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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战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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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战案例
债权人对债权人会议决议有异议的,应申请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而非另行提起诉讼

债权人对债权人会议决议有异议的,应申请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而非另行提起诉讼

发布时间:2026-05-09 来源:本站 浏览: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债权人申请撤销债权人会议决议的,应当提起书面申请”。据此,对于债权人会议决议,债权人有异议的,破产法及司法解释仅设置了申请法院裁定撤销决议之权利,而没有赋予当事人对决议通过诉讼撤销之诉权,此系破产程序为非诉讼程序的特点决定的。故鸿锦公司不服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不应采取另行起诉的方式,可通过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申请裁定撤销的方式进行救济,由其直接作出裁定。

苏州中院案例 | 继续交房情况下,消费性购房人对债务人应当返还的面积差价款亦应优先受偿

苏州中院案例 | 继续交房情况下,消费性购房人对债务人应当返还的面积差价款亦应优先受偿

发布时间:2026-05-08 来源:本站 浏览:2

买房人交付的购房款系一整体,只是因出卖方实际交付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出卖方需返还一定数额的差价,这才导致买房人已付购房款被分成作为房屋对价的购房款和应由出卖方返还买受方的房款差。管理人已确认购房人为消费性购房人并继续交房,则购房人享有的债权均具有优先性,包括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权利和应当返还的房款差。

苏州中院案例 | 股东对公司的出资责任为法定之债,不允许依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予以变更或排除,也不因股权转让而消灭

苏州中院案例 | 股东对公司的出资责任为法定之债,不允许依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予以变更或排除,也不因股权转让而消灭

发布时间:2026-05-08 来源:本站 浏览:2

股东对公司的出资责任为法定之债,不允许依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予以变更或排除,也不因股权转让而消灭。债务人经法院裁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股东的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其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向公司完成了出资义务,故股东仍负有向公司缴付出资的法定义务。

上海三中院案例 | 劳务报酬不属于工资的范畴,亦不属于职工债权中的其他情形

上海三中院案例 | 劳务报酬不属于工资的范畴,亦不属于职工债权中的其他情形

发布时间:2026-05-07 来源:本站 浏览:2

“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属于劳动报酬中的一种。本案债权已经生效判决确认为劳务报酬,不属于工资的范畴,亦不属于职工债权中的其他情形。

苏州中院案例 | 股东违法减资,管理人按照减资前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向股东追收出资作为公司的破产财产符合破产法及公司法规定

苏州中院案例 | 股东违法减资,管理人按照减资前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向股东追收出资作为公司的破产财产符合破产法及公司法规定

发布时间:2026-05-07 来源:本站 浏览:2

股东违法减资;管理人代表诉讼;减资前出资额;出资义务

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未在破产和解程序中申报债权的仍应受和解协议约束

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未在破产和解程序中申报债权的仍应受和解协议约束

发布时间:2026-05-07 来源:本站 浏览:2

破产法第一百条规定:“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和解债权人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无财产担保债权的人。和解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根据上述规定,和解债权人,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无财产担保债权的人,即和解债权人是受和解协议约束的债权人。可见,不论债权人是否申报债权,不论债权人是否出席讨论议决和解协议的债权人会议,也不论债权人对和解协议草案是否表示赞成,均为和解债权人,受和解协议约束。

广西高院案例 | 管理人或债务人提出继续履行请求是认定共益债务的关键时点,在此之前产生债务为普通债权,之后的债务属共益债务

广西高院案例 | 管理人或债务人提出继续履行请求是认定共益债务的关键时点,在此之前产生债务为普通债权,之后的债务属共益债务

发布时间:2026-05-06 来源:本站 浏览:2

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由破产一方承担的债务并非当然成为共益债务,其前提条件是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未履行完毕的合同义务。因此,管理人或者债务人提出继续履行的请求是认定共益债务的关键时点,在此之前所产生的债务仍为普通债权,在此之后继续产生的债务属于共益债务。

山东高院案例 | 异议人未在指定时间内提起诉讼,应对其行为承担不利后果,即其无权再提起关于该项债权的债权确认之诉

山东高院案例 | 异议人未在指定时间内提起诉讼,应对其行为承担不利后果,即其无权再提起关于该项债权的债权确认之诉

发布时间:2026-05-06 来源:本站 浏览:2

异议人未在指定时间内提起诉讼,应对其行为承担不利后果,即其无权再提起关于该项债权的债权确认之诉。原审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八条司法解释,裁定驳回异议人的起诉并无不当。

山东高院案例 | 异议人超过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间提起破产债权确认诉讼的,驳回起诉并无不当

山东高院案例 | 异议人超过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间提起破产债权确认诉讼的,驳回起诉并无不当

发布时间:2026-04-30 来源:本站 浏览:2

异议人如对管理人确认的其他债权人享有涉案建筑工程价款优先权的事实有异议,其最迟应于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后十五日内提起债权确认诉讼。但异议人提起普通破产债权确认诉讼已经超过上述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间,因此,二审判决据此驳回起诉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

最高院案例 | 企业破产法(试行)已废止,不能再当然以该法对应的《审理破产案件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五项来认定债务人的财产归属

最高院案例 | 企业破产法(试行)已废止,不能再当然以该法对应的《审理破产案件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五项来认定债务人的财产归属

发布时间:2026-04-30 来源:本站 浏览:2

2002年施行的《审理破产案件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特定物买卖中,尚未转移占有但相对人已完全支付对价的特定物”不属于破产财产,该规定是在当时《企业破产法(试行)》框架下对债务人的财产归属作出的实体认定。因该《企业破产法(试行)》已经废止,所以不能再当然以该法对应的《审理破产案件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五项来认定债务人的财产归属,而应当按照现行物权、执行方面的法律规范来处理案涉房屋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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