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企业破产与重组研究会!  请登录  注册会员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石静霞 黄圆圆 | 中美跨界破产合作里程碑

——“尖山光电案”评析

作者:石静霞 黄圆圆  发布时间:2017-03-16  浏览量:30730 次   来自:法律适用·司法案例

  四、承认的法律后果:美国的破产救济措施分析

  寻求相关破产救济措施是外国代表人申请美国法院承认外国程序的根本目的。《美国破产法》第15章中规定了三种救济形式,即临时救济(interim relief)、自动中止(automatic stay)以及自由裁量的救济(discretionary relief)。“尖山光电案”全面地反映了这三种救济措施的获得及适用。

  (一)临时救济

  临时救济的适用期间一般为外国代表人向美国法院提交承认申请至美国法院对该申请作出判决之前,适用于紧急需要给予救济以保护破产财产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形。此类救济的具体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中止对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对于那些基于自身性质或周围环境容易腐烂或贬值、且位于美国境内的破产财产进行全部或部分变现,以保全债务人财产的价值;〔32〕中止债务人转移其财产及行使其他妨碍行为的权利;外国代表人可以询问证人,以获取债务人财产、业务、权利及义务等信息;给予相关额外救济(additional relief)等。〔33〕由于美国法院给予临时救济的期间较为特殊,多发生于法院尚未就外国代表人提交的申请作出正式承认之前,因此,临时救济的适用较为有限且限制较多。在实务中,寻求临时救济的申请一般随请求承认的申请书等材料一并由外国代表人提交至美国破产法院。

  在“尖山光电案”中,外国代表人于2014年7月16日向美国新泽西州破产法院提交了承认申请书,该申请书中重点说明寻求临时救济的正当性和必要性。外国代表人明确指出,将尖山光电集团在美财产纳入正在我国进行的破产重整程序,对提升债务人财产的整体价值、保障全球范围内的债权人利益具有重大意义。基于债务人在美财产的位置以及有关处置行为的不确定性,且考虑到在美债权人及利益相关方可能或正在扣押、查封、留置该财产以个别实现其债权的情形,对债务人在美财产寻求立即保全十分必要且紧迫。同时,外国代表人提出,美国新泽西州破产法院应尽快准予证据开示(discovery),以保障我国的破产管理人获取尖山光电集团在美财产的范围、财产所面临的风险、财产具体位置及处置行为的基本信息等。〔34〕

  根据该申请,新泽西州破产法院于7月24日即发布命令,对债务人在美财产予以临时救济,主要救济措施包括全面禁止任何个人或实体针对债务人或其位于美国的财产开展执行程序或寻求执行令,且上述主体不得占有、操控、转移、处置、藏匿债务人在美财产,也不得在未经法院允许的情形下对债务人财产采取其它行动;为了保护债务人在美财产且保全其价值,法院授权管理人可以进入债务人的美国财产所在地,对储藏的太阳能板及其他财产进行查验并查看账目;暂缓针对债务人财产行使转移和处分的权利;债务人有权要求相关当事人〔35〕开示自2014年4月以来与出售、处置太阳能板相关的账目、所获收益以及通过其他形式变现所获价值的信息;债务人有权要求其他开示或其他必要形式的救济等。〔36〕

  (二)自动中止

  自动中止的救济形式仅适用于一项外国程序被美国法院承认并认定为外国主要程序的情形,是美国法院依据破产法第15章能够给予外国程序的最重要救济形式。〔37〕换言之,一旦外国程序被美国破产法院承认为外国主要程序,则意味着适用于美国国内破产程序的破产法规则将自动适用于该外国主要程序,无需美国法院另行作出命令。“自动中止”的内涵十分宽泛,其目的是防止如下情形出现:任何针对债务人的程序开始或继续、针对债务人及其财产的执行程序、债权人实现担保债权、取回债务人财产、抵消、收集债务人财产并估价等。〔38〕但与此同时,自动中止的适用也可能在个案中受一些特殊情形的限制,包括债权人可以在外国启动针对债务人的诉讼以保全债权、外国代表人或其他实体可在美国启动一项完整的国内破产程序(full proceeding)、在有担保债权人利益没有被充分保护(adequately protected)时可寻求针对该中止的救济等。由于根据《美国破产法》第15章开始的程序属于辅助性程序(ancillary proceeding),而非一项完整的国内破产程序,因此,“自动中止”救济具有地域性,仅对债务人位于美国境内的财产发生效力。

  与《美国破产法》第15章类似,《欧盟跨界破产规章(第2015/848号)》(recast)中规定了不同形式的中止机制,对于欧盟成员国内启动的主要破产程序,其他成员国在自动承认基础上对其国内的个别清偿行为予以中止。相较于《美国破产法》第15章,《欧盟跨界破产规章》强调对“对物权”(rights in rem)的保护,明确中止机制不影响利益方依法行使其对物权。〔39〕

  在“尖山光电案”中,美国新泽西州破产法院于2014年8月12日作出判决,承认在我国浙江海宁中院进行的破产重整程序为“外国主要程序”。这意味着外国代表人无需再向美国法院另行申请,美国破产法中针对美国国内破产程序的相关条款将自动对该我国程序生效,包括“自动中止”在内的一系列救济形式全面适用以保护尖山光电集团在美财产的完整性,并辅助我国程序的进行。新泽西州法院作出的判决,围绕“自动中止”机制给予债务人全方位救济,包括中止所有个人及实体针对债务人或其财产进行判决或执行令的执行程序、中止个人及实体对债务人财产进行占有、控制、转移、处置等行为、中止其他未经法院批准的针对债务人或其财产的行为;除了法院已经作出判决的债务人位于新泽西仓库的太阳能板,对于债务人位于美国的其他财产,在未经法院批准的情形下也不得予以转移或处置;作为债务人从事太阳能交易的中间商,光伏公司Solergy必须向债务人提供自2011年以来出售太阳能板以及以其他形式处置的太阳能板的账目,〔40〕包括所获收益以及其他变现情况的记录、应对债务人支付的费用及其他款项(包括已经支付的和尚未支付的);中间商Solergy应支付债务人位于新泽西仓库的仓储费用以及相关保险费用,否则将对其现金及账目予以冻结处理;债务人可以要求进一步的非正式开示;债务人的代表人等还可以视情况需要,寻求其他必要的救济。〔41〕

  (三)自由裁量的救济

  自由裁量的救济既适用于外国主要程序,也适用于外国非主要程序。因外国非主要程序(foreign non-main proceeding)无法获得《美国破产法》第15章提供的自动中止救济,因此寻求自由裁量的救济对于外国非主要程序而言具有重要意义。〔42〕根据第15章规定,自由裁量的救济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具体形式:中止针对债务人财产的程序启动或继续;中止针对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中断债务人对其财产进行转移、处置的权利;询问证人,提取或传送关于债务人财产、事务、权利义务等信息;法院授权管理或变现债务人的全部或部分财产等。

  在“尖山光电案”中,美国新泽西州破产法院在予以临时救济和自动中止救济的裁决中,均提及债务人的外国代表人等可以向法院申请其他必要的救济,即自由裁量的救济。〔43〕但因我国程序被承认为一项外国主要程序而获得了相对充分的救济,在本案中外国代表人申请自由裁量救济则并非必要。

微信扫一扫   第一时间让您获取学术观点、内业新闻——企业破产与重组研究会公众号(qypcyczyjc)!

版权所有 山东华信产权流动破产清算事务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13026899号-3
电话:0531-88911266       地址:     E_mail:qypcyczyjh@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