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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的调研报告

作者:赵柯  发布时间:2012-12-06  浏览量:10025 次   来自:中外民商裁判网

      破产管理人制度是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的立法亮点之一,是从国外引进和移植的一项先进成熟的破产法律制度,是我国破产法制走向规范化、市场化、国际化的重大制度改革与创新。为配合《企业破产法》的实施,最高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12日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等配套司法解释。

     管理人作为一个专业机构,辅助人民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过程中高效地执行具体事务,确保债务人财产安全和维护债务人资产的价值利益,为全体债权人和债务企业职工行使权利提供服务和便利。管理人制度实行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债权人,破产企业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直接影响破产案件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和社会稳定。破产程序能否在公正、公平和高效的基础上顺利进行,与管理人工作密切相关。

     管理人制度作为一项新的法律制度,有许多方面仍需细化和完善。在《企业破产法》实施三周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决定由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和民事审判第二庭组成联合调研组到四川省、重庆市、陕西省对管理人名册的编制管理工作以及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时涉及管理人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进行调研,以便在掌握实际情况、总结工作经验、发现问题的基础上,为进一步完善管理人工作制度,提供依据和建议。

     调研采取实证分析和比较研究的方法,一方面,调研组调取了被调研省份法院编制的管理人名册,了解、检查其编制和利用情况(本文的所有数据均出自对上述相关信息的统计),同时,调研组选取有代表性的省份进行实地调研,通过与其辖区内的三级法院的法官、中介机构座谈的形式,对管理人工作中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力求客观真实。另一方面,调研组参考国外立法的相关规定和成熟经验,就调研过程中发现的管理人工作的有关实际问题进行比较研究,以求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现将初步调研情况汇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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