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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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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配合清算义务造成破产企业损失3亿余元浙江一制衣公司股东及高管被判赔偿损失

不履行配合清算义务造成破产企业损失3亿余元浙江一制衣公司股东及高管被判赔偿损失

发布时间:2026-06-09 来源:本站 浏览:2

负有配合清算义务的公司股东、高级管理人员不履行配合清算义务,导致破产企业无法查清真实财务状况、资产流向、实际盈亏,进而给破产企业及其债权人造成3亿余元的巨额损失。近日,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该起损害债务人利益赔偿纠纷案,判决被告楼某赔偿原告浙江某制衣有限公司管理人损失3.04亿余元,被告吕某对上述损失中的255万余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无锡中院 | 破产企业为他人代持股份应纳入破产财产

无锡中院 | 破产企业为他人代持股份应纳入破产财产

发布时间:2026-06-09 来源:本站 浏览:2

2011年12月,A公司股东作出决定一份,B公司作为A公司的股东持有100%的股权,同意A公司新增投资总额53000万元人民币,新增注册资本35000万元人民币;新增注册资本中35000万元人民币由其与新增的投资方共同认购,其中C公司以人民币出资2887.5万元认购A公司本次新增注册资本550万元人民币,余额2337.5万元人民币作为资本公积。陈某在C公司出资认购的A公司前述注册资本中作为实际出资人出资26.25万元,并通过C公司代持其中5万股股份。

何心月 | 我国破产预重整实践的现状与出路

何心月 | 我国破产预重整实践的现状与出路

发布时间:2026-06-05 来源:本站 浏览:2

近年来,预重整引发了我国破产法理论界的热烈探讨以及司法实践的大胆创新,但相关思路和做法仍莫衷一是。预重整的制度诱因在于正式重整的内源性缺陷,域外破产法由是创设了作为快速重整手段的预重整,但均未以此作为司法程序;从我国预重整的42个实践样本来看,部分案件似有违背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削弱庭外协商价值甚至扭曲破产界限立法功能的嫌疑;预重整不应以达到破产界限为前提,更不应充当重整原因的“识别缓冲区”,我国破产制度不存在可供预重整植入的理论间隙。预重整系基于正式重整的规范视角来承认和转化预先协商成果的一种机制,通过提前援用分组表决和信息披露等正式重整规则并配合更为完善的计划批准通道,更好地实现挽救企业的目标。

章恒筑教授在“第四届破产法治•天府论坛”上的主旨演讲

章恒筑教授在“第四届破产法治•天府论坛”上的主旨演讲

发布时间:2026-06-04 来源:本站 浏览:2

为推动新发展理念下房地产领域破产制度的理论、实务及立法研究,助力优化营商环境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11月20日,四川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2022年年会暨第四届破产法治•天府论坛——房地产行业破产保护专题研讨会在成都市武侯区召开。

民法典时代保证人不承担责任的43种情形

民法典时代保证人不承担责任的43种情形

发布时间:2026-06-03 来源:本站 浏览:2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制度解释》)正式施行,开创了我国法律保护担保人合法权益的新时代。自此,债务人、担保人合法权益保护得到强化。

刘承韪、刘磊:论破产程序中买受人物权期待权的形成与保护

刘承韪、刘磊:论破产程序中买受人物权期待权的形成与保护

发布时间:2026-06-03 来源:本站 浏览:2

《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28条规定的一般买受人物权期待权和第29条规定的购房消费者物权期待权在实体法上存在不同的理论基础,但仅仅是实体法上的权利构建,并不足以充分论证两者应受保护的正当性,还需同时结合民事程序法中独立存在的价值判断。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破产程序中,一般买受人所购房屋并不属于破产财产,而购房消费者所购房屋应暂时列入破产财产。两者进一步的权利救济都是通过要求管理人继续履行合同来实现,此时管理人在《破产法》第18条第1款项下的解除权应受到限制。但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时房屋尚未完全建成,管理人有权解除或申请司法终止合同,之后一般买受人应进行普通债权申报,而购房消费者的购房款返还请求权应优先于工程价款优先权及抵押权实现。

浅议破产程序中仲裁裁决确认的债权的处理

浅议破产程序中仲裁裁决确认的债权的处理

发布时间:2026-06-02 来源:本站 浏览:2

主要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七条①明确了破产管理人审核生效仲裁裁决所确认之债权具有正当性。管理人认为债权确有错误或者有证据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通过仲裁虚构债权债务的,基于仲裁裁决的既判力,管理人不能自行调整债权,应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申请撤销或者不予执行,重新确定债权。但因为破产程序与仲裁司法审查价值取向的不同,引申出申请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主体、管辖法院、司法审查范围、申请期限如何确定一系列问题。实践中,破产管理人缺乏具体且明确的指引,无法真正实现该条司法解释的立法目的。鉴于此,有必要充分考虑破产程序与仲裁司法审查程序性质、价值取向的不同,从而在立法和实践中,将该条司法解释细化,建构起更加完善合理的破产程序与仲裁程序间的互动与协调机制,更好地实现立法和司法的职能和目的。

杜万华 | 关于民间借贷关系的审查问题

杜万华 | 关于民间借贷关系的审查问题

发布时间:2026-06-02 来源:本站 浏览:2

在民间借贷案件纠纷的审理过程中,民间借贷关系的审查至关重要。这包括案件纠纷性质是不是民间借贷关系,民间借贷是否成立,民间借贷关系是否履行,民间借贷关系是否消灭等问题。要查清楚前述案件事实的成立与否,对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据与自己主张的案件事实之间的关系,证据对事实的证明力,以及证据的合法性,应当严格审查。

王欣新:小微企业破产制度的重要意义与作用

王欣新:小微企业破产制度的重要意义与作用

发布时间:2026-06-02 来源:本站 浏览:2

小微企业破产程序可以归属于简易破产程序的类别。简易破产程序是对普通破产程序的简易化,即对特定类型的破产案件在符合法定情况时适用简易化的程序审理。所谓简易化,如审判组织的简易化,不组织合议庭,由法官独任审判;简易并优化破产程序中的通知、公告、送达方式等;减少债权人会议召开次数,采用在线视频、通讯群组等其他非现场方式召开债权人会议,采用书面、短信、电子邮件、通讯群组等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由于程序的简易化往往会赋予法官更多的管理破产程序的权力,为此要强调简化审理程序的正当性以及对当事人权益的公正保障。在效率与公平之间要有合理的平衡,破产程序的简化不能以损害当事人权益、损害法律公平公正原则为代价,不能损害程序设立的宗旨与目的。

王玲芳 | 浅析听证在破产程序中的运用

王玲芳 | 浅析听证在破产程序中的运用

发布时间:2026-06-01 来源:本站 浏览:2

破产程序是一种概括的债务清偿程序,涉及债权人、债务人、投资人等诸多主体权益,利益关系复杂,争议类型多样,既有涉及需要法院裁决的事项,比如是否给予临时表决权、是否撤销债权人会议决议、清算与重整的相互转换等,也有不涉及法院具体裁决的事项,比如招募投资人的方式、对审计评估报告的异议、对管理人履职的异议等。前述争议既有需要法院作出相应文书来明确的,也有仅仅涉及个别事项的判断和决策,以推进破产程序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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