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案例 | 债务人作为第三人的诉讼属于有关债务人的诉讼,应由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管辖
债务人虽非本案被告,但债务人应依法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之规定,本案属于有关债务人的诉讼,应由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管辖。
实质合并破产审查要件
实质合并破产是为纠正关联企业法人人格严重混同致债权人利益失衡的公平救济措施。各关联企业的财产合并为一个整体供全体关联企业债权人公平清偿。 实践中法院以公司是否有独立意志和独立财产的“法人人格混同”因素为核心要件,兼顾“区分成本过高”和“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要件,对实质合并作出审查判断。
强制清算程序中,股东有权对清算组核定的债权提出异议并提起诉讼
在清算程序分配公司剩余财产的顺序中,公司股东处于末位,清算组对公司债权人申报债权的确认结果直接影响公司股东尚能分配的剩余财产余额,故可以认定公司股东对于清算组作出的有关公司债权、债务核定结果具有直接利害关系。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二条只赋予债权人对清算组核定的债权提出异议并以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债权的权利,但并未否认公司股东、债务人对清算组作出的债权、债务核定结果提出异议并提起诉讼的权利。由于债权人、债务人和公司股东与清算组作出的债权、债务核定结果均存在直接的利益关联,法律上应平等的赋予利益关联方相同的救济权利,才能公平的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最高院案例 | 律师事务所虽为债务人提供了代理服务,但无法证明对代理费用有明确约定情况下,不足以认定其对债务人享有破产债权
未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代理费用;破产债权
最高院案例 | 金钱是否特定化,不能仅以其名为“保证金”就直接认定,应审查是否以专门账户等方式在实质上能够与其他金钱相区别
《破产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可见,债权人行使取回权的前提是其对相应财物享有所有权但该财物为债务人所占有。金钱作为一般种类物,若未经特定化,应适用“占有即所有”原则。对于金钱是否特定化,不能仅以其名为“保证金”就直接加以认定,还应审查对该“保证金”是否以设立专门账户等方式,在实质上能够达到与占有人其他金钱相区别的效果。
江苏省法院发布 | 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第一批典型案例
中小微企业是我国数量最大、最活跃的市场主体,在繁荣经济、吸纳就业、改善民生、促进创新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是我国经济保持韧性、稳定就业的重要支撑,也是保市场主体的重要对象。
最高院 | 当事人超出破产债权确认诉讼的起诉期间起诉时法院是否受理?
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有上诉期间的规定,但并没有起诉期间的规定。破产债权确认案件起诉期限的长短,要处理好对异议人权利的保护和及时推进破产案件进程两方面的关系。因为对起诉期限的意见不一致,在起草司法解释的过程中,曾考虑规定:“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但未在合理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破产债权确认诉讼的,视为同意管理人的债权审查意见。”何为合理期限,由法官根据个案具体情况判断。后考虑到裁判标准的统一和司法解释的可操作性,参照《企业破产法》第64条第2款规定的关于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债权人会议决议的时限,规定为:“异议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本条规定的期间属于诉讼法意义上的期间,而非实体法意义的期间。如果当事人确有法定事由未在15日内提起债权确认之诉的,可以依法申请顺延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第167页】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发布服务保障中小微企业发展第一批典型案例
中小微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扩大就业、改善民生、促进创业创新的重要力量。服务保障中小微企业发展,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使命。近年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静安法院)一直致力于为广大中小微企业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为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和国家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方针政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上海高院《关于司法服务保障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以及静安法院《关于服务保障常态化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复市的工作办法》,静安法院组织开展了服务保障中小微企业发展典型案例评选活动。从2019年12月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审判执行的案件中,经中小微企业参与评选等程序,选取出第一批服务保障中小微企业发展的10件典型案例,现予公布,以期为静安法院当前和今后依法审判执行好相关案件、支持促进好复工复产复市、服务保障好中小微企业健康有序发展提供有益的参考。
破产和解,100%满足每位债权人诉求
数字经济是经济发展中创新最活跃、增长速度最快、影响最广泛的产业,关乎国家经济发展的战略布局。
最高院 | 预告登记并不具有绝对的破产保护的效能
预告登记系为保全一项请求权而进行的不动产登记,其登记内容是对物权的请求权,能够排除在后的物权变动,故原则上应认可其破产保护的效力,但不应一概而论。本案所涉房屋虽已办理预告登记,但在开发商进入破产重整程序之时,案涉房屋尚未竣工验收,也不符合实际交付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条件,并无证据证明案涉经预告登记的房屋已具备转为本登记的条件。购房人要求交付房屋并办理产权登记的请求不应予以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