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十大破产典型案例
作者:陈枝辉 发布时间:2016-11-18 浏览量:6625 次 来自:审判研究
09.通过引入同行业有实力重组方,加快推进重整进程
通过引入同行业有实力重组方,可加快推进重整进程,还可解决企业现有员工就业问题,实现困境企业扭亏为盈。
标签:破产|破产重整|企业重组
案情简介:2012年,从事太阳能光伏生产的民企能源公司发行5年期公司债,此后公司整体业绩持续亏损,生产经营管理陷入停滞,应付债券不能按期付息,成为我国证券市场上首个公司债违约案例。受制于财务负担沉重及光伏产业整体处于低谷时期等因素影响,能源公司很难在短期内通过主营业务经营恢复持续盈利能力。2014年,经债权人申请,法院裁定能源公司破产重整案。
法院认为:①法院指定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组成联合管理人。管理人结合能源公司实际情况及对意向投资人综合考察,确定由9家单位组成联合体作为能源公司重整案投资人。9家联合投资人将出资19.6亿元用于能源公司重整,其中18亿元用于支付重整费用和清偿债务,剩余1.6亿元作为能源公司后续经营流动资金。②能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经债权人会议分组表决通过,法院裁定批准能源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根据重整计划,能源公司职工债权和税款债权全额受偿;有财产担保债权按照担保物评估价值优先受偿,未能就担保物评估价值受偿的部分作为普通债权受偿;普通债权20万元以下(含本数)部分全额受偿,超过20万元部分按照20%比例受偿。此外,投资公司承担相应保证责任,公司债本息全额受偿。
实务要点:通过公开征集投资人,引入同行业有实力的重组方,可加快推进重整进程,还可解决企业现有员工就业问题,实现企业迅速恢复生产并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案例索引:上海一中院2014年审理“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见《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破产案件、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典型案例》,载《商事审判指导·典型案例》(201601/40:246)。
10.制订重整计划,可引入“现金+应收款”清偿方式
制订重整计划时,可引入“现金+应收款”与“现金”两种债务清偿方式供债权人选择,从而有效化解金融风险。
标签:破产|破产重整|清偿方式
案情简介:2012年,由于行业恶性价格战、全球产能过剩以及自身决策频繁失误和内部管理问题等原因,从事太阳能电力研发、生产的上市民营企业能源公司陷入极端困境,并导致股价下跌,一度被强制进入退市程序。2013年,经债权人申请,法院裁定批准能源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
法院认为:①法院受理后,指定由地方政府职能部门组成清算组担任管理人,同时建议清算组通过市场化运作遴选审计、评估、法律、财务等中介机构,充实清算组团队,发挥中介机构在市场价值判断、营业管理咨询等方面专业优势。②由于能源公司是一家高科技型生产企业,营业事务涉及面广、专业要求高,需要熟悉公司业务和企业管理的专业人员参与,在法院指导下,管理人聘请了在资产重组领域及企业管理等方面具备人才优势和丰富经验的公司负责管理能源公司重整期间的营业事务,实现能源公司复工。为彻底恢复能源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在法院指导下,管理人从全球范围内同行业及上下游企业中,筛选潜在战略投资者,通过报名、资格审查、尽职调查、提交投标文件、工作小组专业评议等严格招募程序,科技公司获得能源公司战略投资者资格。③根据管理人提交的重整计划草案,明确科技公司作为战略投资者支付30亿元现金,用于解决能源公司相关费用与债务清偿。出资人持有的能源公司100%股权全部无偿让渡。职工债权、税收债权、担保债权均按100%比例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受偿。为提高普通债权清偿比例,每家债权人10万元以下部分债权全额受偿;10万元以上部分在“现金”及“现金+应收款”两种方式中择一受偿。以“现金”方式受偿,受偿比例为31.55%。以“现金+应收款”方式受偿,即每家债权人除按照30.85%的清偿比例获得现金受偿外,还可以能源公司账面9笔应收款受偿。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并终止重整程序。
实务要点:制订重整计划时,可引入“现金+应收款”与“现金”两种清偿方式供债权人选择,充分发挥破产程序在清理金融债权方面的集中优势、效率优势和经济优势。
案例索引:江苏无锡中院2013年审理“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见《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破产案件、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典型案例》,载《商事审判指导·典型案例》(201601/40: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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