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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保留条款在买方破产清算程序中之地位(一)

作者:曲宗洪  发布时间:2012-11-27  浏览量:27463 次   来自:破产资产网

    持履行结果见解的学者可能会说,在大多数情况下(尤其当标的物为一般动产时),当条件成就后,所有权就自动转移了,不需要另外做出转移所有权的履行行为。《买卖合同解释(征求意见稿)》第54条第1款规定:“动产买卖合同当事人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约定买受人支付价金之前出卖人保留所有权,但未约定所有权转移时间的,买受人支付全部价金时,所有权发生转移。”该款显然采取了履行结果说,与上述第61条第1款相冲突。笔者认为,我国《物权法》已经确立了物权变动的区别原则和公示原则,仅仅买卖合同生效并不当然导致物权变动,物权变动只有通过卖方履行其所负担的合同债务并加以公示才能完成。一般动产的物权变动采用交付生效模式,所以卖方只有在将标的物交付于买方时,所有权才能转移。保留买卖合同生效时卖方虽然已经将动产实际交付于买方,但这显然不是履行转移所有权的义务,因此在条件成就时卖方要将动产所有权转移于买方,应当考虑采用简易交付方式。《物权法》第25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如果按照该条的规定,保留买卖中动产所有权的转移时间会提前到买卖合同生效时!这显然与实际情况不符,保留买卖的性质也决定了动产所有权只能在条件成就后才转移。解决这一理论难题的一个途径是将《物权法》第25条中的“法律行为”理解为物权行为(物权合同),这样在条件成就时买卖双方达成物权合同,动产所有权通过简易交付转移于买方。另一个途径是针对保留买卖的特殊性,规定动产所有权通过简易交付转移于买方的时间不是保留买卖合同生效时,而是卖方转移所有权的义务生效时,因为只有条件成就时卖方才负有转移所有权的义务。事实上,保留买卖合同中规定的转移所有权的停止条件不是针对整个合同的,而是针对转移所有权义务的,因为合同自成立时就生效了(《合同法》第44条第1条),卖方依照合同交付了动产,买方则分期付款。而且,将简易交付的时间确定在卖方转移所有权的义务生效时,则无需借助于物权行为理论,亦与人们对保留买卖的认识相符。《买卖合同解释(征求意见稿)》第54条第1款之规定在正式通过的《买卖合同解释》中消失了,这是否意味着最高人民法院改变了立场,尚不得而知。

    而且,如果采纳履行结果这样的见解,在破产程序中造成的一个直接后果就是由于保留买卖合同不再是尚待履行合同,破产管理人就不能拒绝履行合同了!这至少与某些国家的立法或实践是相冲突的。根据《德国破产法》第107条第2款的明文规定,在保留买主破产的情况下,管理人仍然保留着选择权。在比利时,破产受理人经法院的同意可以拒绝卖方根据《比利时破产法》第101条对所有权保留条款的强制执行,如果有利于其他债权人而且约定的价款包括利息由破产受理人支付于卖方。 

   (四)确定保留买卖合同履行状态的意义

    1.管理人的选择权

    确定保留买卖合同是否属于尚待履行合同涉及到破产管理人对双务合同能否行使选择权。管理人享有的选择权,是以双方的义务处于未履行状态为前提的,如一方已履行,就没有必要给予选择权。但是,问题是管理人享有什么样的选择权?有些国家规定,管理人享有选择继续履行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例如,我国《企业破产法》第18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 而在美国,破产程序对于尚待履行合同的处理有以下三种可能的方式:拒绝(rejection)、承担(assumption)并保持、承担并转让(assignment)。债务人并不享有修正或改变尚待履行合同的权利。 根据《德国破产法》第103条之规定,管理人可以替代债务人履行合同并向另一方当事人请求履行,也可以拒绝履行(ablehnen)。

    对于管理人而言,如果保留所有权的财产成为破产财产的一部分能够使得破产财产保值甚至增值,那么管理人通常会选择履行或承担合同。“在只欠很少部分买卖价款的情况下,支付不能管理人通常都会选择清偿该合同。”  在柜台买卖交易,例如零售商店营业中,在实践中不存在问题。因为破产清算人、管理人和接收人将保留足够的基金处理供给人的任何可能的请求,供给人极不可能将对最终购方提出请求。 其结果,对于管理人和卖方而言无疑是一个双赢的结局。如果管理人决定清偿该合同,那么对卖方的价款债权作为财团债权(我国《企业破产法》第42条第2项称为“共益债务”),“买主的破产管财人想继续使用标的物的场合,选择契约的履行,必须将剩余价金作为财团债权支付”, 优先于其他所有无担保破产债权受偿,即优先于优先债权以及普通债权受偿。但是,尚未到期之价款在破产受理时视为已经到期, 破产管理人只需一次给付,而不需要分期给付,即放弃了破产债务人依照保留买卖合同本应享有的期限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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