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十大破产典型案例
作者:陈枝辉 发布时间:2016-11-18 浏览量:6627 次 来自:审判研究
05.重整转清算条件下,仍可采取第三方托管方式经营
企业法人及其关联子公司合并重整并转入清算后,可采取“托管经营”方式,委托第三方继续保持企业生产经营。
标签:破产|破产重整|托管经营|合并破产
案情简介:2012年,因经营不善,盲目投资、高成本融资等原因,境外上市的玻璃公司及其四家关联子公司生产经营遭遇巨大困难,陷入债务危机。法院依债权人申请,裁定受理对玻璃公司重整申请并指定管理人。
法院处理:①根据审计报告结论显示,玻璃公司与四家关联公司系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运作,四家子公司虽均为法人主体,但都在玻璃公司实际控制下运营,资金收支均由玻璃公司掌控,已丧失其法人实体应具备的财务独立性。法院经组织合并重整听证会,听取各方意见后,依《企业破产法》第1条、第2条规定,裁定前述四家关联公司并入玻璃公司重整。②在前期继续经营、成功招募重整投资人基础上,玻璃公司及其四家关联公司破产案召开第三次债权人会议,分组表决重整计划草案。因普通债权组未通过草案,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转入破产清算。③转入破产清算后,继续维持生产压力更突出。玻璃生产具有特殊性,一旦生产线停产,将涉及停火冷窑、危化品处置等安全问题,并将导致资产大幅贬值和维护费用大幅增加。经管理人在债权人会议中广泛征求意见,采取“托管经营”方式,委托第三方继续生产经营,实现破产清算条件下的正常生产。在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后,经公开拍卖或变卖,公司资产变价金额合计约23亿余元。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法院裁定确认并在随后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实务要点:企业法人及其关联子公司合并重整并转入清算后,可采取“托管经营”方式,委托第三方继续保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案例索引:浙江绍兴中院2013年审理“浙江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合并破产案”,见《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破产案件、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典型案例》,载《商事审判指导·典型案例》(201601/40:240)。
06.保留重整企业全部有效经营性资产,实现就地重生
借助重整程序,以保留企业主业和优质资源方式,保障债权人获得不少于破产清算的清偿率,实现企业就地重生。
标签:破产|破产重整|保留优质资源
案情简介:2012年,连续两年亏损的实业公司出现经营及债务危机,同时面临退市风险。依银行申请对实业公司进行重整,法院裁定受理。
法院处理:①根据实业公司资产评估情况、偿债能力分析结论、债权审查和确认情况,结合上市公司重整案件经验,管理人制定了适合实业公司实际情况的重整计划草案。该重整计划将保留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经营性资产,保持实业公司主业和产品不变、不进行资产置换、不停产或半停产,通过保障债权人获得不少于破产清算的清偿率,来清理上市公司全部债务,使得上市公司以自有业务重获持续经营和盈利能力,节约社会资源,维护企业、职工、股东、债权人、上下游经营者多方利益,同时实现企业就地重生。②经实业公司出资人组会议及债权人会议均表决通过,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裁定重整程序终结。
实务要点:借助重整程序,以保留企业主业和优质资源方式,通过保障债权人获得不少于破产清算的清偿率,清理其全部债务,实现企业就地重生。
案例索引:山东潍坊中院2012年审理“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见《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破产案件、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典型案例》,载《商事审判指导·典型案例》(201601/40: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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