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的调研报告
作者:赵柯 发布时间:2012-12-06 浏览量:10034 次 来自:中外民商裁判网
一、管理人名册工作的概况
(一)管理人名册的编制情况
总体上看,各省均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按期编制了管理人名册。同时,各省、市还结合辖区内破产案件的数量、中介机构及人员的数量不同,分批编制管理人名册。如重庆高院,第一批管理人名册于2007年7月5日公布,确定了20家机构管理人,其中有14家律师事务所、5家会计师事务所、1家破产清算事务所,另确定了10名个人管理人,包括律师7人、注册会计师3人。第二批管理人名册于2008年10月20日公布,确定了18家机构管理人,其中有11家律师事务所、6家会计师事务所、1家破产清算事务所。第二批管理人名册的制定,主要是考虑到编人第一批管理人名册的机构主要分布在主城区,未体现地域性,无形中增加了其他法院辖区内破产案件的费用,也不便于管理人履行职责和法院对管理人进行监督和管理。应该说,重庆高院通过第二次管理人名册的制定使管理人名册中的机构具有了更广泛的地域覆盖性。此外,其他管理人名册有效期将行届满的高院,也开始了新名册的编制工作。
(二)管理人名册的利用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的相关精神,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均应指定入册机构和个人为管理人。同时,应当坚持以随机指定管理人为原则,以竞争、推荐管理人为例外。以四川省为例,首先由入围机构通过抽签的形式确定各机构的轮候顺序,在为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过程中,优先指定在中级法院辖区内执业的机构管理人,然后按全省范围内执业的轮候顺序依次进行指定。在指定管理人过程中,因案件撤销或者其他客观原因的出现使得一家机构未被指定为管理人的,及时进行调整,确保该机构在下一个案件中被重新指定。目前,四川高院共为全省各级法院指定机构管理人52家。此外,重庆法院受理的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一案,作为上市公司重整案件,重庆三中院立案后认为该案敏感度高、政策性强,利益主体众多,程序复杂,故宜由清算组担任管理人。经请示重庆高院同意后,指定清算组担任管理人,其中的社会中介机构则由竞争方式选出。正是由于专业机构与政府部门的密切配合,各自发挥特长,使该案进展非常顺利,从立案到债权人会议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仅用了35天时间。可以说,该案的重整成功与拥有一支专业高效的管理人队伍是分不开的。此外,重庆市沙坪坝法院还制定了《关于以竞争方式选任破产管理人的实施办法(试行)》以及《关于以竞争方式选任管理人的评分细则》,确立了以评分制为主导的管理人评价体系,为竞争选任管理人的方式探索出一条实践路径。
(三)管理人名册的管理情况
为更好地开展管理人指定工作,所调研的省份在编制管理人名册的同时,还制定了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工作的实施细则,对申报和指定管理人的方式、方法、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同时制定细化的评分标准,对申报人围的人选逐项评分、择优选用,以确保做到公开、透明、公正。同时,还加强对管理人名册的动态管理,加强对履职情况的监管,对被指定的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管理人职责的,立即除名。四川省已有1家会计师事务所因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管理人职责而受到除名处理,另有1家律师事务所和1家会计师事务所因资质转移和注销停止排名。四川法院在下发指定管理人通知时,一并下发《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执业信息反馈表》,要求受理企业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在结案时填报,为更新和调整管理人名册提供依据,从而加强和完善对管理人执业情况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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