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企业破产与重组研究会官方网站!
电话:0531-88911266 邮箱:qypcyczyjh@163.com

学术观点

ENTERPRISE BANKRUPTCY AND RECOMBINATION ASSOCIATION

首页/ 学术观点
董璐:资不抵债下股东重整表决权之排除——兼论《企业破产法》之修改

董璐:资不抵债下股东重整表决权之排除——兼论《企业破产法》之修改

发布时间:2026-07-21 来源:本站 浏览:2

破产立法未对企业“资不抵债”和“资大于债”情形进行区分,不仅赋予“资不抵债”情形下之股东重整表决权,而且将股权和债权进行同等保护,忽略了“资不抵债”情形下股权的特质和债权的优先性,造成重整中谈判的钳制成本和法院的强裁概率增加,降低重整效率。“资不抵债”情形下股东行使重整表决权不具有正当性,应当借鉴相关立法,明确重整中“资不抵债前提下股东无表决权”,并规定“经批准后的重整计划对全体债权人和利害关系人均有约束力”“重整计划具有强制变更股权的效力”,以恢复制度的公平与效率。

论破产管理人对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义务边界

论破产管理人对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义务边界

发布时间:2026-07-21 来源:本站 浏览:2

破产管理人作为破产程序中的重要机构之一,管理各项破产具体事务,在破产清算、和解及重整中均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在破产重整程序中由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破产管理人进行监督既有利于维持债务人企业的正常运行,又有利于降低破产管理人接管成本,维护债权人的利益。然而,破产管理人基于监督义务而产生的责任与普通责任不可一概而论,如此便需单独厘清管理人对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义务边界。

司法实践中“以物抵债”的八大疑难问题

司法实践中“以物抵债”的八大疑难问题

发布时间:2026-07-20 来源:本站 浏览:2

近年来,以物抵债类案件大量增加,买卖型抵债等新型交易形式不断出现,由于以物抵债的理论分歧及法律缺位,实践中争议重重,叠加执行程序、破产程序后更加复杂,并发大量争辩和类案不同判的情形。本文讨论以物抵债相关八个疑难问题,理论引入,着手实践,旨在为处理类似案件提供思路,为促进法律完善提供建议。

李春阳 | 在办理关键信息/人员缺失类型艰困破产企业案件的一些经验分享

李春阳 | 在办理关键信息/人员缺失类型艰困破产企业案件的一些经验分享

发布时间:2026-07-20 来源:本站 浏览:2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广泛适用,各地开始重视破产制度在打通营商环境痛点、激活沉淀的低效率生产要素、出清僵尸企业、改善市场经营主体业态的重大作用。破产类案件受理数量和涉及的资产量,在2017年后有了指数级的增长。

如何理解和认定召集程序或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

如何理解和认定召集程序或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

发布时间:2026-07-20 来源:本站 浏览:2

在公司决议撤销之诉的“裁量驳回”制度中,如何理解和认定召集程序或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是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难点问题。本文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检索案例,对该两项构成要件进行了全面梳理和分析,以期厘清争议难点。

马成 | 破产债权实质审查与确认的思考

马成 | 破产债权实质审查与确认的思考

发布时间:2026-07-20 来源:本站 浏览:2

任何一部法律制度均有其价值判断,这种价值判断既体现在其立法过程中,也在具体而鲜活的案例适用中得以实现,《企业破产法》自然也不例外。破产债权的审查与确认是《企业破产法》的重要内容,作为破产审判的基础性工作,既涉及破产债权的公平受偿,也与管理人履行职责和法院公正审理破产案件休戚相关。然而,《企业破产法》对破产债权的审查与确认并未作出详细的规定,导致大量的虚假申报债权,加之破产债权审查与确认的尺度不一,容易激发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对立情绪,对破产案件审理的公正性产生怀疑,影响破产案件审理工作的有序推进。本文拟以公司法人和破产制度的价值判断为视角,对破产债权实质性审查与确认进行探讨,以期为探讨该问题的方法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殷湧 | 浅析破产程序中敏感性债权的实务处理和法律制度的建设

殷湧 | 浅析破产程序中敏感性债权的实务处理和法律制度的建设

发布时间:2026-07-20 来源:本站 浏览:2

破产程序中敏感性债权主要是破产企业职工债权及社保债权,对敏感性债权的处理,由于破产法实施不久,加之前些年全社会对破产实施的重视程度不够,破产法律制度立法与实施中的实际需要存在一定的差距,且对于破产清算所需要涉及的公司法律制度、劳动法律制度、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对于市场主体的企业,通过破产退出市场的法律规定明显滞后,制度设计不足,导致在破产实务中出现“政出多门”的现象,往往相同的情况,不同的地方处理结果完全不同,严重损害法律的公平性和权威性,由于牵涉人数众多的职工群体切身利益,亦是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因素。

官鑫 | 探析房企破产共益债融资​

官鑫 | 探析房企破产共益债融资​

发布时间:2026-07-17 来源:本站 浏览:2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步入增长速度换挡期、结构调整阵痛期、前期刺激政策消化期三期叠加阶段,加之本次疫情的影响,房地产业受到巨大冲击,大量房企发展过程中的盲目扩张、高负债运营等弊端暴露无遗,最终资金链断裂、濒临破产,形成大量烂尾楼。亟待通过破产程序和金融手段化解房企破产带来的“保交楼、保稳定”问题。

侯代悦 黄守益:破产程序中职工垫付款债权的性质认定

侯代悦 黄守益:破产程序中职工垫付款债权的性质认定

发布时间:2026-07-17 来源:本站 浏览:2

李某系A公司员工,在公司担任出纳。由于经营不善,A公司于2021年7月30日被法院裁定进行破产清算。债权审查期间,李某称其自2015年3月起至2017年7月期间,为A公司垫付了在建工程材料费、人工费、运输费、塔机租赁费等工程费用180456.8元,并出具了A公司法定代表人向李某出具的欠条,该欠条载明李某为A公司垫付了上述费用180456.8元。李某认为上述款项系基于李某履行出纳职务而产生的垫付,目的是为了维系公司的正常经营需要,且其垫付款来源于李某自身的工资收入,此款项应当认定为职工债权,不应当认定为普通债权。故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垫付款180486.8元为职工债权。A公司管理人辩称,A公司法定代表人系李某姐夫,李某垫付的180486.8元为工程建设材料款、人工费、运输费及其他费用开支,属于职工报销,不属于企业破产法明确规定的职工债权范围,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该费用性质为普通债权,不能作为职工债权优先受偿。

破产清算服务信托设立模式浅析

破产清算服务信托设立模式浅析

发布时间:2026-07-17 来源:本站 浏览:2

自2019年渤海钢铁重整案中管理人及各方首次将信托制度引入企业破产程序,经过近几年发展,信托参与破产日益成为一种趋势,其主要原因在于市场与信托公司之间的双向选择:一方面市场中破产企业数量快速增加、破产规模越来越大、各类债权人对资产处置也有不同的诉求,客观上使得具备风险隔离、清偿效率、专业管理、债权人友好性、运作灵活等优势的信托制度脱颖而出,成为破产管理人的有力工具;另一方面外部环境压力迫使信托公司转型,纷纷围绕“回归本源”开拓新思维、发展新业务,企业破产服务信托正好成为信托公司转型的重要方向。[张海:《“破”而后“立”,重整服务信托大有可为》,载微信公众号“破产圆桌汇”,2022年6月26日。]以至于在2022年12月30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的《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有关事项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稿)》中,直接将企业破产服务信托作为明确的类别予以罗列,体现了监管部门对该项业务的鼓励态度。但是包括后期典型的北大方正和海航集团等破产案件,都是在破产重整中进行信托安排,以至于实践中有将企业破产服务信托特定化为破产重整服务信托的趋势。那么在企业破产清算程序中是否有必要引入信托制度?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如何设置信托制度?这些问题值得思考。

共 12055 条 / 1206 页 首页 上一页 10 11 12 13 14 15 16 下一页 尾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