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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战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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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战案例
最高院案例 | 有权申请对企业法人强制清算的职工应限定在可能参与法人财产分配的主体范围内

最高院案例 | 有权申请对企业法人强制清算的职工应限定在可能参与法人财产分配的主体范围内

发布时间:2026-04-08 来源:民法研习 浏览:38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时,只有主管机关和利害关系人才有权要求清算义务人履行清算责任或者赔偿损失。利害关系人的范围,除债权人外,还应包括公司股东以及职工等其他可能参与法人财产分配的主体。因此,有权申请对企业法人强制清算的职工应限定在可能参与法人财产分配的主体范围内。

江苏高院案例 | 管理人是否“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判断标准

江苏高院案例 | 管理人是否“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判断标准

发布时间:2026-04-08 来源:民法研习 浏览:49

破产法赋予了管理人相关权利,管理人应承担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义务。勤勉尽责,要求管理人恪尽职责,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履行职务;忠实执行职务,要求管理人履行职责要忠诚老实,不弄虚作假,不得利用自己的职权为个别债权人或者债务人谋取不法利益,也不得为自己牟取私利。管理人承担破产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的赔偿责任,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是管理人实施了损害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违法行为;二是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利益受到了实际损失;三是管理人具有主观上的过错,且其违法行为与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利益受到的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广东高院案例 | 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属于破产法第134条规定的金融机构,并非必须经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才能进行破产清算

广东高院案例 | 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属于破产法第134条规定的金融机构,并非必须经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才能进行破产清算

发布时间:2026-04-08 来源:民法研习 浏览:56

虽然债务人取得政府金融办颁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并从事相关金融业务,但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对其进行破产清算不会对国民经济产生重大影响,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只是规定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具备破产原因时,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主动介入,并未明确规定所有金融机构必须经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之后才能进行破产清算。《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亦未规定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必须取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

河南高院案例 | 确认无异议债权裁定性质属程序性裁定,不具有确认各项债权真实、合法的实体性法律效力

河南高院案例 | 确认无异议债权裁定性质属程序性裁定,不具有确认各项债权真实、合法的实体性法律效力

发布时间:2026-04-08 来源:民法研习 浏览:52

确认无异议债权裁定系法院在破产程序中对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程序性事项,其性质仅属程序性裁定,不具有确认各项债权真实、合法的实体性法律效力,在债权人对债权表上的债权及债权性质存在异议的情况下,有权通过提起债权确认之诉寻求法律的救济。

最高院案例|异议人没有在法定起诉期限内提起诉讼,超期再行提起的,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

最高院案例|异议人没有在法定起诉期限内提起诉讼,超期再行提起的,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

发布时间:2026-04-08 来源:民法研习 浏览:62

异议人提起债权确认之诉的对象是债权表记载的异议债权,不是《债权复核意见函》,《债权复核意见函》没有载明异议人可以在收到该函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诉讼。债权确认裁定亦认定异议人未在债权人会议结束后法定期限内提起债权确认诉讼,该裁定已经确认异议人的债权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并发生法律效力。故异议人没有在法定起诉期限内提起诉讼,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

破产受理前六个月内债务人将其对第三人的债权转让给特定债权人冲抵债务,该行为构成个别清偿

破产受理前六个月内债务人将其对第三人的债权转让给特定债权人冲抵债务,该行为构成个别清偿

发布时间:2026-04-08 来源:重庆破产法庭 浏览:49

中南公司通过《股权对价支付说明》,将其对李玉强、程嘉瑾的债权转让给百姓缘大药房,冲减其对百姓缘大药房的债务500万元,该债权转让行为,实质上使得百姓缘大药房对中南公司的500万元债权获得了清偿。在百姓缘大药房未能提供证明上述清偿行为,已使中南公司财产受益的情形下,一审法院认定中南公司于2015年5月28日通过《股权对价支付说明》的方式将其应收李玉强、程嘉瑾股权转让款500万元冲减其对百姓缘大药房债务500万元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个别清偿,亦无不当。

安徽高院案例: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股东仍然享有知情权

安徽高院案例: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股东仍然享有知情权

发布时间:2026-04-07 来源:民法研习 浏览:45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监督知情权等权利,公司破产后,股东当然不享有参与重大决策权等权利,但并非不能享有监督知情权。况且,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并无明文规定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其股东不再享有股东知情权。因此,公司在进入破产程序后,股东仍然享有知情权。

宁夏高院案例:破产撤销期内,债权人与债务人在执行程序自愿达成抵债协议不属于经诉讼、仲裁、执行程序对债权人进行的个别清偿

宁夏高院案例:破产撤销期内,债权人与债务人在执行程序自愿达成抵债协议不属于经诉讼、仲裁、执行程序对债权人进行的个别清偿

发布时间:2026-04-07 来源:民法研习 浏览:25

破产撤销期;执行程序;抵债协议;经诉讼、仲裁、执行程序对债权人进行的个别清偿

北京高院案例 | 破产程序终结后,个别债权人以不配合清算导致债务人财产灭失为由诉请股东对破产人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法无据

北京高院案例 | 破产程序终结后,个别债权人以不配合清算导致债务人财产灭失为由诉请股东对破产人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法无据

发布时间:2026-03-31 来源:民法研习 浏览:55

破产清算配合义务;破产程序终结后;个别债权人诉请承担连带责任

青岛法院2021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青岛法院2021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6-03-27 来源:青岛中院 浏览:110

4月12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青岛全市两级法院2021年度审判执行工作情况,发布刑事、民商事、执行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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