的申报权利,又防止恶意债权人造成的程序反复与拖沓,更威慑债务人诚信守法,用程序和诚信弥补不幸。
2022ALB中国债务重组论坛主题发言:企业预重整实务操作
跟大家分享的题目是“企业预重整实务操作”,本来我想把题目换了,让它高大上一些,计划换成“企业预重整理论与实务操作”,但是反复考虑以后,我还是把“理论”删了。因为对于预重整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其实是走的完全不同的两个路径。一般来说是理论界为实务提供理论的指导和支撑,但是在预重整领域,理论界和实务界基本上相背而行。
杜万华 | 我为什么关注中国破产保护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我为什么关注中国破产保护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的适用标准研究——以113个案例为样本
近些年,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案件数量在我国呈总体上升趋势,但适用标准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通过对113个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案件的梳理,发现我国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案件适用标准存在立法上的缺失、适用标准的混乱、对同一标准的具体认定办法不统一的问题。应通过对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适用标准进行立法考量,同时设计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的前置性和后置性及独立性和补强性适用标准来解决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适用标准在司法实践中的难题。
个人破产中的家庭住宅抵押问题及进路探究
伴随着家庭住宅抵押的普遍化和个人破产实践的推进,个人破产中的家庭住宅抵押问题亟待解决。目前国内的相关规范在这一问题上有较大缺失。个人破产清算和个人重整程序分立模式下的问题存在差异,需要分别寻求问题的解决进路。在个人破产清算程序中,家庭抵押住宅的处置面临是否豁免、抵押权能否实现以及如何实现的难题;在个人重整程序中,则存在住宅抵押权是否应该暂停行使以及暂停行使的理论基础、抵押债权能否调整以及如何调整的难题。针对个人破产清算程序中的家庭抵押住宅,本文主张借鉴价值豁免理论,采取豁免价值保留模式,即抵押权人可实现抵押权,但同时为债务人保留豁免价值,除非抵押权的实现属于无益拍卖。针对个人重整程序中的家庭住宅抵押权难题,则宜以重整价值理论作为正当性基础;对抵押债权的调整,应当根据家庭住宅的价值与待清偿债权的关系作类型化处理,仅允许对“吃水线下”的房屋进行担保债权的剥离,从而实现债权的调减,否则只能通过协商一致优先、家庭住宅抵押特别条款作补充的方式进行偿债的纾缓。
从无序到有序:破产程序中优先权的冲突解决与顺位厘定——以“问题楼盘”企业破产为研究视角
近年来,部分房地产企业因实力欠缺、资金链断裂导致工程烂尾,或因停工时间长、政策变动导致项目手续不全,无法正常竣工、销售,形成“问题楼盘”,造成无法安置已拆迁居民、不能向消费者按期交房、拖欠承包人项目工程款等系列问题,诱发社会稳定风险。运用破产程序化解“问题楼盘”时不仅要考虑到上述特殊群体的权利实现路径,还要妥善解决权利冲突。否则,易引发群体不满和对立情绪,甚至导致原来的经济问题向社会问题转变,增加法院、政府的工作体量和化解难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