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企业破产与重组研究会!  请登录  注册会员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石静霞 黄圆圆 | 中美跨界破产合作里程碑

——“尖山光电案”评析

作者:石静霞 黄圆圆  发布时间:2017-03-16  浏览量:30731 次   来自:法律适用·司法案例

  三、美国法院承认外国破产程序的要件

  在跨界破产合作中,对外国程序的承认(recognition)是核心内容之一。根据《美国破产法》,一项外国程序如经美国法院承认,则意味着外国代表人可以更全面寻求《美国破产法》项下的救济。根据第15章规定,除前述外国代表人申请进入美国法院寻求救济需要符合的要求外,债务人“主要利益中心”(center of main interests,“COMI”)规则以及公共政策例外条款是美国法院承认外国破产程序中的重要考虑因素。

  (一)债务人“主要利益中心”的判定

  “主要利益中心”作为法律概念,最早出现于1990年欧洲理事会《关于特定国际破产的欧洲公约》中,之后联合国《跨界破产示范法》和《欧盟跨界破产规章(第1346/2000号)》均采纳了该概念,并以此为基础构建跨界破产案件的国际管辖与合作规则。2005年《美国破产法》第15章纳入债务人主要利益中心规则,将其作为判定外国程序性质的核心标准。根据第15章规定,“如无相反证据,债务人注册办事处或个人的惯常居所应被推定为其主要利益中心所在地”。〔19〕在债务人主要利益中心所在地进行的外国程序将被认定为外国主要程序(foreign main proceeding)。〔20〕

  第15章并未对“主要利益中心”进行明确界定,为此美国联邦法院在第15章生效后至今的十余年间主要通过判例对“主要利益中心”规则进行解释和分析。根据美国有关第15章的司法实践,可以总结出判定债务人“主要利益中心”所在地时应参考的实体因素,包括债务人总部所在地、债务人的实际管理者所在地、债务人的主要财产所在地、债务人的大多数债权人所在地、适用法律的所属国等。上述因素在判定债务人主要利益中心时可以单独或合并考虑。〔21〕

  此外,主要利益中心判定的时间标准也是该规则的核心要素。时间标准是判定债务人主要利益中心的前提,即法院需要在确定时间点的基础上,灵活运用上述实体因素(但并不限于上述因素)对债务人的主要利益中心进行准确判断。该问题涉及的争议主要集中在判定主要利益中心的时间点应以外国程序启动时为准,还是以外国代表人向美国法院提出承认申请时为准。直到2010年,美国破产法院才逐渐在审理的数个跨界破产案件中,较为集中地阐述主要利益中心判定的时间标准问题。〔22〕目前,美国法院在此问题上的主流观点是以外国代表人向美国法院提出承认申请时为准。〔23〕

  在“尖山光电案”中,债务人的主要利益中心所在地较为明确。浙江尖山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及本案涉及的下属子公司均在我国境内注册成立,且在我国浙江省建有工厂,用于产品的制造和加工。此外,根据外国代表人提交的申请书及证明文件,债务人的主要业务经营地也位于我国。〔24〕关于主要利益中心判定的时间标准,该案并没有进行专门涉及。从基本案情看,因债务人在上述两个争议时间点上的主要利益中心所在地并未发生转移,故未有争议。因此,根据《美国破产法》第15章关于对债务人主要利益中心的推定及对“外国主要程序”的界定,本案债务人尖山光电的主要利益中心位于我国,在我国进行的债务人破产重整程序无争议地被认定为第15章意义上的“外国主要程序”。〔25〕

  (二)公共政策例外条款

  虽然构建跨界破产规则的目的在于促进跨界破产案件的国际合作,但基于一些重要的国家利益考虑,公共政策例外(public policy exception)条款作为承认与执行外国破产程序的“安全阀”,〔26〕为各国在破产法领域保障其国家利益和司法主权提供了必要空间。目前,各国对于“公共政策”的认定存在较大差异。英美法院主要通过个案分析的形式阐述公共政策的内涵,而大陆法系国家则倾向于对公共政策进行抽象的原则性规定。〔27〕从法律适用的角度而言,英美法院的做法似乎更值得借鉴。

  值得注意的是,公共政策例外作为“安全阀”性质的条款应慎用,否则将可能导致跨界破产合作仅流于法律规定的层面。从实践看,不论是美国还是欧盟法院,对于该条款的适用均倾向于持非常谨慎的立场。〔28〕例如,仅仅由于参与外国程序会导致美国债权人的清偿额度下降,并不足以构成启动公共政策例外的理由。外国程序与美国破产法的程序性差异,如导致美国债权人在外国程序中的谈判地位可能有所削弱,该情形也不足以构成美国破产法院启动公共政策例外条款的基础。〔29〕另一方面,美国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关于违反公共政策的判断表明,这里的“公共政策”涉及到基本的破产法律原则和重要价值的维护。例如,“自动中止”是美国破产法基本原则之一,违背此类基本原则的外国程序将不会被美国法院承认。隐私权是美国法上的基础权利,是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以及众多州宪法力图保障的权利,因此侵害隐私权的外国程序将被认定明显违背美国的公共政策。〔30〕

  在“尖山光电案”中,公共政策例外条款的适用问题虽然并非主要争议,如果美国新泽西州破产法院发现承认我国程序将明显违背美国的公共政策,则很有可能导致拒绝对该程序给予承认和协助。〔31〕在未来的中美跨界破产案件中,如果申请美国法院承认在我国进行的破产程序,则中方代表人应留意提交与我国程序相关的文书资料,包括债务人信息、法院程序启动、管理人选任等,并将其集中反映于请求承认的申请书中,证明与美国的公共政策并不违背,从而确保美国法院对我国程序予以承认与救济。

微信扫一扫   第一时间让您获取学术观点、内业新闻——企业破产与重组研究会公众号(qypcyczyjc)!

版权所有 山东华信产权流动破产清算事务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13026899号-3
电话:0531-88911266       地址:     E_mail:qypcyczyjh@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