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保留条款在买方破产清算程序中之地位(一)
作者:曲宗洪 发布时间:2012-11-27 浏览量:27466 次 来自:破产资产网
(二)保留买卖合同是否为已经履行合同
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是不是属于尚未履行的合同,直接关系到卖方如何实现其价款债权,卖方对此有重大利害关系。买方的义务在破产程序开始时通常尚未履行完毕,这一点不存在争议,而卖方的义务是否已经履行,则非常有争议。
1.尚待履行合同说
在保留买卖期间,买方尚未履行完毕支付价款义务是至为明显的,卖方负有使对方获得完全所有权的义务,物虽然被交付了,但所有权转移被附加了延缓条件,所以,保留卖主没有履行。 德国司法和学界的主流观点是将给付效果(Leistungserfolg)而非给付行为(Leistungshandlung)作为履行是否完毕的标准,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只有当买方取得所有权之时,给付效果才发生,在此之前卖方并没有履行完毕。
2.登录说
该说区分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是否需要登录以作为对抗要件。如果所有权转移不需要作为对抗要件的登录,根据日本今日的通说不相当于“双方未履行”。 通说着眼于行为的水平面(level),卖主已经做了作为卖主应当做的行为,应当做的行为什么也没有了(卖主履行完毕),买主只要完全清偿价金,当然取得所有权。因此,不存在“双方未履行”。 对于需要作为对抗要件的登录的场合(如机动车所有权的转移,作为对抗要件的登录是必要的 ),只要没有登录,通说将该场合解释为“双方未履行”。 其理由是,卖主对买主不具备对抗要件,另一方面,因为买主价金未付讫,的确除了“双方未履行”之外什么也不是。
3.已履行合同说
该说主张所有权转移不需要以登录作为对抗要件的场合,固然不属于“双方未履行”,即使是需要以登录作为对抗要件的场合,也能够说卖主履行完毕,因此不属于“双方未履行”。具体来说,该说认为:卖主因为没有进行作为对抗要件的登录(转移所有权的登录,下同),大致可以说他未履行。但是应当说那是有点过分形式性的考察。如果从登录目的这样的角度来考察,不应当说因为未进行登录而认为卖主未履行。对此,有必要检讨登录的目的。该登录以将运行过程中的机动车作为保安上及行政管理上的对象予以确定这样公法上的目的为来由,即使现在其主要目的也是如此。《日本道路运送车辆法》第4条规定:“机动车(轻机动车、小型特殊机动车以及二轮的小型机动车除外),不在机动车登录文档中登录,不能以之供运行之用。”把握、反映自动车的私的权利关系,不一定是其目的。由此,通过登录并非以全部把握机动车的权利关系为目的。 总而言之,登录虽然被作为对抗要件,其本来目的并不是像不动产登记那样对私的权利关系的公示。登录即使没有进行,应当说卖主已经履行完毕。此外,作为实际问题,即使不进行登录,也不被认为对于权利人(买主)的权利享受造成障碍,接受交付的买主已经能够实现对所有权的实质的享受且不因第三人而受到妨碍。因此,能够说已经“履行”。虽然未进行登录一般地可以说是未履行,但这种程度的未履行(对于买主几乎没有造成障碍的程度)不属于未履行,应当说相当于履行。
4.约定说
该说认为,即使同是所有权保留,在契约中存在价金完全清偿后卖主负有将所有权通过登记和登录转移于买主宗旨的内容的场合,因为卖主的积极的履行义务还存在,不能认为是已履行的合同。 其实不限于约定登记和登录这样的义务,其他义务亦然,只要卖方没有履行完毕,就不能认为是已经履行的合同。保留买卖,在特别约定履行某种义务的场合,在这有助于双方的经济目的的实现限度内,不用说必须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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