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十大破产典型案例
作者:陈枝辉 发布时间:2016-11-18 浏览量:6626 次 来自:审判研究
07.托管经营、重整、重组同时进行,实现较高清偿率
对破产重整企业采取托管经营同时,可将破产重整和资产重组并行考虑,做到同行业并购与业务整合的紧密衔接。
标签:破产|破产重整|资产重组|托管经营
案情简介:2011年,在市场竞争加剧情况下,生物公司经营陷入困境,尤其2008年金融危机后连续亏损,面临退市及破产风险。为维持职工队伍稳定和企业继续经营,生物公司在全国范围公开遴选,决定由科技公司对生物公司进行托管经营。经债权人申请,法院裁定对生物公司破产重整。
法院处理:①法院受理本案重整申请后,生物公司继续营业,继续履行与科技公司的托管协议,并继续履行未履行完毕合同,保证了重整工作有序推进。根据债权人申报债权,管理人初步确认128笔,确认债权额约3亿元。法院要求管理人制定重整计划草案时一并考虑后续的资产重组,并在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同时提交重组框架方案,避免了重整、重组分开运作实施可能带来的弊端。②针对小额债权人人数众多、清偿率低、利益受损大、对立情绪严重特点,为最大限度保护其利益,法院决定设立小额债权组,将债权额在600万元以下的债权人都纳入该组,并动员大股东额外拿出2000万元补偿小额债权人损失,将其清偿率由41.69%提高至70%,有效保障了出资人和债权人利益平衡。③债权人组及出资人组分别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及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后,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法院裁定终结重整程序。其后,经中国证监会审核,生物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获有条件通过。至此,生物公司破产重整程序与资产重组程序对接。
实务要点:对破产重整企业采取托管经营同时,将破产重整与资产重组并行考虑,做到同行业并购和业务整合紧密衔接,实现较高清偿率和企业经营连续性。
案例索引:甘肃嘉峪关中院2012年审理“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见《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破产案件、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典型案例》,载《商事审判指导·典型案例》(201601/40:243)。
08.持续经营同时,以整体打包变价方式实现营业拯救
在重整程序未能拯救困境企业情形下,通过企业持续经营条件下整体打包处置破产财产变价方式,实现营业拯救。
标签:破产|破产重整|整体打包|营业拯救
案情简介:2003年,海洋馆公司因成立和建设过程中大量贷款导致企业财务成本负担过重,同时,公司内部管理混乱,各类有效资产亦被法院采取司法保全,300多名职工情绪严重不稳,公司难以维持正常经营,资产负债率高达320%,属严重资不抵债。经债权人申请,法院受理海洋馆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法院处理:①法院受理后,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8条规定,决定成立海洋馆公司监管组,主要负责清点、保管公司财产,核查公司债权债务,为公司利益而进行必要的经营活动等工作。监管期间,海洋馆得以维持运营,避免了因停业可能带来的混乱和影响,同时也有效防范了各债权人对企业财产的争相哄抢,稳定了职工情绪,解决了社会稳定问题。②2007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企业破产法》规定了重整制度,基于对海洋馆仍具有良好的持续运营和盈利能力的价值分析,法院与监管组多次同债权人协商沟通,力争通过重整程序对海洋馆公司进行拯救。因多数债权人系金融机构债权人,未通过海洋馆公司进行的相关重整安排,加之海洋馆公司管理混乱,存在一系列历史遗留问题,导致重整投资人疑虑重重而陆续放弃。法院遂裁定宣告海洋馆公司破产。③基于对海洋馆公司下属海洋馆经营事业进行拯救的目的,法院指导管理人采取在企业持续经营状态下,将海洋馆公司全部财产、业务、正在履行的合同等整体打包,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变价处置。该变价方案在债权人会议表决中获全票通过。经公开拍卖,科技公司整体承接了海洋馆公司全部资产。承接后,海洋馆名称不变。拍卖价款用于清偿全体债权人,职工债权、税收债权100%清偿,普通债权清偿率37.60%,企业职工全部得到安置。在破产财产分配工作全部完结后,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海洋馆公司在破产清算程序终结后予以注销。
实务要点:在未能通过重整程序拯救困境企业情形下,通过企业持续经营条件下整体打包处置破产财产的变价方式,实现困境企业营业拯救。
案例索引:北京高院2014年审理“北京利达海洋生物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见《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破产案件、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典型案例》,载《商事审判指导·典型案例》(201601/40: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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