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万华 | 关于民间借贷中的虚假民事诉讼问题
中国的金融业是以国家金融为主,民间借贷为辅。处理好民间借贷的问题,是处理好中国金融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在民间借贷中存在的最大问题,就是如何处理虚假民间借贷关系问题。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民营经济不断发展,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不断出现。由于市场竞争激烈,有些市场主体试图利用虚假借贷关系,非法逃避债务,转移非法所得,“洗白”不法财产。为了实现自己的非法目的,往往要通过借助民事诉讼的方式,让这些虚假民间借贷关系合法化。因此,为了维护民间借贷市场的健康有序,我们应当将如何防止和遏制民间借贷纠纷中的虚假诉讼,作为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任务来抓。
破产停止计息规则适用于违约金的解释论透视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46条第2款规定了附利息债权于破产申请受理后停止计息的规则,但条文表述仅限于“利息”,造成了违约金适用该规则的法律选择和法律解释问题,限制了违约金纳入破产法保护范畴的制度潜力。相较于司法实务对违约金和利息不加区分地适用止息规则的倾向,未来法律适用的规范选择上,可从“利息”的潜在含义出发,探寻违约金和利息在债务负担、担保履行和时效利益上的共通之处,考察违约金的制度设计,合体系地引入民事实体法中的违约金及其他非利息担保规则;在法律解释上,可通过补足止息规则的片面和狭隘之处,扩充《企业破产法》对破产申请人的利益保全手段,同时消弭破产法作为特别法和民事一般法的体系龃龉。
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打造服务民营经济高地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十分重视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保护工作。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对此,人民法院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以打造民营经济司法服务高地为目标,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努力营造有利于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司法保护环境、诉讼服务环境和法治化营商环境,促推民营经济稳进提质。
别除权与共益债务之优先性:一个法经济学解释
现有学说大都依据担保物权和债权的差异来解释别除权的权利来源,依据共益债务在目的意义上的作用来解释共益债务的优先性,但这种分析角度无法很好地解释商业实践中并非所有债权人都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这一现象,也无法在同样的分析框架下解释共益债权和别除权的优先级差别。我们基于法经济学视角的分析认为,别除权相对于普通债权的优先性,来源于均衡市场中作为投资者的债权人对预期收益率的让渡,此种优先是债权人低风险投资选择的结果体现。担保物权的公示性是产生别除权的必要条件,而市场中投资者风险-收益的均衡才是产生别除权的充分条件。共益债权优先于别除权,主要不是因为产生共益债务的行为在目的意义上是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利益,而是源于进入破产程序后企业经营行为决策主体的改变,以及由此所导致的债权优先级改变。
个人破产免责程序重述——基于法律家长主义视角
个人破产与企业破产有着不同的制度逻辑,个人破产的免责程序必然会调整债权人的权益,债权人出于自身利益考量对免责往往持否定态度,阻碍债务人免责的实现。我国当前债权人主导模式既缺乏效率又与个人破产制度目标相悖,难以实现个人破产对我国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个人破产对债权人和债务人权利义务的调整具有强制性,实质上是一种法律家长主义的制度。为保证个人破产制度目标以及社会效益的实现,对债务人和债权人的权利都应有所限制。在免责程序中可强制债务人制定偿债计划优先进行重整、设置持续工作义务等方式来保障债权人可以最大程度上受偿,同时减少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参与程度,从而使个人破产通过制度完善逐步实现符合条件的债务人当然免责,兼顾个人破产程序的效率与公平。
普通债权人如何在破产程序中实现权益最大化
近年来,受疫情、地缘政治、监管政策变化及企业自身债务结构失衡等内外部因素相互叠加,造成企业经营困难,引发流动性危机,即便是“大而不倒”的海航、北大方正、康美药业,最终也进入了破产重整程序,“破产”这两个字从之前大多数人的敬而远之,到现在变得与我们越来越近。
论破产重整中信息披露制度的建构
当事人的有效谈判和表决是重整制度的核心。而破产重整的信息披露是保证当事人在知情基础上进行有效的协商和表决的关键。破产重整中的信息披露在我国《企业破产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上都没有直接规定,导致实践中缺乏真正意义上的针对表决的信息披露。虽然《证券法》和交易所规则对于我国上市公司的破产重整相关事宜有信息披露的规定,但是单纯依靠证券监管上的信息披露的“单轨制”无法完全替代破产重整所需要的针对协商和表决的专门的信息披露制度。文章探讨了我国破产重整中信息披露制度的“单轨制”存在的问题,并结合美国破产重整中破产法上和证券监管法上信息披露并行的“双轨制”,对于我国破产重整中信息披露制度的构建提出建议。我国破产法应当建立独立的破产重整信息披露制度,并由法院主导和批准,通过当事人异议制度和灵活务实的披露内容设计,使得重整的信息披露更加切合表决的需要。文章也探讨了信息披露在破产法和证券法之间的衔接。
从各地法院破产典型案例,看预重整机制在帮助困境企业中发挥的积极作用
全国各地法院相继发布了破产审判工作经验及破产典型案例,旨在通过总结经验分享交流,促进我国破产审判事业的持续向好发展,在各地法庭的典型案例中不乏在府院联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等方面的宝贵经验,而其中对预重整制度在帮助困境企业摆脱债务危机中发挥的积极作用越发明显。
人民法院报 | 以“六个必须坚持”推动破产审判高质量发展
人民法院要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将“六个必须坚持”的科学内涵、思想方法转化为提高破产审判水平的重要指引,切实为优化营商环境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无整体投资人情形下的破产重整模式介绍及评析
受疫情、政府政策等多种因素影响,房地产行业正发生剧烈变化。已有多家知名房企深陷债务危机,根据公开报道,2021年已有数百家房地产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囿于资产质量、债务纠纷、程序时间限制、招募信息存在不对称性等情况,很多破产企业难以招募到整体投资人,需要通过其他途径盘活项目,解决民生及其他债务问题。本文即从无整体投资人的情形出发,介绍并评析3种可行的路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