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保留条款在买方破产清算程序中之地位(一)
作者:曲宗洪 发布时间:2012-11-27 浏览量:27462 次 来自:破产资产网
3.破产管理人选择拒绝履行
管理人选择拒绝履行,可以通过明示方式或默示方式。可以将《企业破产法》第18条规定的默示解除合同情形准用于默示拒绝履行,即: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
如果破产管理人选择不履行,则履行请求权的可执行性不能恢复,在对方当事人提起因不履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时,该损害赔偿请求权只能作为破产债权,参与破产分配。 理由是:如果因拒绝履行合同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构成了共益债权,将极大限制管理人的选择权,甚至客观上使其无法拒绝尚未履行的合同,与破产法所追求的破产财产最大化目的以及破产企业的实际状态(陷入困境,无力继续经营)不符。 买方的破产管理人如决定继续履行,卖方的剩余价款债权的地位与其他尚待合同履行合同继续履行的情形下相同。
【注】作者简介:曲宗洪,男,法学博士,北京工业大学法律系讲师,北京市属高等学校教师发展基地(中国人民大学)研修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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