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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战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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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战案例
评析 | 易果、安鲜达、云象实质合并破产重整案

评析 | 易果、安鲜达、云象实质合并破产重整案

发布时间:2026-04-16 来源:上海破产法庭 浏览:2

实质合并重整公平保障全体债权人利益

最高院 | 破产管理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通知合同相对方的是否可以直接推定合同解除?

最高院 | 破产管理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通知合同相对方的是否可以直接推定合同解除?

发布时间:2026-04-16 来源:法门囚徒 浏览:2

《破产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意在保护合同相对方的正当权利,避免管理人长期不对合同是否继续履行作出决定,使合同处于不确定状态,损害合同相对方利益。故该条规定限制的是管理人的合同履行选择权,即管理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通知或答复合同相对方,管理人便丧失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的选择权,但不能直接推定解除合同,合同是否解除仍需视具体情况而定。

广东高院案例 | 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债权人应先向管理人进行债权申报,提起给付之诉不符合破产程序的特别规定

广东高院案例 | 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债权人应先向管理人进行债权申报,提起给付之诉不符合破产程序的特别规定

发布时间:2026-04-16 来源:民法研习 浏览:2

因债务人已经进入破产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的规定,债权人主张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应先向破产管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现债权人提起本案给付之诉不符合破产程序的特别规定。不予受理其起诉正确。

绍兴中院 | 绍兴法院企业破产审判十五周年典型案例(2007-2022)

绍兴中院 | 绍兴法院企业破产审判十五周年典型案例(2007-2022)

发布时间:2026-04-15 来源: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浏览:2

为进一步发挥企业破产审判优势,生动展现绍兴法院在拯救危困企业、促进优胜劣汰、化解过剩产能、优化资源配置、助力营商环境提升中发挥的重要作用,总结提炼全市法院在企业破产审判工作中的创新经验和亮点做法,绍兴中院现发布“绍兴法院企业破产审判十五周年典型案例”。

最高院:法院受托拍卖破产财产不属于司法强制拍卖,“包税费”约定有效

最高院:法院受托拍卖破产财产不属于司法强制拍卖,“包税费”约定有效

发布时间:2026-04-13 来源:文丰律师 浏览:18

我国税收管理法律法规对于各种税收明确规定了纳税义务人,但并未禁止纳税义务人与合同相对人约定税款缴纳。《竞买公告》《竞价须知》系对不特定竞拍参与人作出的,南洋公司参与竞买,《竞买公告》和《竞价须知》对其应具有约束力,案涉拍卖税款及资金占用费由南洋公司承担,依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佛山中院案例 | 破产程序终结后,债权人是否有权以自己名义直接起诉公司未出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佛山中院案例 | 破产程序终结后,债权人是否有权以自己名义直接起诉公司未出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发布时间:2026-04-13 来源:民法研习 浏览:24

破产程序终结;债权人起诉;未出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上海高院案例 | 管理人已提交股东转移出资的初步证据,股东对抽逃出资行为不成立的主张负有提交反驳证据的义务

上海高院案例 | 管理人已提交股东转移出资的初步证据,股东对抽逃出资行为不成立的主张负有提交反驳证据的义务

发布时间:2026-04-13 来源:民法研习 浏览:19

管理人已提交股东转移出资的初步证据,股东对抽逃出资行为不成立的主张负有提交反驳证据的义务,即其作为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应提供证据说明该公司资产不当减少系为履行公司对外正常商业交易而作出,或证明其对此已支付了公平、合理的对价,但一、二审中两股东均未提供任何证据佐证其主张,股东主张其对此不知情不构成合理抗辩意见。综上,结合公司成立时间、背景、转账金额与注册资本金额的对应关系等要素,认定股东抽逃资本行为成立并无不当。

浙江高院案例 | 保证金是货币特定化的形式之一,财产权利人对履约保证金享有取回权

浙江高院案例 | 保证金是货币特定化的形式之一,财产权利人对履约保证金享有取回权

发布时间:2026-04-08 来源:民法研习 浏览:58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上述法律条款对货币担保的特定化形式作出了规定,其明确保证金是货币特定化的形式之一。据此,认定案涉履约保证金以保证金的方式已经将货币特定化,有相应依据。债权人作为财产权利人,对涉案履约保证金享有取回权。

浙江高院案例 | 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债务人即被管理人接管,原法定代表人的代表身份丧失,破产企业诉讼代表人为管理人负责人

浙江高院案例 | 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债务人即被管理人接管,原法定代表人的代表身份丧失,破产企业诉讼代表人为管理人负责人

发布时间:2026-04-08 来源:民法研习 浏览:33

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债务人企业即被管理人接管,原法定代表人的代表身份丧失,破产企业的诉讼代表人为管理人的负责人。原审法院将债务人的原法定代表人仍列为现法定代表人,有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若将债务人的原法定代表人仍列为现法定代表人,则无异于认可原法定代表人在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仍然可以对外代表债务人从事民事活动,这将会导致债务人在破产程序中的公司代表权的混乱,不利于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苏州法院破产重整(和解)工作报告(2017年—2021年)(附:典型案例)

苏州法院破产重整(和解)工作报告(2017年—2021年)(附: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6-04-08 来源: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浏览:38

近年来,苏州法院持续发挥破产审判挽救困境企业、服务优化营商环境的职能作用,积极运用破产重整、和解程序,盘活企业资产,帮助困境企业脱困再生。2022年5月10日上午,苏州破产法庭召开破产重整(和解)工作新闻发布会,通报2017-2021年度全市法院破产重整(和解)工作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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