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高院案例 | 以管理人名义提起的诉讼主要有撤销债务人不当处置财产、撤销个别清偿、确认债务人无效行为以及确认抵销行为无效
管理人代表诉讼;债务人名义;管理人名义提起的诉讼
福建高院案例 | 破产申请受理之后产生的共益债权(务)并不属于需要申报的债权,管理人应当主动予以认定
破产债权;共益债务;申报;管理人主动认定
最高院 | 开发商破产后合法有效的以房抵债协议能否继续履行应当如何考量?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规定,对于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是否继续履行由管理人决定。对于其中一方已经履行完毕的合同,管理人应否继续履行,相关法律规定没有明确规定。鉴于破产程序是一种概括的债务清偿执行程序,可参照《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债权保护顺位确定破产财产的归属。
北京一中院案例:因公司进入破产程序而使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应从股东知道或应该知道出资期限加速到期时起算未缴出资的利息
股东就其应履行而未履行的出资义务造成的利息损失,亦应承担相应的给付义务。但利息的给付时间,考虑到本案系因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清算案件而使出资期限加速到期,因此应从股东知道或应该知道出资期限加速到期时起算。
最高院 | 房地产企业破产中,购房款返还请求权是否属于优先债权?
我国相关司法解释和答复意见均赋予已支付全部或大部分购房款的购房消费者特殊的法律保护,不仅可以对抗其他优先权利,而且能够排除强制执行,体现了优先保护处于相对弱势的房屋买受人的法律精神,确立了购房消费与普通消费应当予以区别对待的原则。原判决根据前述司法解释以及答复意见的逻辑关系,并基于对案涉购房消费者的统一平等保护以及实现案件处理的实质公平,认为盛淑华作为购房消费者享有的购房款返还请求权优先于长城资产广西分公司享有的抵押权予以受偿,驳回长城资产广西分公司的诉讼请求,符合本案实际,处理意见较为公允,本院予以认可。
北京高院案例 | 合同因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而解除,则债权人申报债权的范围应以实际损失为原则
合同解除;申报债权;实际损失
最高院 | 债权人能否在内地起诉已被香港法院宣告破产的个人?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作出的个人破产令应依据与内地签订的司法协助安排认可和执行才能具有在内地适用的法律效力。而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未就依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破产条例》进行的个人破产程序相互认可和执行签署相关司法协助的安排。因此,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对郑某作出的破产令不具有内地适用的法律效力,应当维护银行在内地起诉郑某的权利。
最高法院 | 以物抵债协议在破产程序中的认定
在签订以物抵债协议的债务人企业破产的情况下,管理人不能解除合同,但并不意味着债权人就有权请求继续履行合同。因为一旦允许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继续履行合同,并基于合同的履行享有物权,则无异于使该债权人享有了物权性质的权利,不符合破产程序公平受偿的原则。因此,即便债权人请求继续履行合同,人民法院也要将其请求转化为金钱之债,进而通过破产程序公平受偿。
债务人受让申请执行人对债权人的执行债权,主张抵销债权应否支持?
(2019)最高法民终218号,黄明与陈琪玲、陈泽峰、福建省丰泉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南京破产法庭两周年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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