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十大破产典型案例
作者:陈枝辉 发布时间:2016-11-18 浏览量:6628 次 来自:审判研究
规则详解
01.借助破产重整程序,以市场化方式,化解债务危机
借助破产重整程序,以市场化方式剥离亏损资产、调整企业资产和业务结构、优化商业模式,从而挽救困境企业。
标签:破产|破产重整|市场化方式
案情简介:2008年以来,作为上市公司的航运公司受财务费用负担沉重、航运运价长期低迷等因素影响,经营陷入困境。2013年,航运公司已负债达58亿余元、净资产为-9亿余元,已严重资不抵债。因连续亏损,航运公司股票暂停上市。经债权人申请,法院受理航运公司重整案。
法院处理:①因无外部重组方参与航运公司破产重整,为解决偿债资金筹集问题,经与管理人多番论证,最终制定了以公司账面货币资金、处置剥离亏损资产的变现资金以及追收应收款项、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及股票公开竞价处置等多种筹资方案。②航运公司凭上述举措不但清偿了重整中全部债务,同时,由于股票公开竞价处置产生溢价,公司在重整程序中依法获得了约7000万元资金用于补充公司现金流。法院据此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
实务要点:借助破产重整程序,通过市场化方式剥离亏损资产、调整自身资产和业务结构、优化商业模式方式,从而挽救困境企业。
案例索引:湖北武汉中院2015审理“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见《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破产案件、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典型案例》,载《商事审判指导·典型案例》(201601/40:235)。
02.重整计划草案通过,应尽量避免适用强制批准裁定
重整计划多次表决未获通过,法院仍宜指导管理人积极作为,促成债权人态度转化,尽量避免适用强制批准裁定。
标签:破产|破产重整|强制批准裁定
案情简介:2012年,因市场环境变化,中外合资的自行车公司深陷亏损境地,曾亚洲领先的全自动化自行车生产线被迫下马停产,企业靠代工生产业务和物业出租养活187名员工。原有厂区经多轮查封、冻结,无法变现和更改用途,公司股票亦面临退市风险。经债权人申请,法院裁定受理自行车公司破产重整案。自行车公司申请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法院处理:①《企业破产法》第73条规定:“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依照本法规定已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本法规定的管理人的职权由债务人行使。”法院裁定批准自行车公司在管理人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②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重整计划,普通债权组未能表决通过,税款组、出资人组均表决通过,法院在综合考察自行车公司现状后,指导管理人积极作为,针对仍存在疑虑的债权人进行沟通和释法,充分阐释通过重整企业原本无法变现资产的清偿率可获大幅提升,通过获取股权可分享重组收益等有利因素,取得了债权人支持,从而高比率通过重整计划,法院遂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裁定终止重整程序。
实务要点:重整计划草案历经多次表决仍未通过情况下,法院仍宜指导管理人积极作为,以利益导向、发展导向促成债权人态度转化,尽量不采取强制批准措施,以避免司法权对市场的干预。
案例索引:广东深圳中院2013年审理“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见《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破产案件、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典型案例》,载《商事审判指导·典型案例》(201601/40: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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