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十大破产典型案例
作者:陈枝辉 发布时间:2016-11-18 浏览量:6624 次 来自:审判研究
03.执行程序中,发现符合破产情形的,转入破产审查
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发现被执行人企业符合法定的破产案件受理条件的,应在征得债权人同意后,转入破产审查。
标签:破产|执行|破产程序启动
案情简介:2015年,法院执行拍卖皮革公司厂房、土地,得款2400万余元,发现全省范围,皮革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和被告案件尚有120余件,标的额5000万余元,皮革公司已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法院处理: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3条规定:“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应当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本案皮革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经向部分申请执行人征询意见,并征得其中之一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裁定将本案移送破产审查。②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立即通知相关法院中止诉讼、执行程序,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由管理人接管皮革公司全部资产。为公平保障全部债权人利益,对全省范围内涉皮革公司执行案件进行检索,提醒外地债权人申报债权。通过召开债权人会议,通过《财产管理、变价和分配方案》等议案并经法院裁定确认,最终在执行方案后,实现职工债权和税收债权全额清偿,普通债权清偿比例达到22.5%。
实务要点: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发现被执行人企业符合法律规定的破产案件受理条件的,应在征得债权人同意后,将执行案件转入破产审查。
案例索引:浙江安吉法院2015年审理“浙江安吉同泰皮革有限公司执行转破产清算案”,见《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破产案件、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典型案例》,载《商事审判指导·典型案例》(201601/40:238)。
04.通过庭外协议重组方式,调整企业债务和资产结构
陷入困境但有价值企业与其债权人之间可以庭外协议重组方式,对企业进行债务调整和资产重构,从而拯救企业。
标签:破产|破产重整|庭外重组
案情简介:2011年起,国有重要骨干企业机械公司多年连续亏损,生产经营及员工工资、社保基本靠向银行举债和股东提供的资金勉强维持。截至2014年年底,机械公司金融负债总规模已超200亿元,属于严重资不抵债。
重组重整:①在国资委有关部门支持下,以各大债权人银行为主席行,组织涉及机械公司近30家金融债权人成立了金融债权人委员会,与机械公司及其股东展开了庭外重组谈判。随后,在银监会组织下,各方达成了框架性庭外重组方案,核心内容为在2015年内以“现金+留债+股票”清偿全部计息金融负债。②根据债权人申请,法院受理机械公司破产重整案,并指定管理人接管机械公司。经表决,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通过执行重整计划,120亿元金融债权以现金清偿和债转股方式得到100%清偿,对于非金融债权,按重整计划已向各家债权人分别支付25万元,余款在2至5年内付清。当年,重整计划整体完成90%。
实务要点:陷入困境但有价值企业与其债权人之间可通过庭外协议重组方式,对企业进行债务调整和资产重构,从而实现企业复兴和债务清偿。
案例索引:四川德阳中院2015年审理“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与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见《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破产案件、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典型案例》,载《商事审判指导·典型案例》(201601/40: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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